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起,我國對于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實行許可証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
﹛﹛﹛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規定﹛,向特定國家(地區)(老撾和緬甸)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麻黃鹼﹛硫酸麻黃鹼等58种)時,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出口許可証,海關憑出口許可証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証實行﹛一批一証﹛制和﹛一証一關﹛制﹛同一合同項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經營者應在出口申請中提出,向商務部核准后,簽發相應份數的出口許可証﹛同一申請最多分批不超過12次﹛
﹛﹛此外,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還實行國際核查制度﹛出口經營者擬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式二份;(二)出口合同(協議)副本;(三)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証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証文件原件;(四)出口經營者營業執照复印件;(五)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复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准証書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