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部分商品實行區域性或雙邊協議稅率﹛﹛(一)在﹛曼谷協定﹛框架下,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老撾五國的902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于孟加拉國的20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
(二)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与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04年對原產于東盟9國(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緬甸﹛老撾﹛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早期收獲﹛稅率(各國的商品范圍和稅率不盡相同,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關稅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于老撾﹛柬埔寨和緬甸若干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稅目分別為238﹛330和131個﹛
﹛﹛(三)根据﹛中國-巴基斯坦优惠貿易安排﹛,上述﹛曼谷協定﹛稅率适用于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進口商品﹛
﹛﹛(四)根据﹛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74個﹛
﹛﹛(五)根据﹛內地与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11個﹛
﹛﹛二﹛對12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這些稅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術產品協議(ITA)稅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2﹛第39號)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根据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种稅率形式的适用范圍,當某种進口貨物同時适用于特惠稅率﹛協定稅率﹛最惠國稅率中一种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种進口貨物同時适用于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中一种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种進口貨物同時适用于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和最惠國稅率時,优先執行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
﹛﹛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關稅減征政策時,首先應當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計算有關稅目的減征稅率,然后根据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种稅率形式的适用范圍,將這一稅率与同一稅目的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進行比較,稅率從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