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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 第六章 國際貨款的收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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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際貨款的收付

﹛﹛﹛﹛﹛﹛﹛﹛﹛﹛﹛﹛﹛﹛﹛﹛﹛﹛﹛﹛第三節信用証付款

﹛﹛信用証(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在銀行与金融机构參与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証支付方式把由進口人履行付款責任,轉為由銀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人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時,也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証付款已成為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証的含義及其特點

﹛﹛(一)信用証的含義

﹛﹛﹛﹛根据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証是指由銀行(開証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証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

﹛﹛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

﹛﹛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簡言之,信用証是一种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有關信用証的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訂并修訂的﹛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 500﹛﹛

﹛﹛(二)信用証的當事人

﹛﹛﹛﹛信用証所涉及的當事入主要有:開証申請人﹛開証銀行﹛通知銀行﹛受益人﹛議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証方式結算貨款,從進口人向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証,一直到開証行付款后又向進口人收回墊款﹛﹛,其中經過多道環節,并需辦理各种手續﹛加上信用証的种類不同,信用証條款有著不同的規定,這些﹛﹛環節和手續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証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証支付方式有以下三個特點:

﹛﹛1.信用証是一种銀行信用

﹛﹛﹛信用証支付方式是一种銀行信用,由開証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証﹛在信用証付款的條件下,﹛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規定,信用証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据規定的單据在符合﹛信用証條件的情況下,開証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証開出后,便构成開証﹛行的确定承諾﹛可見,信用証開出后,開証銀行是首先付款人,開証銀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种獨立的責﹛任﹛

﹛﹛2.信用証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証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据,但信用証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UCP 500﹛規定,﹛信用証与其可能依据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証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与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用証是獨立于有﹛﹛關合同以外的契約,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証是一种單据的買賣

﹛﹛﹛在信用証方式之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UCP 500﹛規定: ﹛在信用証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据,而不是与單据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域其他行為﹛﹛所以,信用証業務是一种純粹的單据業﹛務﹛在信用証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据符合信用証規定,開証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反之,單据与﹛信用証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但應指出,按﹛UCP 500﹛規定,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据﹛,但這种審核,只是用以确定單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証條款,開証銀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証條款的單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証條件下,實行所謂﹛嚴格符合的原則﹛﹛﹛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做到﹛單﹛証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証規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單据之間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証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証支付方式,對出口商來說,可以保証出口商憑單取得貨款,并可以取得資金融通;對進口﹛商來說,可以保証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并可提供資金融通﹛對銀行來說也有一定的好處,如收﹛﹛取各种手續費以及利用資金的便利﹛

﹛﹛二﹛信用証的主要內容

﹛﹛﹛信用証雖然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項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對信用証本身的說明﹛如信用証的种類﹛性質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限等﹛

﹛﹛2.對貨物的要求﹛包括貨物的名稱﹛品种﹛規格﹛數量﹛包裝﹛金額﹛价格等﹛

﹛﹛3.對運輸的要求﹛如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和轉運等﹛

﹛﹛4.對單据的要求﹛單据主要可分為三類: (1)貨物單据(以發票為中心,包括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証﹛﹛﹛商檢証明書等; (2)運輸單据(如提單,這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証);(3)保險單据(保險單)﹛除上﹛﹛述三類單据外,還有可能提出其他單証,如寄樣証明﹛裝船通知電報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体業務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規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兌;限制由某銀行議付;俟具備規定條件信用証方始生效等等﹛

﹛﹛6.開証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証付款的責任條款,根据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開立的﹛﹛文句,開証行簽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証的种類

﹛﹛﹛信用証可根据其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特點,分為以下几种:

﹛﹛(一)跟單信用証和光票信用証

﹛﹛﹛以信用証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据划分,信用証可分為跟單信用証和光票信用証﹛

﹛﹛﹛1.跟單信用証(Documentary L/C)

﹛﹛﹛跟單信用証是開証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据付款的信用証﹛單据是指代表貨物或証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据而言﹛前者指提單,后者指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据等﹛國際貿易所使用的信用証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証﹛

﹛﹛﹛2.光票信用証(Clean L/C)

﹛﹛﹛光票信用証是指開証行憑不附單据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証﹛有的信用証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据,如發﹛票﹛墊款清單等,也屬光票信用証﹛在采用信用証方式預付貨款時,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証﹛

﹛﹛(二)不可撤銷信用証和可撤銷信用証

﹛﹛以開証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信用証可以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証和可撤銷信用証﹛

﹛﹛1.不可撤銷信用証(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銷信用証是指信用証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証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据符合信用証規定,開証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种信用証對受益人較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凡是不可撤銷信用証,在信用証中應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字樣,并載有開証行保証付款的文句﹛

﹛﹛2.可撤銷信用証(Revocable L/C)

﹛﹛可撤銷信用証是指開証行對所開信用証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証﹛凡是可撤銷信用証,應在信用証上注明﹛可撤銷﹛ (Revocable)字樣,以資識別﹛這种信用証對出口人极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這种信用証﹛需要指出的是,開証銀行撤銷或修改可撤銷信用証的權利,并非漫無限制﹛按﹛UCP 500﹛規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証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証時,該信用証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也就是說,只要可撤銷信用証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則開証銀行撤銷或修改通知即不發生效力﹛鑒于國際上開立的信用証,絕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銷的,因此,在﹛UCP 500﹛中規定,如信用証中未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的字樣,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証﹛

﹛﹛(三)保兌信用証和不保兌信用証

﹛﹛按有沒有另一銀行加以保証兌付,信用証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証﹛

﹛﹛1.保兌信用証(Confirmed L/C)

﹛﹛保兌信用証是指開証行開出的信用証,由另一銀行保証對符合信用証條款規定的單据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証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規定,信用証一經保兌,即构成保兌行在開証行以外的一項确定承諾﹛保兌行与開証行一樣承擔付款責任,保兌行是以獨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對受益人獨立負責,并對受益人負首先付款責任﹛保兌行付款后對受益人或其他前手無追索權﹛

﹛﹛信用証的﹛不可撤銷﹛是指開証行對信用証的付款責任﹛﹛保兌﹛則是指開証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証的付款責任﹛不可撤銷的保兌的信用証,則意味著該信用証不但有開証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証,而且還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証﹛兩者的付款人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种有雙重保証的信用証對出口商最為有利﹛

﹛﹛2.不保兌信用証(Unconfirmld L/C)

﹛﹛不保兌信用証是指開証銀行開出的信用証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証銀行資信較好或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种不保兌的信用証﹛

﹛﹛(四)即期付款信用証﹛延期付款信用証﹛承兌信用証和議付信用証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証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証﹛延期付款信用証﹛承兌信用証和議付信用証﹛

﹛﹛1.即期付款信用証(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証是指采用即期兌現方式的信用証,証中通常注明﹛付款兌現﹛(Available by Payment)字樣﹛即期付款信用証的付款行可以是開証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國銀行﹛付款行廣經付款,對受益人均無迫索權﹛以出口地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証的交單到期地點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單取款,可以及時取得資金﹛所以,這种信用証對受益人最為有利﹛而付款行為開証行本身或第三國銀行,交單到期地點通常規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擔單据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或延誤的風險﹛

﹛﹛2.延期付款信用証(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証是指開証行在信用証中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証行收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証﹛延期付款信用証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匯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

﹛﹛3.承兌信用証(Acceptance L/C)

﹛﹛承兌信用証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証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据時,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俟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証﹛按﹛UCP 500﹛規定,開立信用証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的付款人﹛承兌信用証的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開証行或其他指定的銀行,不論由誰承兌,開証行均負責該出口方匯票的承兌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兌信用証是以開証行或其他銀行為匯票付款人,故這种信用証又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証(Banker﹛Acceptance L/C)﹛

﹛﹛4.議付信用証(Negotiation L/C)

﹛﹛議付信用証是指開証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証﹛議付是指由議付行對匯票和(或)單据付出對价﹛只審單据而不支付對价,不能构成議付﹛議付信用証又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証和限制議付信用証﹛

﹛﹛(1)公開議付信用証(Opn Negotiation L/C)﹛又稱自由議付信用証(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証行對愿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遍付款承諾的信用証,即指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証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証﹛

﹛﹛(2)限制議付信用証(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証銀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証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証﹛

﹛﹛公開議付信用証和限制議付信用証的到期地點都在議付行所在地﹛這种信用証經議付后,如因故不能向開証行索得票款,議付行有權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五)即期信用証和遠期信用証

﹛﹛根据付款時間的不同,信用証可分為即期信用証和遠期信用証﹛

﹛﹛1.即期信用証(Sight L/C)

﹛﹛即期信用証是指開証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証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証﹛這种信用証的特點是出口人收匯迅速﹛安全,有利于資金周轉﹛

﹛﹛在即期信用証中,有時還加列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這是指開証行允許議付行用電報或電傳等電訊方式通知開証行或指定付款行,說明各种單据与信用証要求相符,開証行或指定付款行應立即用電匯將貨款撥交議付行﹛因此,帶有電匯索償條款的信用証,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貨款﹛付款后如發現單据与信用証規定不符,開証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權利﹛這是因為此項付款是在未審單的情況下進行的﹛

﹛﹛2.遠期信用証(Usance L/C)

﹛﹛遠期信用証是指開証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証的單据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証﹛遠期信用証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証(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証(Deferred Payment L/C)﹛

﹛﹛3.假遠期信用証(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遠期信用証的特點是,信用証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進口人負擔﹛這种信用証,表面上看是遠期信用証,但從上述條款規定來看,出口人卻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貨款,因而習慣上稱之為﹛假遠期信用証﹛﹛這种假遠期信用証對出口人而言,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但對進口人來說,要承擔承兌費和貼現費﹛因此人們把這种信用証又稱之為買方遠期信用証(Buyer﹛Usance L/C)﹛

﹛﹛進口商開立假遠期信用証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資金,并可擺脫某些進口國家外匯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遠期信用証与遠期信用証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几點:

﹛﹛(1)開証基礎不同﹛假遠期信用証是以即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而遠期信用証是以遠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

﹛﹛(2)信用証的條款不同﹛假遠期信用証中有﹛假遠期﹛條款;而遠期信用証中只有利息由誰負擔條款﹛

﹛﹛(3)利息的負擔者不同﹛假遠期信用証的貼現利息由進口商負擔;而遠期信用証的貼現利息由出口商負擔﹛

﹛﹛(4)收匯時間不同﹛假遠期信用証的受益人能即期收匯;而遠期信用証要俟匯票到期才能收匯﹛

﹛﹛(六)可轉讓信用証和不可轉讓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對信用証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証和不可轉讓信用証﹛

﹛﹛1.可轉讓信用証(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轉讓信用証是指信用証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轉讓的銀行將信用証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証﹛

﹛﹛根据﹛UCP 500﹛的規定,只有注明﹛可轉讓﹛ (Transferable )字樣,信用証方可轉讓﹛可轉讓信用証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証允許分批裝運/支款,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証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即可轉讓給几個第二受益人﹛信用証只能按原証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証金額﹛單价﹛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証申請人可以變動﹛信用証在轉讓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証規定的原金額﹛在替換發票(和匯票)時,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証項下取得自身發票和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另外,信用証的轉讓并不等于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履行義務,第一受益人仍要對合同的履行負責﹛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証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証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

﹛﹛2.不可讓信用証(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轉讓信用証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証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的信用証﹛凡信用証中末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証﹛

﹛﹛(七)循環信用証(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証是指信用証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复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証又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証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証﹛

﹛﹛1.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証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証規定的金額﹛

﹛﹛2.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証是信用証金額議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額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動式循環信用証﹛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要等待開証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复到原金額﹛

﹛﹛(2)非自動循環信用証﹛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開証行通知到達,信用証才恢复到原金額繼續使用﹛

﹛﹛(3)半自動循環信用証﹛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內,開証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复至原金額﹛

﹛﹛循環信用証与一般信用証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証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証則可多次循環使用﹛

﹛﹛循環信用証的优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証從而開証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方的審証﹛改証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環信用証一般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

﹛﹛(八)對開信用証(Reciprocal Credit)

﹛﹛對開信用証是指兩張信用証的開証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証﹛對開信用証的6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証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証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証的開証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証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証的開証行﹛兩張信用証的金額相等或大体相等,兩証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証多用于對銷貿易或加工貿易﹛

﹛﹛(九)對背信用証(Back to Back Credit)

﹛﹛對背信用証又稱轉開信用証,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証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証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証﹛對背信用証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証的開証銀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銷信用証來開立﹛對背信用証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种方法來溝通貿易﹛

﹛﹛總之,信用証的种類繁多,交易雙方應根据交易具体情況合理選擇,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規定﹛

﹛﹛﹛﹛﹛﹛﹛﹛﹛﹛﹛﹛﹛﹛﹛﹛第四節 銀行保函与備用信用証

﹛﹛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交易雙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給達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礙﹛為解決這些問題,就出現了由信譽卓著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開具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証,擔保人保証申請人履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商務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的某种責任或義務,從而有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

一﹛銀行保函

(一)銀行保函的含義及其性質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簡稱L/G)又稱保証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保証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种書面信用擔保憑証﹛保証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种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在保函項下,按索償條件分,通常可分為兩种:

(1)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條件保函是指保証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規定的條件下,保証人才予付款﹛可見有條件保函的擔保人承擔的是第二性﹛附屬的付款責任﹛

(2)見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即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規定:見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書面保証,在提交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如:工藝師或工程師出具的証明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定書)時,承擔付款責任的承諾文件﹛﹛据此,見索即付保函的擔保人承擔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种保函又稱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种擔保憑証﹛銀行根据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所以,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保函﹛

﹛﹛見索即付保函与其可能依据的合約或投標條件分屬不同的交易,由此可見,見索即付保函是一种与基礎合同相脫离的獨立性擔保文件,受益人的權利与擔保人的義務完全以保函所載內容為准,不受基礎合同的約束,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据,擔保人就必須付款﹛所有保函均為不可撤銷的文件﹛保函必須是書面的,﹛書面﹛包括有效的電訊信息或加密押的EDI信息﹛

﹛﹛有關銀行保函的國際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訂并修訂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即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簡稱﹛UDG458﹛﹛

(二)銀行保函的种類

﹛﹛銀行保函在實際業務中的使用范圍很廣,它不僅适用于貨物的買賣,而且廣泛适用于其他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例如,在國際工程承包﹛招標与投標以及借貸業務中均有使用﹛銀行保証書按其用途可分為投標保証書﹛履約保証書和還款保証書﹛

1﹛投標保証書(Tender Guarantee)

﹛﹛投標保証書是保証人向受益人(招標人)承諾,當申請人(投標人)不履行其投標所產生的義務時,保証人應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投標保証書主要擔保投標人在開標前不撤銷投標和片面修改投標條件,中標后要保証簽約和交付履約金﹛否則,銀行負責賠償招標人的損失﹛

2.履約保証書(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約保証書是指保証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業主)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証人在約定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3.還款保証書(Repayment Guarantee)

﹛﹛還款保証書是指保証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証書﹛保証書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訂立的合同的義務,如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給受益人,銀行則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還可以根据其他功能和應用的不同,分為其他种類,如補償貿易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貿易項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三)銀行保函与信用証的异同

﹛﹛銀行保函与信用証有相同之處,但又有所不同﹛相同之處是:銀行保函和信用証均屬銀行信用,銀行的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都規定有金額限制;皆有有效期限和保付條款等﹛

銀行保函与信用証的不同主要是:

1.适用范圍不同﹛信用証主要适用于貨物的買賣;而銀行保函的用途較為廣泛,除用于貨物貿易,還可用于工程承包﹛投標与招標﹛借貸与融資等業務﹛

2.對單据的要求不同﹛在信用証方式下与信用証相符的貨運單据是付款的主要依据;在銀行保函方式下單据則不是付款的依据,而是憑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他文件承擔付款﹛

二﹛備用信用証(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一)備用信用証的含義

﹛﹛備用信用証是指開証行根据開証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証﹛即開証行保証在開証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証的規定向開証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証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証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証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証是屬于銀行信用,開証行對受益人保証,在開証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証行付款﹛因此,備用信用証對謂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証申請人發生毀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种方式﹛如果開証申請人按期履行合同的義務,受益人就無需要求開証行在備用信用証項下支付貨款或賠款﹛這是所以稱作﹛備用﹛

(standby)的由來﹛

﹛﹛備用信用証一般用在投標﹛技術貿易﹛補償貿易的履約保証﹛預付貨款和賒銷等業務中,也有用于帶有融資性質的還款保証﹛近年來,有些國家已開始把備用信用証用于買賣合同項下貨款的支付﹛

﹛﹛有關備用信用証的國際慣例是﹛UCP 500﹛和國際商會對備用信用証制定的﹛國際備用信用証慣例﹛,即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簡稱﹛ISP98﹛﹛

(二)備用信用証与跟單信用証的异同

﹛﹛國際商會﹛UCP500﹛將備用信用証包括在跟單信用証范疇內,可見備用信用証与跟單信用証有相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備用信用証与跟單信用証的開証行所承擔的付款義務都是第一性的;均憑符合信用証規定的憑証或單据付款;備用信用証与跟單信用証都是在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礎上開立的,但是,一旦開立就与這些合隨無關,成為開証行對受益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

﹛﹛備用信用証与跟單信用証的不同之處主要是:

(1)在跟單信用証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証要求相符的單据,即可向開証銀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証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証申請人未履行義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証規定的權利﹛如開証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則備用証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

(2)跟單信用証一般只适用于貨物的買賣;而備用信用証可适用于貨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b例如,在投標業務中,可保証投標人履行其職責;在借款﹛墊款中,可保証借款人到期還款;在賒銷交易中,可保証賒購人到期付款等﹛

(3)跟單信用証一般以符合信用証規定的貨運單据為付款依据;而備用信用証一般只憑受益人出具的說明開証申請人未能履約的証明文件,開証銀行即保証付款﹛

*上篇文章: 國際貿易實務 第七章 商品檢驗﹛索賠﹛ 不可抗力与仲裁
*下篇文章: 國際貿易實務 第六章 國際貨款的收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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