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4年第8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 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 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根据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稅則號列 29221100,292212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號公告,見附件1)﹛現就海關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3月25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稅則號列 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臨時反傾銷措施執行范圍之內),海關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傾銷現金保証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現金保証金﹛
現金保証金的計算公式為:
﹛﹛現金保証金金額=(海關完稅价格﹛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乙醇胺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証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還需提供原厂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乙醇胺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証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确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日本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現金保証金;對于能夠确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台灣地區,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厂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証等証据也無法确定生產厂商的,海關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現金保証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乙醇胺如何征收反傾銷現金保証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執行﹛
﹛﹛四﹛對于偽報原產國或偽造進口乙醇胺原產地証明或原厂商發票的行為,海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于所征收的現金保証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据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六﹛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确定是否采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据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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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號公告
﹛﹛2. 反傾銷現金保証金征收比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