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依法把關﹛監管有效﹛方便進出﹛管理科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据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郵寄物﹛人員及其攜帶物等的檢驗檢疫﹛
第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是指受理報檢﹛計收費﹛檢驗檢疫﹛衛生除害處理和發証放行的全過程﹛
第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實行﹛一次報檢﹛一次抽(采)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計收費﹛一次發証放行﹛的工作模式﹛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時限是指受理報檢至發証放行的總流程時間﹛
第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應建立統一的与海關聯网的計算机業務應用系統;實行先報檢后報關的工作程序﹛
第七條 入境貨物的現場檢驗檢疫和抽(采)樣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條 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集裝箱和攜帶染疫或染疫嫌疑物的運輸工具﹛集裝箱,應作為重點實行一次性檢驗檢疫﹛
對來自非疫區和持有效衛生檢疫証書的船舶,實行以電訊衛生檢疫為主的查驗方式;對來自非疫區的飛机﹛汽車和列車;采取監督抽查方式﹛
對裝有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的查驗,結合貨物檢驗檢疫一并完成﹛對汽車等陸路運輸工具;建立統一的檢驗檢疫注冊﹛備案制度﹛
第九條 對出入境人員,實行一次性申報登記﹛
第十條 對出入境人員攜帶﹛托運的物品,實行單獨檢驗檢疫或与海關聯合查驗的方式﹛
第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總流程,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以綜合業務計算机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各檢驗檢疫机构可結合工作實際,按照本規定制定具体的檢驗檢疫工作流程及時限﹛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及時限,須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流程及時限;須報直屬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買施﹛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証流程管理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