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擔保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一般情況下,擔保期不得超過二十天﹛否則,由海關對有關進出口貨物按規定進行處理﹛特殊情況的,在擔保期限內申請延長擔保期限的,由海關審核确定适當予以延期﹛
暫時進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是在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
問:申請擔保的程序如何?
答:申請擔保的程序:
1﹛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申請擔保人向想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海關進行審核后,确定擔保的形式﹛
2﹛以保証金形式申請擔保的,由報關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等額的保証金﹛海關后去保証今后,向報關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据﹛﹛
3﹛以保証函形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証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關備案,另一份由擔保人留存﹛
問:如何辦理擔保銷案?
答:根据海關規定,申請擔保人必須在擔保期滿時間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其中已繳納保証金的,由報關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据﹛向海關辦理退還保証金和銷案手續;以保証函向海關申請擔保的,由申請擔保人憑留存的一份保証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問: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那些?
答:擔保人應在擔保期限屆滿以前,履行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如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复運出境或進境,或不辦進口手續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向海關提供進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單証等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向海關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將保証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并處以罰款;
2﹛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3﹛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