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于出口含金成分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出口企業出口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分的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處理﹛﹛﹛出口企業出口含金產品后,須持出口退(免)稅所規定的憑証按月向主管稅務机關退稅部門填報﹛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証明申報表﹛﹛稅務机關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報送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証明申報表﹛及規定憑証進行審核,同時通過審核系統審核相關電子信息﹛退稅部門審核無誤后開具﹛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証明﹛,并將第二聯交由征稅部門審核辦理免稅﹛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机關要注意含金產品出口動態,凡發現企業出口的含金產品不屬于上述海關商品代碼,或上述商品代碼有不含黃金﹛鉑金成分產品,以及執行免稅政策發現的其他問題等,要及時報告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對出口企業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產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机關進行函調,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暫不予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