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証据种類
証据包括七种:物証﹛書証﹛當事人陳述﹛証人証言﹛視听材料﹛專家報告和調查勘驗筆錄﹛所有証据都只能經過查証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据﹛
二﹛舉証責任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据的事實提出証据﹛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証据﹛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到証据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各方當事人均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証据的行動不受影響﹛ 仲裁庭聘請的專家﹛
仲裁庭可以對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當事人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文件或財產﹛貨物,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請專家出庭作証﹛ 當事人評論的机會﹛
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送給各方當事人,給予各方當事人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的机會﹛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后,專家或鑒定人可以參加開庭,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适宜的情況下就他們的報告作出解釋﹛ 証据的的相關性﹛重要性和有效性﹛
所有証据材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証据材料和專家報告均由仲裁庭審查后決定是否采納﹛仲裁庭有權對証据的相關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