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扶貧﹛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扶貧濟困﹛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
用于扶貧﹛慈善公益性事業的物資是指: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3)醫療類包括直接用于治療特困患者疾病或貧困地區治療地方病及基本醫療衛生﹛公共環境衛生所需的基本醫療藥品﹛基本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
﹛﹛(4)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中等專科學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儿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
﹛﹛(5)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
﹛﹛(6)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
進口的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提出免稅申請,海關按規定負責審批并進行后續管理﹛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証管理的商品,受贈人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証明和進口許可証,海關憑証驗放﹛
免稅進口的扶貧﹛慈善性捐贈進口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