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2月,時任中國包裝公司陝西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侯万万經他人介紹,認識了廣東駿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明,雙方商定以包裝公司名義實施出口貿易﹛包裝公司提供貨物出口手續和所需單証,并從中收取每收匯一美元不低于三分人民幣的利潤,其余由林明自行支配﹛1998年3月,侯指派本公司經理助理劉某以包裝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深圳分行某支行開設結匯賬戶,并將公司財務章﹛法人印章交給林明,同時安排公司職員劉某等人將公司印鑒齊全的內外銷合同﹛外匯核銷單﹛商業發票等空白單証交給林明﹛之后,侯万万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將林明返回的單証做成自營業務,虛构与潮汕市興通針織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出口購貨金額7071万元的事實,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851万余元﹛為掩蓋上述事實,侯万万指使其下屬劉某偽造了与林明所做業務的內外銷合同,又以對賬為名,讓劉某從西安市外匯管理局借出其公司整套外匯核銷憑証,交給林明﹛2003年7月3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包裝公司及總經理侯万万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包裝公司及侯万万的行為已嚴重触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均已构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包裝公司罰金851万余元,判處侯万万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當事人不服表示要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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