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發布通知,調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通知指出,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出基數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國務院通知指出,此次調整是﹛在堅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還規范了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可根据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据悉,出口退稅机制改革一年多來進展總体順利,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全部還清了歷年累計拖欠的出口退稅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机制﹛但是,新机制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