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舊机電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國家允許進口的﹛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舊机電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机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証期的机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机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机電產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設備﹛
第四條﹛進口的舊机電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舊机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負責所轄地區進口舊机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根据需要,對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舊机電產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和到貨檢驗,并以到貨檢驗結果為准;對其他進口舊机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
第七條 進口舊机電產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
﹛第二章 裝運前預檢驗
第八條 裝運前預檢驗內容包括:
(一)檢驗貨物是否与國家審批項目相符;
(二)核查貨物數量﹛規格﹛新舊﹛殘損情況是否与合同﹛裝箱單所列相符;
(三)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做出初步評价﹛
第九條 根据有關規定,舊机電產品進口前需取得外經貿部門簽發的証明文件的,進口舊机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証明文件,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生效之后﹛進口舊机電產品到貨90日前,根据下列情況辦理備案手續:
(一)進口舊机電產品由外經貿部机電辦公室簽發允許進口証明文件的,應當持証明文件到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手續﹛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
(二)進口舊机電產品由地方机電辦公室簽發允許進口証明文件的,應當持証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
第十條 根据有關規定,舊机電產品進口前不需要外經貿部門簽發進口証明文件的,進口舊机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
第十一條 裝運前預檢驗机构應當按照中國有關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口舊机電產品進行預檢驗﹛
第十二條 裝運前預檢驗机构應當在貨物裝運前完成預檢驗工作,并出具﹛裝運前預檢驗報告﹛報國家質檢總局﹛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合格的,換發﹛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証書﹛﹛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可實施裝運前預檢驗机构的認可工作及對實施裝運前預檢驗人員資格的認可和培訓工作﹛未經認可的机构或者人員不得從事進口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工作﹛
裝運前預檢驗机构和裝運前預檢驗人員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到貨檢驗
第十四條﹛進口舊机電產品運抵口岸后,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正本)或者﹛進口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和﹛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証書﹛(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單証辦理進口報檢手續﹛舊机電產品進口前需取得外經貿部門簽發的証明文件的,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允許進口的証明文件﹛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机构接受報檢后,核查單証,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在﹛入境貨物通關單﹛上注明為舊品,必要時實施查驗﹛﹛﹛
第十六條 進口舊机電產品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机构負責對進口舊机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未明确使用地的進口舊机電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負責實施到貨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需异地實施檢驗的,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后,應當及時將﹛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正本)或者﹛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証書﹛(正本)﹛其他報檢資料及﹛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三聯寄送到貨地檢驗檢疫机构﹛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應當將﹛進口舊机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証明書﹛(正本)复印件或者﹛舊机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証書﹛(正本)复印件﹛其他報檢資料复印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進口舊机電產品到達使用地6個工作日內,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持有關報檢資料向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机构申報檢驗,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机构應當及時安排檢驗﹛
第十九條 進口舊机電產品到貨后的檢驗項目包括:開箱檢驗,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檢驗﹛
(一)開箱檢驗包括核對舊机電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新舊情況和包裝情況;
(二)安全項目檢驗按照國家有關机電產品電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強制性標准實施檢驗,檢查机件安全狀況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電气系統是否靈敏可靠﹛防護裝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三)環境保護項目檢驗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實施檢驗,對貨物進行輻射檢測,檢查有無漏水﹛漏油﹛附著或者夾帶污物﹛泥土﹛超標准排煙及噪音超標准等﹛
第二十條 經檢驗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書﹛﹛
第二十一條 經檢驗,進口舊机電產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机构責令收貨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不如實申報進口舊机電產品,逃避國家對進口舊机電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于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的檢驗問題,以及使用新机電產品的進口証明文件報檢進口舊机電產品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的有關規定与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