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聯网監管是指海關通過計算机网絡從實行全過程計算机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提取監管所必需的財務﹛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据,与海關計算机管理系統相連接,從而實施對保稅貨物監管的一种方法﹛海關利用計算机手段對企業加工貿易生產物流數据進行核查,并根据情況下厂實際核查保稅貨物,企業通過計算机网絡向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核銷﹛進出口貨物等有關數据﹛
第三條 對實施聯网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网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証金台帳制度﹛
第四條 聯网企業應如實向海關提供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企業備案﹛進口﹛庫存﹛出口﹛單耗以及財務等相關數据﹛
第五條 海關應根据企業的申請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 申請聯网監管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關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加工貿易經營資格,在海關注冊,以出口為主的生產型企業;
(二)企業守法經營,資信可靠,內部管理規范,對采購﹛生產﹛庫存﹛銷售等實行全程計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關監管要求提供真實﹛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數据;
(四)海關實行A類管理;
(五)有足夠的資產或資金為本企業實行聯网監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提供總擔保﹛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須向主管直屬海關申請實行聯网監管,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實行聯网監管的審批模式,經審核同意后,主管直屬海關与企業簽訂﹛聯网監管責任擔保書﹛,并報總署批准后,方可實施聯网管理﹛
第二章 電子帳冊管理
第八條 對聯网企業,海關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經營范圍﹛年生產能力等為依据,建立電子帳冊,取代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實施電子帳冊管理﹛
第九條 聯网企業可根据實際生產需要,分別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單(損)耗的備案手續﹛
第十條 當電子帳冊的內容需要變更時,聯网企業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聯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關可視情節收取相當于批准生產周轉量保稅料件稅款二分之一的保証金或銀行保函:
(一)被降為B或C類管理的;
(二)未通過年審的;
(三)涉嫌走私處于調查期間的;
(四)企業不按規定向主管海關傳輸真實﹛准确﹛完整數据的;
(五)妨礙海關有效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進出口管理
第十二條 聯网企業需進行身份認証,通過計算机网絡辦理進出口通關及報核手續﹛
第十三條 聯网企業辦理通關手續時,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應在電子帳冊核定的范圍內﹛
海關憑電子底帳﹛身份認証卡及其他有關單証,接受聯网企業申報﹛
第十四條 對异地報關的,主管海關應將電子帳冊有關數据傳輸至口岸海關﹛
第十五條 聯网企業之間或聯网企業与非聯网企業之間的深加工結轉業務,憑身份認証卡﹛電子帳冊或﹛登記手冊﹛按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第四章 核查核銷
第十六條 聯网監管實行企業定期報核,海關分段核銷制度﹛
第十七條 聯网企業應按照海關确定的核銷周期和要求報核﹛
第十八條 海關對聯网企業報核數据進行核對,必要時可調閱企業的相關管理數据﹛帳冊﹛單据和其他資料,下厂核對貨物,并根据監管需要實施稽查﹛
第十九條 聯网企業因故需內銷加工貿易貨物時,應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緩稅利息的計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銷周期計算﹛
第二十條 在辦理核銷手續時,海關將電子帳冊余料与聯网企業實際庫存量進行對比,對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實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海關應對核銷結果進行确認,將核銷結論反饋聯网企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聯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注銷其電子帳戶:
(一)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不再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降為D類管理類別的﹛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聯网企業,海關可以暫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關程序﹛暫停﹛取消适用便捷通關程序,按﹛關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适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海關總署第86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