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仲裁申請材料 在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的同時,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將向被申請人寄發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各一份﹛
二﹛提交答辯期限
涉外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証明文件﹛國內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証明文件﹛被申請人可以對答辯進行補充或修改﹛被申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材料﹛仲裁庭可以拒絕接受提交過遲的材料﹛
三﹛反請求
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1)基于申請人對申請仲裁的同一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
(2)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
(3)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于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涉外案件)或45天內
國內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适當延長此期限﹛
四﹛提出反請求的手續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向仲裁庭提交書面反請求,并在其中寫明具体的請求,反請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實和証据,并附具有關的証明文件﹛書面反請求可以与答辯書同時提出或單獨提出﹛書面反請求及其証明文件的份數應當是當事人和仲裁庭成員人數之和,以保証各方當事人﹛仲裁員和秘書局(處)均能得到一份材料﹛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被申請人可以對其反請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認為其修改的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接受其修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