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9年9月1日國家商檢局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据聯合國貿發會議關于普惠制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為加強普遍优惠制產地証明書(以下簡稱普惠制產地証書)的簽証管理工作,保証簽証符合給惠國有關規定,使我國出口商品在給惠國順利通關,獲得減免關稅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惠制產地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証明文件,我國普惠制產地証書的簽証工作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負責統一管理,由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統稱商檢机构)負責簽發﹛
﹛﹛對需要在香港簽署﹛未再加工証明﹛的普惠制產地証書,經給惠國确認,國家商檢局委托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負責簽署﹛
﹛第三條﹛普惠制產地証書的簽發,限于給惠國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對我國實行普惠制待遇的國家所給予關稅优惠的商品﹛這些商品必須符合給惠國原產地規則及直運規則﹛
﹛第四條﹛申請單位向商檢机构申請簽發普惠制產地証書,應嚴格按照各給惠國普惠制實施方案及本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到申請和填報的內容真實﹛准确﹛
﹛第二章﹛注冊和申請
﹛第五條﹛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証書的單位: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三)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机构;
﹛﹛(四)對外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五)經營旅游商品的銷售部門;
﹛﹛(六)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活動需出售展品﹛樣品等的有關單位﹛
﹛第六條﹛凡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証書的單位,必須預先在當地商檢机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辦理注冊登記時,申請單位必須提交審批机關的批件﹛營業執照﹛協議書以及其它有關文件﹛商檢机构經過審核和調查,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
﹛第八條﹛申請單位的印章和証書手簽人員必須在注冊的同時進行登記﹛手簽人員應是申請單位的法人代表并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向商檢机构申報﹛
﹛第九條﹛申請簽証時,須向當地商檢机构提交﹛普惠制產地証書申請書﹛,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產地証書和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証件﹛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必須提交﹛含進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
﹛第十條﹛申請單位原則上向所在地商檢机构申請辦理簽証,特殊情況需在异地申請簽証時,必須提供所在地商檢机构注冊登記的証明文件﹛
﹛第十一條﹛對使用外國商標的商品,凡符合原產地規則的,可以申請簽証﹛但是,該商品及其包裝不得標有香港﹛台灣﹛澳門及中國以外的產地制造的字樣﹛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于貨物裝運前向商檢机构提出申請﹛申請單位若需要申請后發証書,必須向商檢机构提交貨物确已出運的証明文件﹛
﹛第十三條﹛如果已簽發的証書正本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必須向商檢机构書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經商檢机构審核确認后方准予申請重發証書,同時聲明原証書作廢﹛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要求更改已簽發証書的內容,必須申明更改的理由和提供依据,經檢机构核實并收回原發証書后方准予換發新証書﹛
﹛第十五條﹛申請重發或更改証書內容,申請單位均須重新履行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經香港轉運至給惠國的產品,在獲得商檢机构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証書后,凡給惠國要求簽署﹛未再加工証明﹛的,申請人需持上述証書及有關單証,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單位應按規定交納簽証費和注冊費﹛
﹛第三章﹛制﹛﹛証
﹛第十八條﹛普惠制原產地証書由申請單位填制﹛
﹛第十九條﹛普惠制原產地証書采用聯合國貿發會議規定的統一格式﹛
﹛第二十條﹛申請單位的手簽人員應熟悉各給惠國普惠制實施方案,采用的商品名稱和編碼及填制普惠制証書的方法;熟悉所經營的出口受惠商品,尤其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況;自覺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切實保証普惠制產地証書的真實性和准确性;証面清洁美觀,不得涂改﹛
﹛第二十一條﹛証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如給惠國有要求,也可以使用法文﹛
﹛第四章﹛簽﹛﹛証
﹛第二十二條﹛商檢机构在接受申請時,要查看單証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簽字有無錯漏﹛如發現不符合規定不接受申請﹛
﹛第二十三條﹛商檢机构証書簽發人,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并向給惠國主管當局注冊備案﹛
﹛第二十四條﹛接受正式申請后,証書一般用兩個工作日簽出,特殊情況作急件處理﹛
﹛第二十五條﹛每套証書只簽發壹份正本,商檢机构不在副本上簽字蓋章﹛
﹛第五章﹛調﹛查
﹛第二十六條﹛為确保普惠制原產地証書的真實性和准确性,商檢机构將進行下列調查:
﹛﹛(一)在申請單位申請注冊登記時,商檢机构將審核有關書面材料并對其產品的原料及加工情況進行查核﹛
﹛﹛(二)簽証過程中的調查﹛商檢机构在接受辦理普惠制產地証書的申請后,審核﹛含有進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并對含進口成份的商品進行實地調查﹛
﹛﹛(三)簽証后的調查﹛商檢机构對所簽發的証書項下的商品,將進行不定期抽查﹛
﹛﹛(四)給惠國查詢的調查﹛在收到給惠國主管當局的退証查詢時,商檢机构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產品的原料﹛零部件來源﹛成本构成情況及加工工序等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將核查結果答复給惠國主管當局﹛
﹛第二十七條﹛被調查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証件,為調查工作提供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食宿條件﹛
﹛第六章﹛懲﹛﹛處
﹛第二十八條﹛由于申請單位填報內容有誤或不真實而導致簽証差錯造成不良后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或罰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單位和人員隱瞞產品原材料來源或進口成份;或在申請書﹛証書內填報打印虛假情況,偽造﹛變造書証;或擅自涂改﹛加添証書內容,按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商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商檢机构處以罰款和通報﹛
﹛第三十條﹛凡簽証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者,應給予批評教育,直到比照﹛商檢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貨物運抵香港后,對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証明﹛項下的商品進行任何加工的,或偽造﹛變造﹛未再加工証明﹛的,國家商檢局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收回普惠制產地証書并停止對其簽署﹛未再加工証明﹛﹛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家商檢局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制訂下達,由各地商檢机构實施﹛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82年12月1日起實施﹛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普惠制產地証明書簽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