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手續 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分會秘書處處提交書面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案件事實所依据的証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預繳仲裁費﹛
二﹛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和証据材料的份數為被申請人﹛仲裁庭和秘書局﹛秘書處三方數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個被申請人,根据仲裁規則應由三位仲裁員審理,加上秘書局﹛處一份,申請人申請仲裁應提供五份仲裁申請書及証据材料;如果有兩個被申請人,申請人則應提供六份仲裁申請書及証明材料﹛
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報號碼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也應寫明);
2﹛申請人所依据的仲裁協議;
3﹛案情与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据的事實和証据﹛
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
三﹛請求的修改
申請仲裁之后,申請人仍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認為其修改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修改請求﹛
四﹛仲裁程序的開始
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之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即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自此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