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确保進口心臟起搏器的安全﹛衛生質量,保護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對進口心臟起搏器的檢驗監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心臟起搏器是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証的產品,根据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過認証并標注認証標志后方可進口;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合格評定,合格評定后方可銷售使用﹛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評定后的每台進口心臟起搏器,均隨貨附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原件﹛﹛檢測報告﹛原件,使用者在購買使用時,應向經銷者索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原件和﹛檢測報告﹛原件,并核對确認貨証一致﹛
同時注意,每台產品上應標注有﹛CCC﹛認証標志﹛
如有疑問,請与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系﹛
本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