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4日,商務部發布本年度第6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复審裁定﹛本次期中复審是應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發起﹛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据商務部的建議作出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將适用于法國羅地亞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產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0%;將适用于意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產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1%;維持原終裁公告中确定的歐盟內其他公司(All Others)79%的反傾銷稅稅率不變﹛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价格從价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价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价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价格從价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