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网站8月29日消息: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長路易斯?富蘭簽署了巴外貿委員會8月26日第28號決定,對2004年10月5日第27號決定進行調整,決定對南共市共同關稅稅則號為 8104.11.00 和 8104.19.00項下,源于中國的未鍛軋金屬鎂征收進口反傾銷附加稅的產品,不再僅限于鎂含量在99.8%以上的品种,還包括鎂含量在99.8%以下的品种,進口反傾銷附加稅為每公斤1.18美元﹛根据1995年8月23日第1.602號法令第57條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0月10日﹛ ﹛﹛ ﹛﹛2004年10月11日巴聯邦公報公布了巴外貿委員會2004年10月5日第27號決定,在結束對金屬鎂的傾銷立案調查后,只決定對南共市共同關稅稅則號為 8104.11.00 和 8104.19.00項下,源于中國的鎂含量至少在99.8%以上的未鍛軋金屬鎂征收反傾銷進口附加稅每公斤1.18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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