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進出口管理
1.﹛對外貿易法﹛對進出口的管理
﹛對外貿易法﹛是韓國管理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開始施行的﹛貿易交易法﹛﹛﹛產業設備出口促進法﹛及﹛出口組合法﹛等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制定該法的宗旨在于主動适應急劇變化的對外貿易環境和開放体制,通過提高民間主導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來提高國家的對外信用度﹛
﹛對外貿易法﹛作為管理對外貿易行為的基本法,承認國際性,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國際條約,但當國際法規或國際協定中出現關于貿易的有關限制規定時,該法將在最小的范圍內執行該限制條款﹛
因此,﹛對外貿易法﹛的原則是遵循根据憲法制定﹛頒布的有關貿易的條約及一般承認的國際法規規定的內容,以促進自由公正的貿易﹛
同時,由于貿易行為的限制對象具有多變性,限制方法過于抽象和复雜,因此,﹛對外貿易法﹛只規定原則性的內容,對于執行過程中的有關細則由總統和產業資源部長官制定的﹛對外貿易法施行令﹛及﹛對外貿易管理規定﹛進行規范﹛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釋(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條例和通知則可進行補充﹛
2001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引入了根据貿易自由化原則的貿易固有號碼的体系,包含了傳統意義上有形貨物和電子形態的無形產品(以下稱物品)(﹛對外貿易法﹛第H條第1款),認証通過數字网絡進行的國際交易,适應了對外貿易環境的變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多樣化,可以通過指定的電子貿易中介机构促進貿易的發展﹛以后可以實現﹛無紙化貿易﹛﹛
2.﹛外匯交易法﹛對進出口的管理
﹛外匯交易法﹛是規范外匯交易以及其他對外交易行為引起的債權和債務關系的法律﹛1961年12月韓國制定頒布了﹛外匯管理法﹛﹛1992年 9月,為适應經濟的國際化和開放趨勢,韓國的外匯管理方法由過去的﹛列明清單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為﹛限制清單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過去的﹛原則禁止,許可例外﹛方式改變為﹛原則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則上允許了伴隨對外交易的外匯收支行為的自由化,僅對個別需要限制的事項規定必須得到特別的許可和批准﹛
1999年4月,﹛外匯管理法﹛改名為﹛外匯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其主要內容是:為保障對外貿易的自由,將對外貿行為的限制內容規定在最小的范圍內,并根据有關國際規范,規定了在發生緊急事件時,可對外匯交易采取緊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內容,允許韓國政府在發生金融危机時,可將海外流入的部分短期外匯資金強制存放在韓國銀行等金融机构內﹛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匯交易法(法律第5550號),從200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外匯交易全面開放的第2階段外匯自由化,主要內容是廢除國內常住居民的對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進行國內長住居民的海外匯款﹛信托,非長住者的短期匯款﹛信托等資本交易﹛
3.﹛關稅法﹛對貿易的管理
﹛關稅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從國外進口和向國外出口的商品﹛即通過關稅線(Customs Line)的商品加以規范的法律﹛該法以正确規范關稅的賦課﹛征收和進出口商品的通關,從而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作貢獻并确保關稅收益為目的﹛即﹛關稅法﹛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确保關稅收益﹛另外,為促進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國產化,簡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原來的﹛事前免征關稅制度﹛改變為﹛關稅退還制度﹛,并制定實施了﹛關于退還出口用原材料關稅的特別法﹛﹛
4.進出口對象的管理制度
(1)意義
過去,在韓國為了從事進出口業務,必須進行貿易業申報﹛但從2000年1月起,貿易業申報制度已被廢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從事進口和出口業務﹛但擬要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業者在進出口該商品前須事先确認該商品的進出口是否受到有關公告的限制,如果該商品的進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須滿足各种條件后方能合法地進行該商品的進口或出口﹛
(2)關于進出口的公告
產業資源部長官對是否允許進出口某种商品等問題,每隔一定時間要公布﹛進出口公告﹛和﹛綜合公告﹛﹛產業資源部長官通過﹛進出口公告﹛公布依据﹛對外貿易法﹛對進出口商品的有關限制規定;通過﹛綜合公告﹛公布依据﹛對外貿易法﹛以外的其他個別法規對各种商品的進出口要領的規定﹛此外,除對個別商品的規定外,還有規定特定情況下進出日要領的﹛進出口另行公告﹛﹛以及規定限制從貿易逆差嚴重的國家進口商品的﹛進口多元化公告﹛﹛這里的﹛貿易逆差嚴重的國家﹛系指以進出口通關額為基准,從上個年度末起的5年間的貿易逆差最大的國家﹛綜上所述,對進出口的對象即商品的管理是通過管理進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實現的﹛它作為直接管理進出口的方法,是規定限制個別商品進出口与否的綜合管理体系﹛
(3)進出口審判
過去在進出口商品時,要履行的每個合同,都必須得到外匯銀(產業資源部長官委任)的進口或出口許可,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進出口公告﹛﹛﹛綜合公告﹛和﹛進口多元化公告﹛中規定的商品必須得到審批机构的許可才能進口或出口外,其他商品無須審批即可自由進行進出口﹛進出D審批權原則上規定屬于產業資源部長官,但因上述審批權已委托給各個產品和行業協會的協會長,所以,擬要進出口的商品屬于審批對象時,需事先得到各個審批机關長官的許可方可進行進出口貿易﹛若進口商品屬統一﹛藥事法﹛﹛﹛電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等51個個別的﹛綜合公告﹛所限制的品种,只要滿足其相應的個別法案所規定的要求,無需另外的審批即可進行進口﹛
(4)創匯原材料的進口
韓國為了提高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對于為制造和加工出口創匯的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相對于一般內需用進口,給予了各种优惠條件﹛即進口的創匯用原材料,即使屬于﹛進出口公告﹛中限制進口的商品,也可不受數量的限制而進口;﹛同時,創匯用原材料進口時所需的資金可得到貿易金融(原材料進口資金)的支持,出口換取外匯后,還可得到進口時所繳關稅的退稅待遇﹛進口創匯用原材料的优惠措施當然以創匯為前提,所以,為出口創匯而進口商品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出口獲取外匯的情況下為2年以內;出口創匯商品的裝船期限為2年以上時,直至裝船期限完了為止),將受到﹛事后管理﹛程序的監控,以确認是否如實地履行了相應的創匯行為﹛
(5)事后管理
過去,對于每一個進出口貿易的合同,在得到審批机關(外匯銀行)的批准后,被許可商品的進出口事實﹛在進出口有效期間內對出口貨款的回收﹛進口貨款的支付等貨款結算事實都要進行﹛事后管理﹛﹛但隨著﹛限制清單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的建立,審批對象商品的范圍大幅度縮小,審批机關只對該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進出口通關進行 ﹛事后管理﹛即可﹛即對出口貨款的回收和進口貨款的支付的﹛事后管理﹛依据﹛外匯交易法﹛米進行,進出口審批机關只對許可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進出口通關手續進行确認﹛
(6)產業災害救濟制度
隨著WTO体系的建立,韓國經濟的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快,進口自由化比率達到了99%以上﹛几乎所有商品的進口開放后,外國商品以不正當的低廉价格傾銷到國內市場或由于外國商品的進口猛增,使國內企業遭受了不少衝擊﹛為了救濟因國外傾銷及進口猛增導致的國內產業遭受的損失,1987年依据﹛對外貿易法﹛,開始啟動了﹛產業災害救濟制度﹛,即政府接受國內業界的申請后進行調查并采取切實措施的制度﹛
產業災害救濟中請的條件是:
1.當由于特定商品的進口數量增加而導致該商品和處于競爭關系的相關商品的國內生產企業受到嚴重損失或存在這种憂慮時;
2.因外國人(依据大韓民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包括外國控股或控資超過l/2的國內法人)而造成國內貿易及流通服務業企業受到嚴重損失或存在這种憂慮時;
3.由于侵犯國內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商品的進口,而使相關國內產品及与其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產品生產企業受到損失及存在這种憂慮的時候﹛
具体的申請方法是:國內產業的利害關系者及負責管理該產業的有關行政机關的長官向貿易委員會(隸屬于產業資源部)提出調查申請后,由貿易委員會進行相關的調查,并根据調查結果,向有關行政机關長官提出諸如限止進口商品的數量及質量﹛調整有關關稅率直至暫時中止進口等救濟措施方案的建議,并負責其實施﹛
二﹛ 外匯管理制度
1. 外匯管理体系
韓國的外匯管理体系采取的是﹛原則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方式,即原則上保障外匯交易及伴隨外匯交易而發生的支付和領收行為的自由,只規定需要限止的事項,并以尊重國際條約 和國際商業慣例的國際主義為原則的管理体系﹛ 适用范圍包括在韓國設立主要事務所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等在國外發生的關于財產及業務的行為,即實行屬人主義原則﹛此外,它還規定不僅外 匯的支付和領收等行為要通過銀行進行,對于外匯交易行為本身的准許可業務也大幅度地委任給外匯銀行辦理,即實行銀行主義原則﹛
2. 外匯的支付和領收
(1)一般情況
居住者要辦理每件不超過5000美元的經常外匯支付交易時,可自由進行支付,無需提交証明該支付行為理由的任何資料﹛若是法人,沒有年度支付額度的限制﹛但個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過500美元的時候,只能通過一個指定的外匯銀行進行支付,而且每年支付總額不能超過1万美元﹛同時,外匯銀行長要确認是否在支付或領收時得到了許可或進行了申報﹛
(2)由韓國銀行總裁許可的情況
為了支援企業的經營活動,原則上允許對外交付的全面自由化,但考慮到海外旅行經費等個人對外支付及非法資金流出及流入的可能,下述情況下的對外支付需得到韓國銀行總裁的許可:
被許可的交易或行為以外的交易或行為的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屬于﹛對外貿易法﹛規定的進口的貨款時:
但在支付為銷往國外而購進的纖維類商品的貨款;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間締結供貨合同后,由于該居住者將國內生產的商品轉銷給另外的居住者,另外的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相關費用時除外;
由于為僑胞提供貸款信用擔保和保証,作為替代支付,每人替代支付金額超過20万美元時:
對于非居住者間的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擔保和保証后,其作為抵押對象的國內財產變賣得款的支付;
對除給予國際机构﹛國際團体以及外國政府的捐贈款外,每件超過5000美元的其他捐獻目的的支付;
對以交際費﹛保密費﹛購買彩券及其他類似行為為目的的支付:
對超過規定限額和支付期限的海外經費等的支付;
同國內韓元存款信托帳戶相關的本利金的支付;
房地產變賣款的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國內房地產時對租金和保証金的支付;
對外國人居住者的國內房地產出售款的支付,不包括擬用由國外攜帶入境或匯款得到的資金(包括存在對外帳戶上的資金)來支付所有的國內房地產出售款的情況;
對証券變賣款項的支付;
同該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間的債權發生等交易無關的支付;
其他有可能破坏國際和平和公共秩序的支付行為,或有修于善良的社會風气和社會秩序的支付行為﹛
3. 支付与領收的方法
(1)一般情況
韓國現行的﹛外匯交易法﹛原則上對支付等的方法實行自由化,只對于必須申報的支付等的方法按照類別進行規定﹛即無需申報的支付的方法包括:
取得資本交易許可的人使用被許可的支付方法進行支付時;
外匯銀行進行同外匯業務相關的支付時;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体支付進口貨款時;
每個合同金額在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貨款及2万美元以下的進口貨款的領收或支付時;
需要申報的支付的方法包括:
以互相抵触抵消的方式進行的支付;
超過財政經濟部長官規定期限的支付:
第三者支付(替代支付);
未通過外匯銀行的支付;
若屬上述情況,需按照不同的規定進行申報﹛
(2)相互抵消方式的支付方法
需向韓國銀行總裁進行申報的情況居住者在從事進出口貿易﹛勞務以及資本交易時,通過帳戶的借貸來進行結算的方式,即用對非居住者的債務和債權相銷結算對非居住者的債權和債務的時候,應向韓國銀行總裁進行申報﹛但下述情況除外:
居住者通過互銷帳戶,用對非居住者的債務和債權相銷結算同該非居住者間的交易行為中產生的債權和債務時;
信用卡發行業者擬抵消支付應從國外信用卡發行業者須收的款項和向該國外信用卡發行業者支付的款項(如居住者信用卡在國外的花銷﹛信用卡手續費利會員費等),或支付﹛領收相銷清算后的余額時﹛
保險業者依据同國外保險業者簽訂的兩樣保險合同,支付利額收再保險費﹛再保險金﹛中介手續費﹛代理費﹛保証金和保証金利息等的借貸相銷余額時﹛
對于居住者在衍生金融交易中取得的債權或債務,居住者擬用同該交易對象的逆向交易或該期貨市場中相同的衍生金融交易中取得的債務和債權進行相銷支付或支付﹛領收其余額時﹛
在對應購買貿易(如易貨﹛補償貿易等)和委托加工貿易中,擬在出回款項和相應的進口款項中進行相銷結算時﹛
擬相銷支付商品的進出口貨款和直接伴隨該進出口交易的中介及代理手續費等時﹛
B.需向關稅廳長通報的情況
進出日貨款中事先扣除的中介代理手續費的合計金額超過該款項的10%和10万美元的情況下,該外匯交易銀行長需在下個月末之前向關稅廳長官通報﹛
(3)超過財政經濟部長官規定期限的支付方法
A.出口結算
企業在領收出口貨款時,原則上無需申報,但當合同金額超過5万美金,并擬用以下方法領收貨款時,需向韓國銀行總裁申報:
作為總公司和于公司之間的出口交易,無信用証交貨條件下,結算期限超過商品裝船或見到出口匯票3年的情況;
作為總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出口交易,擬在商品裝船前就領收貨款時;
不是總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出口交易,擬在商品裝船超過一年之前領收貨款時;但船舶﹛鐵道車輛和航空器等﹛對外貿易法﹛規定的產業設備和重化學工業制品及机械類的情況除外﹛
B.進口結算
企業在支付進口貨款時,原則上無需申報,但擬用以下方法支付貨款時需向韓國銀行總裁事先申報﹛
以不加工再出口為目的,每個合同金額超過5万美金的金進口時,擬在超過領收裝船文件或商品之日30天之后支付進口貨款;或以內需為目的,超過30天延期支付進D的金,擬不經加工再出口的情況﹛
擬在領收裝船文件或商品之日1年前以匯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金額超過2万美金的進口貨款時;
C.對應進出口的履行報告
商品裝船前領收到合同金額超過5万美金出口貨款者,擬退還該貨款或履行對應出口時,需將有關內容報告給領收該出口貨款的外匯銀行長﹛
在裝船文件或商品領收前即以匯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額超過2万美金進口貨款的支付者擬退還得到該貨款或履行對應進口時,需將有關內容報告給支付進口貨款的外匯銀行長﹛
按照上述規定得到報告的有關外匯銀行長應將有關內容向韓國銀行總裁進行報告﹛
(4)第三者支付
第三者支付是指為同交易對象進行結算,而与不是交易當事者的第三者進行支付和領收的行為﹛
居住者進行第三者支付時需向韓國銀行總裁進行申報,但下述情況除外:
居住者從非居住者處進行領收時;
外匯銀行對其在國外的分行及當地法人的貸款,從貸款對象﹛提供擔保者或保証人處回收貸款本息金時發生的支付,對象是僑胞時,支付額度限定在20万美元以內;
居住者証券托管單位,作為托管机關,按照有關法令和本規定的內容,在支付和領收同非居住者發行的股票委托証書的權力行使及履行義務相關的國內支付手段或對外支付手段的情況;
交易當事者同其作為會員加入的國際結算机构間進行支付或領收;
被許可的交易中產生的債權的買賣﹛轉讓利債務時發生的支付;
(5)未通過外匯銀行的支付方法
現行的﹛銀行交易法﹛确定了除特殊的情況外,必須通過銀行進行支付的﹛銀行主義﹛原則﹛因此,居住者擬不通過銀行進行支付時(包括在提供商品和勞務;權利的轉移中產生的同非居住者間的債權和債務結算),必須向韓國銀行總裁進行申報,但下述情況除外:
國際運輸業者和乘客間在運行國際航線的航空器或船舶內由于商品的買賣而發生的直接支付和領收的情況;
海外旅行者和海外移民者攜帶出境或通過外匯銀行匯款得到的對外支付手段,作為海外移民費用出境時,僅限于匯票和旅行支票;
根据﹛觀光振興法﹛的規定,旅游業者從以自己名義開設的居住者戶頭上支出,或攜帶代理海外旅行者兌換的外國貨幣出境后,作為團体海外旅行者的旅行經費而在國外直接支付的情況;
居住者利用在海外被承認擁有的對外支付手段,在國外被許可的交易中直接進行支付的情況﹛
為了在國外修理或檢測﹛對外貿易管理規定﹛附表3-l和附表3-2中列舉的物品而出國的人,利用直接攜帶出境的外國貨幣在國外直接支付該物品的修理或檢測資時;
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在國內進行以國內貨幣標記的交易時,用國內支付手段進行支付的情況;
運行國際航線的航空成船舶公司,使用履行一定手續直接攜帶出境的外國貨幣,在國外直接支付航運經費的情況;
遠洋漁業者利用在國外出售捕撈物的貨款抵消或支付在當地金融机關貸款的本息金﹛遠洋捕撈經費及海外支社的運營費時;以及使用經過一定手續攜帶出境的外國貨幣,向為檢查遵守漁業協定情況而登船的有關國家監督官員支付相關經費時;
居住者使用攜帶出境的對外支付手段直接支付在國外制作電影﹛唱片﹛廣播節目和廣告而所需的經費的情況;
經過一定手續,對在体育比賽和懸賞廣告中獲獎的人直接支付獎金的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被承認的資金直接存放時;
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外進行儲蓄的個人居住者,使用儲蓄机關發行的支票或信用卡在國內直接支付5000美元以下的經常項目交易款項的情況;
利用信用卡按照規定在外國支付海外旅行經 費時:居住者按有關規定依据一定的程序支付國際机构﹛國際團体和國際會議的加入費﹛會費和分攤 費時;居住者因在國外的期刊上刊登研究論文﹛創作作品等投稿行為而需支付相應的刊載費和裝訂費等費用時;在國內支付因同其他非居住者進行5000美元以下被許可的交易(資本交易除外)產生的結算費用時;
(4)支付手段的進出口
(1)一般情況
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通過郵寄或直接攜帶的方式進出口支付手段﹛資金屬和証券時,易導致外匯管理的混亂,因此為維護國際收支的平衡和貨幣价值的穩定,將支付手段的進出口分為免除許可和申報的情況;需向海關長申報的情況;需由外匯銀行長确認的情況和需由韓國銀行總裁許可的情況加以分別規定﹛
(2)免除許可及申報的情況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在下列情況下進出口支付手段時無需申報和獲得許可;
進口相當于1万美元以下的支付手段時;不包括國內貨幣或韓元旅行支票以外的國內支付手段和貴金屬﹛
進口期票﹛匯票和信用証時;
按照規定的程序進口支付手段時;
非居住者為進行被許可交易中的對外支付,而出口匯票和電部匯票時:出口在最近一次入境時攜帶進口范圍內的支付手段以及通過國內許可的交易而得到的對外支付手段時;在清算不受﹛外匯交易法﹛限制的交易中取得的債權而發行的支票出D時;出口駐韓美軍依据﹛韓美行政協定﹛在執勤和工作中從國內外取得的對外支付手段或該國公共資金形式的對外支付手段時;
外國人居住者在不受﹛交易法﹛限制的交易中獲取的對外支付手段出口時;
按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包含在出口商品中或經加工的國內支付手段出口時;非居住者出D入境時攜帶進口的或在國內購買的韓元旅行支票時;出口相當于1万美元金額以內的韓國國內貨幣時;外匯銀行從該銀行的海外分店或當地法人處進口國內貨幣時,前提是其進口代价必須由對外支付手段支付;
按照﹛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在進出口貴金屬的時候(包括個人日常使用的隨身裝飾品);被批准進行資本交易的人或者進行申報的人按照批准和申報的內容﹛進出口記名証券時;進出口按照﹛國人投資促進法﹛獲得的記名証券時;進出口居住者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的總公司股份和國際贏利証券時;在進行韓國銀行﹛外匯銀行和郵電當局許可的業務中進出口對外支付手段時:
(3)需向海關長申報的情況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攜帶進口超過相當于1万美元支付手段(指除期票﹛匯票和信用証之外的對外支付手段及國內貨幣和韓元旅行支票)時,須向所屬海關的長官進行申報﹛
(4)需由外匯銀行長确認的情況
非居住者在國內以下述方法獲取超過相當于1万美元的對外支付手段時,須得到外匯銀行對該獲取事實的确認:
通過對外戶頭的取款等方式獲取的對外支付手段以及領取匯款時;
使用國外發行的信用卡取得現金或使用具有現金取款功能的IC卡領取現金而獲得對外支付手段時:
(5)需由韓國銀行總裁許可的事項
除去上述情況,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擬進出口支付手段的時候,均需得到韓國銀行總裁的許可﹛但擬攜帶出口支付手段或攜帶進口除國內貨幣和韓元旅行支票之外的國內支付手段時,只得到所屬海關長的許可即可﹛
﹛ 三﹛貿易金融制度
﹛貿易金融﹛一般是根据韓國銀行總裁按照金融通貨運營委員會制定的﹛韓國銀行對金融机關貸款的規定﹛而制定的﹛韓國銀行關于總額限度貸款的貿易金融施行細則﹛及該細則的實施程序而實行的金融制度﹛這里,根据出口交易對象的特性,分為以商品出口為對象的﹛一般進出口金額﹛:以建設和其他勞務出口為對象的﹛建設﹛勞務出口金融﹛及以農水產品的收集和儲備活動為對象的﹛農水產品出口附備金貸款﹛等三种,并各自針對不同的融資對象企業﹛
這些貿易金融的貸款如上表所示,根据融資對象企業行業的特點,分別按照資金用途的不同進行細化處理﹛但是,若將貿易金融擴大到同貿易相關的所有金融的整体,則還應包括貿易票据制度﹛出口匯票的買進和國內進口的USANCE制度等,但所占的比重不大﹛
1﹛一般進出口金融
﹛一般進出口金融﹛是指為了促進商品,即財物的出口,改善貿易收支,以出口業者和國內出口商品的生產業者(包括生產出口用原材料的生產業者)為融資對象,提供在出口商品及出口用原材料的制造和供件中所需資金的制度﹛一般進出口金融的貸款如上表所示,根据資金用途的不同,分為生產資金﹛原材料金融﹛一攬子金融和制成品購買資金等4种,只有年出口額不足5000万美元的企業可以不受資金用途的限制,而得到一攬子金融的全額融資支持﹛一般進出口金融有如下四种融資方式,有關企業可選擇并利用其中之一﹛
(1)依据信用証的金融
依据信用証的金融,指在根据過去的出口業績計算的融資額度范圍內,依据該公司持有的出口信用証等融貨憑証,按購每個合同進行融資的方式﹛過去希望得到貿易金融支持的所有企業必須按月計算各种資金的融資額度,但1998年5月以后,該規定允許由從事貿易金融業務的銀行自行計算融資額度,而企業可在所持的出口信用証金額范圍內得到融資﹛
(2)依据實際業績的金融
依据實際業績的金融,指為提高事先确保出口用原材料的便利性,在以過去出口業績為基准計算的融資額度內,同出口信用証無關,可任意得到融資的方式﹛對于生產資金的融資,需由銀行根据該公司過去的出口業績和平均創匯率,決定融資額度;對于原材料的融資,則由銀行根据該公司過去的出口業績和平均原材料依賴率決定融資額度;對于成品購買資金的融資,則在過去出口業績的范圍內決定﹛
2﹛建設﹛勞務的出口金融
建設与勞務出口金融,是指為了改善貿易收支,以在國內外承包与施工創匯建設工程或提供其他勞務的建設﹛勞務企業以及外航航空﹛海運和船舶修理企業為融資對象,提供以外匯表示的建設与勞務供應合同的阻行中所需資金的制度﹛建設﹛勞務出口金融按照一般進出口金融的標准,分生產資金利原材料資金,并按照合同對每項合同提供融資,額度由主管銀行自行決定﹛
3﹛農水產品出口准備資金的貸款
農水產品出口准備資金的貸款,是為了增加創匯率高的農水產品出口,為農水產品出口業者适時提供一定時期內集中籌集和儲備出口用農水產品所需的費用的貸款﹛過去一直根据資金的种類來确定融資對象的品种來進行融資,但作為促進農水產品出口的一項措施,對融資對象品种的限制已經撤銷﹛融資的來源也与一般進出口金融不同,由政府的農水產品价格安定基金﹛政府貸款和韓國銀行資金組成﹛
4﹛其他貿易金融制度
(1)貿易票据制度
貿易票据制度,是指出口企業收到出口信用証后,為了籌集生產﹛加上出口商品直至裝船所需的資金而發放貿易票据的一种裝船前金融制度﹛本制度作為出口企業籌資的方式雖然同貿易金融制度比較相似,但貿易金融的資金來源一部分是由韓國銀行提供的,而貿易票据的資金來源一是金融机關的自有資金,另外是迎過向一般投資者出售低价購買的貿易票据未籌集的﹛本制度是出口企業以出口信用証等貿易票据發行對象的証明為依据,來發行貿易票据,接收机關接收到貿易票据,或者通過中介机關(貼現机關)折扣出售后,來籌集資金;貿易票据的結算款則在票据期滿之日由購買出口匯票的款項來相抵﹛另外,貼現机關可以將低价購買的貿易票据重新向市場出售來籌集資金﹛發行貿易票据的企業限定在已經領取外貿金融融資細則上規定的融資對象出口憑証資料求求出口信用証﹛國內信用証﹛出口合同書(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及外匯商品供貨合同的出口企業,貿易票据的接收及貼現机關則限定在銀行或綜合金融公司﹛
(2)出口匯票的買進
所謂出口匯票的買進,系指外匯銀行在期滿之前折扣買進出口業者發行的跟單匯票而言﹛它在商品裝船的同時,通過提前給予出口企業出口貸款上的融資,以幫助出口企業順利回收出口貨款的最有代表性的裝船后金融手段﹛
(3)國內進口的延期支付制度
所謂延期支付進口,系指進口者在獲取裝運文件或商品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再結算進口全部貨款為條件的進口﹛這一延期支付方式的進口根据提供信用者是出口國的金融机關還是出口商人划分為銀行擔保( Bankers Usance)和托運人遠期票据擔保(Shippers Usance),這兩种根据有無信用証又分為無信用証券承兌交單的進口(D/A)和依据附期限信用証的進口(Usance L/C),這時因提供的信用同貿易有關,所以叫通商貿易信用﹛另外,國內進口的延期支付制度是同上述的一般性延期支付進D方式不同的,它是一個國內進口業者不從出口得到信用,而從信用証開設銀行求求韓國的金融机關得到信用的制度﹛即國內的信用証開設銀行根据要進口出口用原材料和其他延期支付進口商品企業的申請開設附期限進口信用証(Usance L/C),并以見票即付條件向外國出口商支付進口貨款全額,從而,國內的外匯銀行向進口業者提供延期支付期限中的信用的方式﹛
四﹛關稅制度
1﹛﹛關稅法﹛的目的和性質
韓國的關稅制度是在1949年11月政府成立之際,將當時多元化的關稅法規統一而成的包含252個條款的單一的關稅法,并以大韓民國第67號法律的形式頒布實行的﹛最初,關稅是作為財政收入最簡單的稅源被采用的固定的通過稅,但近來,關稅越來越多地作為調節進出口商品的收支,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的政策手段被靈活運用﹛因此,在﹛關稅法﹛的第一條內明确規定制定﹛關稅法﹛的目的是通過賦課﹛征收關稅和正确規范通關行為,以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貢獻﹛從﹛關稅法﹛的目的來看,韓國﹛關稅法﹛具有規定賦議﹛征收和減免關稅的租稅法的性質,規定進出口商品的通關﹛規范運輸机關和制定保稅制度的通關法的性質,以及規定對違反﹛關稅法﹛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的刑事法性質的綜合法﹛
2﹛關稅率制度
關稅率是為了滿足建國初期膨脹的財政需要和工業建設,重點依据主要的財政政策,并兼顧產業政策而制定的﹛為維持賦課的公平与确保稅收的彈性對全部產品實行從价稅﹛稅率表的构成按照自然科學的分類方式划分為15類﹛756個稅號﹛1706個生產率品目,這种合理的分類方法符合當時韓國的工業結构和貿易業務﹛這种關稅率制度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部分乃至全面的修訂是不可避免的﹛到2002年為止,總共進行了多達19次的部分修訂和補充﹛
韓國關稅率政策變化過程
(1)關稅品目分類体系
關机品目分類体系自1949年制定關稅法以來經歷了多次變化,1988年由關稅合作理事會分類方式一CCCN變成國際統一商品名為与符號体系方式-HS(Hann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后至今仍被維持﹛
CCCN旨在利用于關稅目的的國際性統一稅則分類表,而HS則為共同使用在關稅﹛統計﹛運輸等所有方面的統一的多用途共同稅則分類表﹛韓國在1985年加入HS條約后,自1988年1月1日起以HS分類方式适用關系比率表上的關稅稅則分類体系﹛
(2)關稅率体系
韓國的關稅率体系是由固定關稅率与協定關系率組成的﹛固定關稅率,系指國家擁有關稅的自主權,依法自行制定的關稅率而言,而協定關稅(conven-tional duties)系指國家依照國際關系協定制定的關系率而言﹛
A.固定關稅率
a一般關稅率
一般關稅率由基本關稅率﹛暫行關稅率﹛簡便關稅率組成,基本關稅率是成為一切關稅率的基礎的稅率;而暫行關稅率是指為了減少關稅率的變更對國內產業和物价帶來的效果而每年進行調整的關稅率,﹛在關稅率中屬于中間年度的稅率是暫行關稅率:屬于該年度的關稅率是暫行關稅率﹛;﹛簡便關稅率是指為了迅速處理旅行者攜帶品的通關而簡化課稅方式的關稅率﹛,簡便關稅率同基本關稅率無不同之處,但是在對進口物品征收的關稅以外的國內消費稅求求附加价值稅﹛特別消費稅﹛酒稅等各种稅率被合并成單一稅率方面是有其特點的,關稅法規定課稅標准以該商品的正常到岸价格來被确定,而只有簡便關稅率則例外地以該商品的國內批發价格本确定課稅標准﹛
B彈性關稅率彈性關稅率
系指政府為了有效地适應國際貿易的不斷變化,在一定范圍內受國會的委托行使能夠提高与降低關稅率的關稅比率制度而言,﹛彈性關稅率不是變更基本關稅率本身,而是在不改動基本關稅率的情況下根据政策目的隨時确定臨時适用的稅率﹛﹛彈性關稅率只能在法律所規定的限度內進行變更,而征收目的隨著彈性關稅的不同种類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控制外國商品對國內的輸入以便重點保護國內產業,保護國內雇用,改善國際收支﹛彈性關稅率的种類很多﹛但在其中最廣泛地适用是配額關稅率,配額關稅率以對關机當局規定的一定量特定進口物品征收低比率的稅,對超過部分征收高比率的關稅的形式得以施行的﹛
B.協定關稅率
韓國在關稅法第43條(國際關稅合作)之第1款上明文規定了政府作為協商的主体可針對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進行兩國間或多方之間的關稅協商以便擴大貿易﹛
另外,在第2款上規定了在進行關稅協商中,如認為必要,可按總統令減讓關稅﹛基本上說,要認定關稅率必須得到國會的同意,但為了針對急變的國際經濟与貿易環境的變化,為了更有效地進行對外通商合計,在基本關稅率的范圍內(問特定國家交易時在基本關稅率的一半范圍內)授權政府降低關稅率的減讓協商權﹛
現在,韓國正在進行兩國間或多方之間的關稅合作,就兩國間合作而言有韓國与美國政府之間的友好通商及航海協定,就多方之間的合作而言有通過加入國際机构實現的WTO﹛WCO等﹛
3﹛關稅減免制度
對進口物品依据關稅法第3條之規定征收關稅是原則﹛但是進口物品具有一定條件時.有對進口者特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關稅交納義務情況﹛在特定的情況里,在無條件或一定條件下如此免除部分或全部關稅交納義務的叫關稅減免制度﹛
關稅的減免就是減輕租稅負擔,因此依照租稅法律主義必須在法律上做出規定﹛現在,減免關稅可依据的法律有關稅法﹛租稅減免規則法﹛開發海底礦物資源法﹛引進外資法等4項法律﹛條約和協定有SOIA﹛韓德技術援助協定﹛韓美技術援助協定﹛韓美救護協定﹛AID貨款w定﹛IBRD貨款協定﹛韓美航空協定給多項行政協定﹛
關稅減免制度從人的方面可分為產業減免﹛非產業減免和協定減免﹛產業減免再分為對尖端產業設施器材与材料的減免﹛船舶与航空机制用原料的減免﹛農業机械制造用品的減免等對特定產業給予減免的特定產業減免和對工厂自動化物品的減免﹛對產業技術及研究用品的減免等對產業全部產生波及效果的技能特別減免﹛非產業減免從大的方面可分為均衡發展与提高福利的減免,有SOC﹛保健﹛學術振興﹛体育﹛農漁畜產品部門的減免等﹛最后,協定減免則是依据旨在保障外交活動,促進國際人﹛財﹛物交流通過的各种國際條約得以執行的﹛
4關稅退還制度
關稅退還制度,系指海關已經征收的關稅屬于特定條件的時候,將其剖分或全部退還而言,這里所說的關稅是指包括在進口時交納的非關稅的國內消費稅(特別消費稅与酒稅)等﹛關稅退還方法可分為定額退還和個別退還﹛定額退還,系指退還同進口時交納的稅額無關另行确定的金額而言;個別追還系指如數退還在進口時交納的全部金額而言﹛
定額退還方法在定額退還率表上按出口物品類別确定了關稅退還金額,擬要得到退還關稅的業者不管在進口加工出口用原材料時繳納了多少稅額,按照在其定額退還率表上确定的關稅退還額來得到退款,個別退還方法是指出口物品本在定額退還率表上記載或根据別的規定不能适用定額退還率表的制度,可視為与關稅免除制度相似﹛關稅退還制度分為旨在納稅義務的平衡与征收行政的公正性的關稅性上的退還(一般意味著錯誤納稅的退還)和旨在支援出口的退還特別法上的退還﹛但一般來說關稅退還制度是指后者﹛韓國的關稅退還制度長依据1974年頒布的﹛關于加工出口用原材料關稅等退還的特例法﹛自1975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在已經繳納關稅的物品里出現誤繳稅現象或出現屬于特定事項的理由時,則退還已經繳納的關稅,在關稅法上允許返還關稅的情況如下:
(1)在繳納的關稅里出現錯誤繳納時;
(2)因已繳納關稅的物品違約出口或銷毀或廢除時;
(3)存放在指定保稅區的物品中繳納關稅的進口許可物品因災害消失或因變質和損傷其价值被減少時;
(4)作為已繳納關稅的物品為出口或創匯做出貢獻時﹛
5﹛保稅制度
保稅,系指將從國外運送的物品在受理進口申報之前存放的狀態而言,可視為未辦完外國商品的進口申報狀態﹛保稅制度分為保稅區制度与保稅運輸制度﹛保稅區,是指運進﹛存放﹛加工﹛制造﹛控設﹛展示﹛出售保稅貨物的區域;保稅運輸,是指保稅狀態中移動(運輸)保稅貨物﹛首先,保稅區作為受理進口申報之前的狀態,可以存放与檢查制造加上展示建設出售外國貨物,然后作為存放准備辦理通關手續的國內物品的場所或區域,是海關關長指定或特許的區域﹛
保稅區從人的方面分為指定保稅區和特許保稅區﹛
保稅運輸制度,系指將外國物品運輸到圍內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向進出口物品的貨主提供節省經費﹛簡化程序﹛緩解資金負擔等便利條件,但在將外國物品運輸到國內的過程中采取了很多限制以便防止在征收關稅辦理進口手續前流出去﹛
因此,首先限定保稅運輸的發送地點,并只限了在開航﹛保稅區﹛別處存放場﹛海關關署﹛通關站和通關場所等能夠進行海關監視与管理的地區進行保稅運輸﹛
這里的通關站与通關場是与接壤國境的關稅通路聯結的場所,是指關机廳長或海關長指定的海關檢查以通關的場所而言﹛
依据1995年12月修訂的關稅法,凡要進行對進口貨物的保稅運輸的人依照關稅廳長的規定,須向海關長申報;使從前的保稅運輸免許制改成申報制以确保貨物的流通,增進進口者的便利﹛
五﹛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系指根据糾紛(或交易)當事者之間的協商(仲裁合同),就司法上的法律關系不向法院起訴現在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糾紛的全部或部分,而選定私人第三者為仲裁人,不僅委托仲裁人予以裁決,而且同時服從其裁決,以最終解決糾紛的自立法定制度﹛商事糾紛,是指在商業往來中發生的所有糾紛,就商事的范圍而言各國略有差別,韓國的計法是包括列中在﹛商業法﹛第46條之18項商業行為和同法第47條的商人為營業而活動的各种輔助性商業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盡管處理得再好,也必然造成時間的很舒与金錢的損失,因此,在事前盡量消滅能夠發生糾紛的因素比什么都重變﹛
1﹛仲裁制度
(1)仲裁的對象与條件
仲裁是指當事者自由自在處理的司法匕的糾紛,現在或將來發生的糾紛都可成為其仲裁對象﹛同此,當事者不能自由自在處理的法律關系(刑事案件﹛非訴訟案件﹛家事審判案件﹛強制執行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等)不能成為仲裁對象﹛仲裁條件如下:
a)仲裁當事者不應有行為能力上的缺乏資格事由,一般來說自然人和商業法上的法人便成為當事者;
b)糾紛本身必須是現實的存在,仲裁對象應被特定;
c)應屬于書面上的協商范圍內的﹛
(2)仲裁合同(仲裁協商)
A仲裁合同的方式与內容擬要依靠仲裁解決糾紛的協商叫做仲裁合同﹛﹛仲裁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仲裁合同必須是當事者在就仲裁達成協議的書面上簽字蓋章的或在合同中記載仲裁事項的或在互換的信函和電報上記載仲裁事項的﹛內容,因此將仲裁協議的書面主義明文化了﹛本仲裁合同可分為在成為仲裁對象的糾紛發生之前達到協議的事先仲裁合同方式和通過仲裁協議解決已經發生的糾紛的事后仲裁合同方式﹛但大部分情況是在發生糾紛后很難做到同意于仲裁協議,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插入仲裁條款為好﹛在簽訂仲裁合同時應就履行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机關以及仲裁所依据的法規等必要內容求一列明以免在群行仲裁程序時就這一基本事項出現爭執因素﹛
B仲裁合同的生效
﹛仲裁法﹛第3條規定,﹛仲裁合同的當事者應服從仲裁判決﹛但限于仲裁合同無效或者喪失效力或者得不到履行時可向法院起訴﹛﹛﹛仲裁合同的當事者應服從仲裁判決﹛的內容,意味著一旦仲裁裁決下來,象起訴那樣的不服程序的上訴或上告制度不得使用﹛
另外,﹛仲裁法﹛第12條規定了﹛仲裁裁決于當事者來說具有同法院的最終判決一樣的效力﹛,因此,明确闡明了通過一次裁決解決糾紛的方法﹛
還有,仲裁裁決在國際上依据﹛聯合國關于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与執行的條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 wards)﹛其國際效力得到承認﹛
這一條約的主要內容保証了韓國所作的就聯合國條約加入國之間的仲裁裁決能夠在外國得到承認与執行,同時,保証了外國所裁決的仲裁裁決同樣在韓國得到承認与執行,但是,韓國加入這一條約時有保聞地宣布了根据韓國法律只限于有關商事的糾紛,又規定限于互相都是締約國的時候才适用這一條約﹛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從仲裁案件被受理至裁決為止的進行過程,當事者能以仲裁合同做出決定(﹛仲裁法﹛第7條第1款);但是,當事者就程序來進行協商或就程序當事者的意思不明确的時候,可根据商事仲裁規則進行如下的仲裁程序(同上述法第7條第3款人要申請仲裁時須向大韓商事仲裁院的總部(設在漢城)或支部(設在釜山)的事務局提出如下文件并繳納仲裁費﹛
A)仲裁協議書(原件或复印件);
b)仲裁申請書;
c)說明申請的理由事實的証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d)代理人申請時須提出委任狀;
e)法人自己申請時須提出法人注冊登記本(個人定居民身份証)﹛對糾紛當事者來說,仲裁裁決与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訴与上告﹛
同時,對糾紛某件的仲裁裁決下來的話,當事者應受到約束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但是仲裁裁決本身并沒有執行能力,因此,為了強制執行應該另行通過法院的執行判決使之合法化﹛在提出執行判決申請書的時候,在申請書上要載明:
a)當事者簡歷;
b)申請目的;
c)申請原因;
d)証明方法等﹛另外,仲裁裁決屬以下理由時,有可能依照法院的規定被取消﹛
A)仲裁員的裁定或仲裁程序不依据仲裁法成仲裁合同的時候;
b)當事者在仲裁員的裁定或在仲裁程序上缺乏起訴能力者或代理人的選擇不合法的時候;
c)仲裁裁決要求做已被禁止的行為的時候;
d) 在仲裁程序上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審訊當事者或對仲裁裁決不予理由的時候;
e)有屬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款第4號或第9號理由的時候﹛
2﹛斡旋
斡旋,系指公正的第三者受糾紛當事者的委托介入并圓滿解決在國內外商業往來中發生的糾紛的制度而言﹛即在發生糾紛后,准予當事者之間圓滿解決,也缺乏一致的仲裁意見的時候,擁有丰富的經驗与知識的大韓商事仲裁院應當事者的邀請直接介入并解決糾紛事件的制度﹛
斡旋,需要糾紛當事者之間的合作,盡管它不具備強制力,但它具有保証當事者之間的秘密与持續交易之优點﹛斡旋,不管有無仲裁條約,只要當事者的一方用書面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出解決糾紛的邀請就能開展仲裁活動﹛中情斡旋的當事者須准備糾紛當事者的簡歷﹛交易与發生糾紛的經過﹛申請金額等自己的要求事項連同憑証材料一起(國際斡旋時韓國文1份,英文2份)提出一式兩份就可以﹛
斡旋的類型,從大的力面可分為國內斡旋和國際斡旋﹛國內斡旋,是指通過申訴者与非中訴者同屬韓國人或法人時的索賠來進行現場事實調查与當事者會議使糾紛得到解決﹛國際斡旋,是指通過糾紛當事者的一方系外國人或法人的索賠來調停和傳遞雙方主張以便使糾紛圓滿解決﹛
仲裁程序
受理仲裁申請書一預付仲裁費一受理仲裁申請的通知一進行選定仲裁者程序一受理答辯材料一仲裁員的就任邀請与接受一仲裁裁決部的組成(1人或3人)一第一次審訊時間的通知一開始審訊一仲裁申請書的變更及受理反對申請一結束審訊一仲裁裁決一仲裁裁決書的原本(當事者)及原本(法院)的傳送一結束事件(解決糾紛)﹛
3﹛商談
商談,系指涉及國內外的商業交易而發生的各种問題,即就涉及商事糾紛的預防与解決﹛合同的起草﹛糾紛的解決等外國法令﹛制度﹛習慣對想知道的事項用電話﹛來訪与書面提問等方式向大韓商事仲裁院咨詢和指導的制度﹛從人的方面划分商事糾紛原因的話,可分為合同內容的不完備利雁行合同的不徹底或不履行﹛
但是,作為貿易糾紛的原因除此之外還有語言﹛風俗﹛經濟﹛法律或交易習慣的差別等﹛在大韓商事仲裁院受理的糾紛案件中常見的類型在國際糾紛中表現為不支付貨款﹛產品質量差﹛不裝運貨物﹛拖延裝船﹛不支付手續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