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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 第一章 貿易術語与國際貿易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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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分處兩國,相距遙遠,在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的過程中,涉及許多問題,例如:由何方洽租運輸工具﹛裝貨﹛卸貨﹛辦理貨運保險﹛申領進出口許可証和報關納稅等進出口手續由何方支付運費﹛裝卸費﹛保險費﹛稅捐和其他雜項費用,由何方負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損坏和滅失的風險﹛如果每筆交易都要求買賣雙方對上述手續﹛費用和風險,逐項反复洽商,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并影響交易的達成﹛為此,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貿易術語﹛在一筆出口或進口貿易中,通過使用貿易術語,即明确買賣雙方在手續﹛費用和風險方面的責任划分,以促進交易的達成﹛

第一節 貿易術語的含義与作用

一﹛貿易術語的含義

貿易術語(TradeTenns)又稱貿易條件﹛价格術語,是進出口商品价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個字母的縮寫(例如﹛FOB﹛),來說明交貨地點﹛商品的价格构成和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划分,确定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應盡的義務﹛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某种專門的貿易術語,主要是為了确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划分﹛例如,按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FOB)成交与按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DES)成交,由于交貨條件不同,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就有很大區別﹛同時,貿易術語也可用來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特別是貨价中所包含的從屬費用﹛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格應有所區別﹛不同的貿易術語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不同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而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大小又影響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來說,凡使用出口國國內交貨的各种貿易術語,如工厂交貨(ExW)和裝運港船邊交貨(FAS)等術語,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都比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進口國交貨的各种貿易術語,如目的港碼頭交貨(DEQ)和完稅后交貨(DDP)等術語,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則比較大,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進口國交貨的价格自然要高,有時甚至高出很多﹛

由此可見,貿易術語具有兩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貨條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這兩者是緊密相關的﹛

二﹛貿易術語的作用

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由于每种貿易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因此,買賣雙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貿易術語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貨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這就簡化了交易手續,縮短了洽商交易的時間,從而有利于買賣雙方迅速達成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貿易術語是表示商品价格构成的因素,所以,買賣雙方确定成交价格時,必然要考慮采用的貿易術語中包含哪些從屬費用,這就有利于買賣雙方進行比价和加強成本核算﹛

3.有利于買賣雙方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如某些合同條款規定不夠明确,致使履約當中產生爭議不能依据合同的規定解決,在此情況下,可以援引有關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來處理﹛因為,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已成為國際慣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類似行為規范的准則﹛

第二節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貿易術語,始于19世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系列貿易術語,各种特定行業對各种貿易術語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釋和規定﹛因此,在使用貿易術語時,由于對貿易術語解釋的不同,因幣會出現矛盾和分歧﹛為解決這些矛盾,以便于國際貿易的發展J.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一些著名商業團体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從而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并受到各國廣泛的歡迎和使用﹛由此可見,習慣做法与貿易慣例是有區別的﹛國際貿易中反复實踐的習慣做法只有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与解釋才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适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當采用這些國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而且,通過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在發生爭議時,也可以引用有關慣例,爭取有利地位,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華沙一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采用,然而對使用這一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体義務,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對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制定了關于CIF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括22條﹛其后,將此規則修訂為2l條,并更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几個商業團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定,原稱為﹛美國出口報价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中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种,分別為:

1.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

2.FOB(Free on 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3.FAS(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在北美國家采用﹛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与﹛通則﹛有明顯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國家進行交易時應加以注意﹛

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這是由國際商會制定并進行過多次修訂﹛在進入2l世紀之際,國際商會廣泛征求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對實行60多年的﹛通則﹛進行了全面的回顧与總結﹛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适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信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公布和實施,使﹛通則﹛更适應當代國際貿易的實踐,這不僅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作用,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展﹛

(一)﹛2000年通則﹛的适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确了适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与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与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証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免責事項,可通過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和适用的法律來解決﹛

(二)﹛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据買賣雙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种貿易術語划分為下列四組:

1.E組(啟運)

E組僅包括EXW(工厂交貨)一种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厂﹛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以及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2.F組(主要運費未付)

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种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指定裝運港時,應采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划分与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但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地采用FCA﹛CFr和cIP術語﹛

3.C組(主要運費已付)

C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Fr(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

地)四种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坏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划分點与費用划分點是分离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4.D組(到達)

D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种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地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种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合理,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各种貿易術語,現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2000年通則﹛(﹛INCOTERMS2000﹛)

E組(Group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D)

--到達(Arrival)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第三節 對主要貿易術語的解釋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經常使用的主要貿易術語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來,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采用FCA﹛CPT和CIP貿易術語的也日漸增多﹛因此,首先應對這几种主要貿易術語的解釋和運用有所了解﹛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适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适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划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証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据﹛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据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据,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与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与運用有明顯的差异,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几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种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适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划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与損坏﹛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証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确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价,故CFR術語是在FOB价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种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确規定CFR術語只能适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划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据,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据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据,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适當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証書与產地証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确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体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确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划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三﹛對CIF術語的解釋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适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适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坏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与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确責任,我外貿企業在与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体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适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証在內的有關單証,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証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据,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坏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种單据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确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确具体的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种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种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确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四﹛對FCA術語的解釋

FREE CARRER(﹛named place),即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而言﹛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并辦理了出口結關手續,就算履行了其交貨義務﹛FCA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下,并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据,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据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根据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

(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關于交貨問題

﹛2000年通則﹛規定,在FCA術語下,賣方交貨的指定地點如是在賣方貨物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時,交貨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點是在任何其他地點,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時,交貨即算完成﹛

2.關于運輸合同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應由買方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指定承運人,但﹛通則﹛又規定,當賣方被要求協助与承運人訂立合同時,只要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賣方也可以辦理﹛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若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作安排﹛

3.FCA与FOB的异同點

FCA与FOB兩种術語均屬C組術語,按這兩种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買賣雙方責任划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CA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划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FOB術語僅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風險划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此外,在裝卸費的負擔和運輸單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五﹛對CPT術語的解釋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術語成交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買方承擔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CPT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批准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訂立將貨物運往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并支付有關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風險﹛

(4)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据,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据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据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支付有關關稅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2)承擔自貨物在約定交貨地點交給承運人之后的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据,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之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卸貨費﹛

(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風險划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責任和費用的划分問題

采用CPr術語時,由賣方指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

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向買方發出貨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買方在目的地辦理貨運保險和受領貨物﹛如果雙方未能确定買方受領貨物的具体地點,賣方可以在目的地選擇最适合其要求的地點﹛

3.CPT与CFR的异同點

CPT与CFR同屬C組術語,按這兩种術語成交,賣方承擔的風險都是在交貨地點隨著交貨義務的完成而轉移,賣方都要負責安排自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事項,并承擔其費用﹛另外,按這兩种術語訂立的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賣方無須保証按時交貨﹛

CPT与CFR的主要區別在于适用的運輸方式不同,交貨地點和風險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因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划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CFR術語适用于水上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划分以船舷為界﹛除此之外,賣方承擔的費用以及需提交的單据等方面也有區別﹛

六﹛對CIP術語的解釋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則﹛規定,CIP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划分

按CIP術語成交,賣方除負有与CPT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保險,即賣方除應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通常的運費,還應負責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

(二)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于代辦性質﹛根据﹛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分要按雙方協商确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法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2.應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月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价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价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离﹛保險險別﹛各种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并要預計運价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方面問題﹛

3.CIP与CIF的區別

CIP与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种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划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适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划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并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据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种運輸險﹛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較

FCA﹛CPT和CIP三种術語与FDB﹛CFR和CIF三种術語買賣雙方責任划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術語僅适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种術語适用各种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OB﹛CFR﹛CIF的交貨地點均為裝運港,風險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在賣方處所由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收貨點﹛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坏的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時,即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按FOB﹛CFR﹛CIF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确裝船費由何方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确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CIP術語下,如涉及海洋運輸,并使用程租船裝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CIP術語),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術語),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貨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均已明确﹛

4.運輸單据不同

在FOB﹛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洁提單﹛而在FCA﹛CFR﹛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海運和內河運輸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可轉讓的提單,有時也可提供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据

第四節 對其他貿易術語的解釋

﹛2000年通則﹛包括的13种貿易術語,除第三節所述的六种常用貿易術語外,現將其他七种貿易術語簡要介紹如下:

一﹛對EXW術語的解釋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場﹛工厂或倉庫等)將備妥的貨物交付買方,以履行其交貨義務﹛按此貿易術語成交,賣方既不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備妥的運輸工具,也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除另有約定外,買方應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因此,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小的一种貿易術語﹛

EXW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

使用EXW術語時,如雙方同意,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并承擔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則應在合同中訂明﹛如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手續,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二﹛對FAS術語的解釋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把貨物運到指定的裝運港船邊,即履行其交貨義務﹛買賣雙方負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該術語僅适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關于辦理出口清關手續,﹛2000年通則﹛与﹛1990年通則﹛的規定相反,有了實質性的變化,即應由賣方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出口許可或其他官方証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并交納出口關稅及其他費用﹛但是,﹛2000年通則﹛又規定,雙方當事人如希望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應在合同中訂明﹛

三﹛對DAF術語的解釋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Iace),中譯名為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須在邊境指定地點和具体交貨地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前的風險和費用﹛DAF術語适用于陸地邊界交貨的各种運輸方式﹛

根据﹛2000年通則﹛的規定,買賣雙方按邊境交貨條件成交時,﹛邊境﹛一詞可用于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為了明确交貨責任和避免履約當中引起爭議,買賣雙方事先准确地規定邊境交貨的具体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交貨的具体地點未約定或習慣上未确定的話,則賣方可選擇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點交貨﹛

四﹛對DES術語的解釋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賣方應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在目的港卸貨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則承擔船上貨物交由其處置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其中包括卸貨費和辦理貨物進口的清關手續﹛

DES術語适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如果雙方當事人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采用DES術語時,賣方雖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因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故賣方必須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來轉嫁這方面的風險﹛可見,賣方及時辦理貨運保險是關系到其自身列益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賣方投保時,應根据船舶所駛航線的風險程度和貨物特性,投保适當的險別﹛

上述內容表明,DES術語同CIF術語存在原則差別,具体表現在下列几個方面:第一,交貨地點不同,即CIF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貨;第二,風險划分不同,在CIF條件下,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而在DES條件下,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第三,交貨方式不同,即CIF屬象征性交貨,而DES屬實際交貨;第四,費用負擔不同,在CIF條件下,賣方只負擔正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在DES條件下,賣方則須負擔貨物運抵目的港交貨前的一切費用﹛

五﹛對DEQ術語的解釋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但不負責辦理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2000年通則﹛規定,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碼頭卸貨時,才能使用DEQ術語﹛如果當事人希望賣方負擔將貨物從碼頭運至港口以內或以外的其他地點(倉庫﹛終點站﹛運輸站等)時,則應使用DDU或DDP術語﹛

關于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2000年通則﹛規定,DEQ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但如果當事人希望賣方負擔全部或部進口時交納的費用,則應在合同中訂明﹛ 六﹛對DDU術語的解釋

DELl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但不負責卸貨﹛

DDU術語适用于各种運輸方式﹛

﹛2000年通則﹛規定DDU術語應由買方負責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支付在目的國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如果雙方希望由賣方辦理海關手續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和風險,以及在進口時應支付的一切費用,則應在合同中訂明﹛

七﹛對DDP術語的解釋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將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承擔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交納進口﹛稅費﹛﹛所以,DDP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大的一种術語﹛

DDP術語适用于所有運輸方式﹛

﹛2000年通則﹛還規定,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賣方也可要求買方予以協助,買方應給予賣方一切協助 取得進口所需的証件,但費用和風險仍由賣方負擔﹛如果當事人希望買方承擔貨物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

*上篇文章: 國際貿易實務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
*下篇文章: 國際貿易 第五章[二] 索賠﹛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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