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再次發生了微調,超基數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擔比例從75﹛25調整為92.5﹛7.5,同時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實行中央統一退庫﹛可想而知,新措施執行后,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必將明顯減輕,企業可望更加迅速地得到退稅款,但由于出口退稅政策實施已久,几經調整,因此出口退稅及其相關政策可能還會發生進一步的調整﹛﹛﹛1994年稅制改革至2003年,我國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退稅支出;而出口退稅最終促進增長的稅种是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沒有一种是中央獨占稅种﹛出口退稅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不統一,一方面直接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又激勵了地方政府縱容本地企業騙稅﹛地方政府縱容企業騙稅,不僅進一步加重了中央財政退稅的負擔,而且降低了政府部門反騙稅的效率,進而惡化了企業退稅難問題﹛
﹛﹛為了遏制出口退稅支出無限增長,我國實行了預先制定出口退稅計划的辦法,從而陷入了兩難選擇:政府事先不可能預知當年出口和出口退稅的數額,退稅指標定低了,出口增長形勢好于預期,退稅難的矛盾就會突出;退稅指標定高了,出口增長形勢不如預期,又可能激勵地方政府和企業合謀從中央財政騙取退稅,造成﹛道德風險﹛問題﹛
﹛﹛在舊出口退稅制度因中央財政無力承擔而難于為繼之后,我國實行了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稅分享比例(75﹛25)分擔退稅支出的辦法,但這种辦法固然消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离矛盾,卻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离矛盾﹛因為當初征收增值稅的是厂商所在地政府,最終退稅的卻是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厂商和出口商可能同處一地,也可能分處异地,在后一种情況下,就會形成出口商所在地向厂商所在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出口商所在地政府為了消除這种額外的負擔,通常會采取限制出口﹛鼓勵加工貿易而限制一般貿易﹛停止退稅﹛限制出口企業采購外地貨物等措施,這些措施要么限制了企業的增長潛力,要么妨礙提高出口效益,要么造成國內市場分割,都存在消极后果﹛
﹛﹛此次微調之后的出口退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04年之前的舊出口退稅制度,可想而知,舊出口退稅制度下的某些弊端也會因此重新露頭﹛要根除這些弊端,選擇有二,選擇之一是改增值稅為銷售稅/消費稅,因為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此未曾征稅,也就無需退稅了﹛但這种改革要求我們稅收監管部門能夠有效監控全國千百万商家發生的銷售/消費行為,但在我國至少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指望做到這一點,貿然推行這种改革必然導致政府稅收大量流失,更不用說增值稅比銷售稅/消費稅還有其他好處了﹛因此,比較現實的選擇是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种,相應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出口退稅支出,這樣可以徹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离問題﹛也許,這是未來出口退稅制度進一步調整的方向﹛
﹛﹛當然,如果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种,某些財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可能會因收入流量降低而至少要面臨某些周轉困難,這就要求中央財政相應強化對這些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