﹛﹛一﹛審理方式 仲裁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審理,但是如果各方當事人要求或者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而且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或者根据仲裁規則應适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仲裁裁決﹛
二﹛開庭時間
仲裁審理開庭的時間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決定,并在開庭時間30天(涉外案件)或15天(國內案件)以前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以便當事人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工作﹛但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12天(涉外案件)或7天(國內案件)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提前12天或7天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其他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在時間安排上留有余地﹛
三﹛開庭地點
仲裁案件一般在案件受理地點開庭審理,即在北京﹛深圳或上海審理﹛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中國境內或中國境外其他地點進行﹛
四﹛缺席審理
各方當事人應當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開庭,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做出缺席裁決﹛
五﹛開庭不公開
仲裁案件的開庭不公開進行,如果各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各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証人﹛仲裁員﹛專家或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秘書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体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
六﹛記錄与錄音
涉外案件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審筆錄及/或錄音﹛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庭審要點,并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証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者蓋章﹛庭審筆錄和錄音只供仲裁庭查用﹛國內案件開庭審理時,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与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情況由遺漏或者由差錯的,可以申請糾正﹛仲裁庭不予糾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應當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其他仲裁參与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解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
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也可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應簽定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則應根据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當停止調解,恢复仲裁程序﹛ 調解中的陳述不得援用為証据.
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原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