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3年8月31日開始,期限為5年﹛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0號),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31日起,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鄰苯二甲酸酐(稅則號列:291735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法定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關稅完稅价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价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証明,如果原產地為韓國,還需提供原厂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鄰苯二甲酸酐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証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确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韓國﹛日本或印度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日本公司适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确定貨物的原產地是韓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厂商發票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韓國公司适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已經繳納的現金保証金,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与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証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現金保証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3年8月31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五﹛對于偽報原產地或偽造鄰苯二甲酸酐原產地証明或原厂商發票的行為,海關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在對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确定是否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据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