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對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工作,防止松材線虫等危險性有害生物隨進境貨物木質包裝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環境及旅游資源,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1999年第23號公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膠合板﹛纖維板等人造材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針葉樹是指其樹葉為針狀﹛鱗片狀或線狀的裸子植物,如松樹﹛杉樹等林木﹛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對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檢驗監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負責所轄地區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的抽查﹛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按有關規定向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報檢時,須提交以下証書或聲明:
﹛﹛(一)使用針葉樹木質包裝的,提供由美國﹛日本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檢疫証書﹛
﹛﹛(二)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
﹛﹛(三)未使用木質包裝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無木質包裝聲明"﹛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檢疫証書或有關聲明的,不予受理報檢﹛
﹛﹛第六條 檢驗檢疫机构受理報檢后,根据以下規定實施抽查和檢疫;
﹛﹛(一)對于提供"無木質包裝聲明的,實施抽查,抽查重點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質包裝的貨物﹛
﹛﹛(二)對于提供"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的,實施檢疫,檢查木質包裝种類和有無疫情﹛
﹛﹛(三)對于提供植物檢疫証書的,實施抽查,查驗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第七條 需實施檢疫或除害處理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根据檢驗檢疫机构的要求,將貨物運往指定地點接受檢疫或除害處理﹛需要實施檢疫的貨物,裝載于集裝箱內的,在檢驗檢疫人員到達現場后方可開啟箱門,以防有害昆虫傳播﹛擴散﹛
﹛﹛第八條 檢驗檢疫机构實施現場檢疫時,應核對貨物的產地﹛包裝物類型﹛數量﹛嘜頭等內容,核查木質包裝的樹种和是否帶有樹皮,重點檢查木質包裝上是否有松材線虫的為害狀,是否有天牛﹛白蟻﹛蠹虫等鑽蛀性害虫,對有松材線虫為害症狀的木質包裝應取樣送實驗室檢驗;對有昆虫危害狀的木質包裝應剖開檢查﹛
﹛﹛第九條 根据申報情況和檢疫結果,檢驗檢疫机构決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實施檢疫處理﹛
﹛﹛對出具植物檢疫証書的木質包裝,經抽查未發現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進行除害處理﹛
﹛﹛對出具"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的木質包裝,經檢疫未發現針葉樹木質包裝和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針葉樹木質包裝或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進行除害處理﹛
﹛﹛對出具"無木質包裝聲明"的貨物,經抽查未發現使用木質包裝的,予以放行;發現使用木質包裝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作銷毀處理﹛
﹛﹛第十條 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在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將貨物的木質包裝拆除并進行除害處理,無法拆除的,連同貨物一起作除害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無法作除害處理的,隨貨物一起作退運處理﹛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机构應根据現場檢疫情況做好出口商信用記錄,并對出口商信用記錄作出評价,作為以后抽查檢疫的依据﹛
﹛﹛第十二條 對來自美國﹛日本的貨物,不論是否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在入境口岸清關的,貨主或其代理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輸通關手續,申請轉關運輸或直通式轉關運輸的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按規定向指運地檢驗檢疫机构報檢,憑指運地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途經港﹛澳或第三國(地區)中轉﹛航空貨運或通過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境的美國﹛日本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