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3日發布公告,公布對丁苯橡膠反傾銷期中复審的裁定結果:同意由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繼承原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适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并根据复審結果將其所适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15%﹛ 公告生效后,韓國出口商以﹛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名義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將适用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中的﹛其他韓國公司﹛稅率,即27%﹛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進口原產于韓國上述公司的丁苯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商務部于2003年9月9日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對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9%﹛
2004年10月9日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申請,并隨后按商務部要求提交了申請書的相關補充材料﹛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証据﹛2004年12月13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
本案立案后,申請人發生公司分立﹛申請人主張由分立后新成立的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繼承原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在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