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進境物
動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其他檢疫物;
動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農業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執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馬鈴薯:种用塊莖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屬:苗﹛插條
松屬:苗﹛接穗
橡膠屬:芽﹛苗籽
煙屬:繁殖材料煙葉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實
三﹛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
(農業部1992年6月8日公布執行)
1﹛ 動物
- 雞﹛鴨﹛鵝﹛錦雞﹛貓頭鷹﹛鴿﹛鵪鶉﹛鳥﹛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龜﹛鱉﹛蜥蜴﹛鱷﹛蚯蚓﹛蝸牛﹛魚﹛蝦﹛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動物產品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腸﹛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動物產品﹛鮮奶﹛奶酪﹛黃油﹛奶油﹛乳清粉﹛皮張﹛棕毛類﹛踢骨角類﹛血液﹛血粉﹛油脂類﹛臟器類
3﹛ 其他檢疫物
- 菌种﹛毒种﹛虫种﹛細胞﹛血清﹛動物標本﹛動物尸体﹛動物廢棄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產品﹛
四﹛審批种類:
1﹛特許檢疫審批: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禁止進境的物品,必須事先提 出申請,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
2﹛一般檢疫審批:
A﹛進境動物檢疫審批
①﹛活動物
國家局負責審批
﹛1)所有种用動物及其遺傳物質(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覽﹛演藝(演出)﹛競賽(放飛﹛用動物;
﹛3﹛屠宰用哺乳動物;
﹛4)野生動物;
﹛5﹛過境動物;
﹛6﹛從一個直屬局轄區內的口岸進境后需調往其他直屬局的轄區內飼養﹛屠宰(食用)的動物.
直屬局負責審批
從本主屬局轄區內的口岸進境并在本局轄區內飼養﹛使用的如下動物:
﹛1﹛伴侶動物(犬﹛貓等):
﹛2﹛實驗動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動物(魚﹛蝦﹛蟹﹛貝等);
﹛4﹛爬行動物(龜﹛鱉﹛ 理等):
﹛5)兩栖動物(蛇等)﹛
②動物產品
國家局負貴審批:
﹛1﹛所有豬產品和美國﹛加拿大和蒙古的肉類產品;
﹛2﹛允許市場銷售的肉類產品;
﹛3﹛從一個直屬局轄區內的口岸進境后需調往其他直屬局的轄區內生產﹛加工﹛存放的動物產品;
﹛4﹛從中亞五國進口羊毛﹛皮張和從阿聯酋進口澳大利亞綿羊皮﹛
直屬局負責審批
﹛1)從本直屬局轄區內的口岸進境并在本局轄區內生產﹛加工﹛存放的動物產品;
﹛2﹛限定在進境口岸局管轄范圍內少量用于賓館﹛飯店配餐的肉類產品;
﹛3﹛洗淨毛﹛碳化毛﹛毛條﹛藍濕﹛干﹛皮﹛
B﹛進境植物檢疫審批
國家局負責審批:
﹛1﹛所有水果:
﹛2﹛土壤﹛栽培介質;
﹛3﹛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禁止進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4﹛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植物微生物﹛昆虫﹛ 類﹛軟体動物及其他轉基因生物材料;
﹛5﹛谷物(小麥﹛玉米﹛大米﹛稻谷﹛大麥﹛黑麥﹛燕麥﹛高粱﹛麥芽﹛面粉等﹛﹛豆類(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蚕豆﹛鷹嘴豆等)﹛薯類(馬鈴薯﹛木薯﹛甘薯﹛薯粉等)及其飼料﹛麥麩﹛豆餅﹛豆粕等﹛等糧食類,煙葉﹛
直屬局負責審批:
邊境貿易及數量較少(100吨/批次以下﹛的進口糧食類﹛
農業部植物保護机關審批:
﹛l﹛國務院有關部門引進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2﹛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廳(局)所屬植物保護站審批:
轄區內引進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3﹛林業部森林保護司審批:
國務院及直屬單位引進的林木种子﹛种苗﹛
﹛4﹛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所屬森林保護站審批:
本轄區內引進的林木种子﹛种苗﹛
五﹛檢疫審批程序
1﹛特許檢疫審批程序
- 引進單位提交有關証明和說明材料,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單﹛;
- 引進單位填寫檢疫特許審批單后,報國家總局審批;
2﹛ 一般檢疫審批程序
- 引進單位事先提出申請,填寫檢疫審批單;
- 交報相應的審批机關
3﹛提前申請的時間
①進境种畜及其精液﹛胚胎:
- 空運:提前120~140天
- 陸運:提前130~150天
- 海運:提前180~200天
②進境种禽:
- 空運:一般在批准之日起30天后方准入境﹛
③進境其他動物:
- 空運:提前90~110天
4﹛一般檢疫審批需提供的單証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証申請表﹛
-營業執照等有關証明
-動物產品加工﹛使用許可証
-在當地檢驗檢疫机關注冊的証件
-批准進境的,附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檢疫机關出具的檢疫証書
-申請運輸動物過境的,須提交動物來自非疫區証明
5﹛進境動物產品檢疫審批時效自批准之日起:
- 空運有效期:6個月
- 陸運有效期:6個月
- 海運有效期: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