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為避免日后發生爭議以及爭議發生后及時妥善處理爭議,通常要訂立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條款﹛﹛﹛﹛﹛﹛﹛﹛﹛﹛﹛﹛﹛﹛﹛﹛﹛第一節 商品檢驗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檢驗是指對賣方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進行檢驗或鑒定,以确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商品檢驗工作不僅是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交接貨物必不可少的業務環節﹛
﹛﹛根据各國的法律﹛國際慣例及國際公約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當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后,買方有權對所收到的貨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而且确屬賣方責任,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損害賠償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甚至可以拒收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机构﹛檢驗標准和方法以及檢驗証書等﹛
﹛﹛一﹛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根据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和我國的業務實踐,關于買賣合同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出口國檢驗
﹛﹛1.在產地檢驗,即貨物离開生產地點(如工厂﹛農場或礦山)之前,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机构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离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2.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离岸質量﹛重量(或數量)(shipp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為准﹛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机构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机构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据﹛按此做法,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后,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但也無權向賣方提出异議和索賠﹛
﹛﹛(二)在進口國檢驗
﹛﹛1.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准(1and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后的一定時間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檢驗机构進行檢驗,該机构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檢驗証書証明貨物与合同規定不符并确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2.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机電儀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后難以恢复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時間內進行,并以該地約定的檢驗机构所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据﹛
﹛﹛(三)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复驗
﹛﹛這种做法是裝運港/地的檢驗机构進行檢驗后,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依据,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后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机构复驗,并出具証明﹛如發現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并証明這种不符情況系屬賣方責任,買方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憑复驗証書向賣方提出异議和索賠﹛這一做法對買賣雙方來說,比較公平合理,它既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証書是有效的文件,作為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依据之一,并給予買方复驗權﹛因此,我國進出口貿易中一般都采用這一做法﹛
﹛﹛近年來,在檢驗的時間﹛地點及具体做法上,國際上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做法和變化,例如,在出口國裝運前預檢驗,在進口國最終檢驗,即在買賣合同中規定貨物在出口國裝運前由買方派員自行或委托檢驗机构人員對貨物進行預檢驗,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后,買方有最終檢驗權和和索賠權﹛采用這一做法,有的還伴以允許買方或其指定的檢驗机构人員在產地或裝運港或裝運地實施監造或監裝﹛對進口商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這是當前國際貿易中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証措施﹛在我國進口交易中,對關系到國計民生﹛价值較高﹛技術又复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必要時也應采用這一做法,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二﹛檢驗机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檢驗工作通常都由專業的檢驗机构負責辦理﹛各國的檢驗机构,從組織性質來分,有官方的,有同業公會﹛協會或私人設立的,也有半官方的;從經營的業務來分,有綜合性的﹛也有只限于檢驗特定商品的﹛
﹛﹛在具体交易中,确定檢驗机构時,應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和交易習慣﹛檢驗机构的選定還与檢驗時間﹛地點有一定的關系﹛一般來講,規定在出口國檢驗時,應由出口國的檢驗机构進行檢驗;在進口國檢驗時,則由進口國的檢驗机构負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買方派出檢驗人員到產地或出口地點驗貨,或者約定由雙方派員進行聯合檢驗﹛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英文簡稱為:AQSIQ),是主管全國出入境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鑒定﹛認証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机构﹛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直屬机构,即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管理其所轄地區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
﹛﹛根据我國﹛商檢法﹛,我國商檢机构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基本任務有三項:實施法定檢驗;辦理檢驗鑒定業務;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檢驗標准和方法
﹛﹛根据﹛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准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机构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通常也是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重要依据﹛
﹛﹛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四﹛檢驗証書
﹛﹛檢驗証書(1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商檢机构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或鑒定后出具的証明文件﹛常用的檢驗証書有:品質檢驗証書﹛重量檢驗証書﹛數量檢驗証書﹛獸醫檢驗証書﹛衛生檢驗証書﹛消毒檢驗証書﹛植物檢疫証書﹛价值檢驗証書﹛產地檢驗証書等﹛在具体業務中,賣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証書,要根据商品的种類﹛性質﹛貿易習慣以及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而定﹛
﹛﹛商品檢驗証書的作用主要為:
﹛﹛1.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据﹛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有義務保証所提供貨物的質量﹛數(重)量﹛包裝等与合同規定相符﹛因此,合同或信用証中往往規定賣方交貨時須提交商檢机构出具的檢驗証書,以証明所交貨物与合同規定相符﹛
﹛﹛2.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据﹛如合同中規定在進口國檢驗,或規定買方有复驗權,則若經檢驗貨物与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憑指定檢驗机构出具的檢驗証書,向賣方提出异議和索賠﹛
﹛﹛3﹛作為買賣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据﹛在信用証支付方式下,信用証規定賣方須提交的單据中,往往包括商檢証書,并對檢驗証書名稱﹛內容等作出了明确規定﹛當賣方向銀行交單,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貨款時,必須提交符合信用証要求的商檢証書﹛
﹛﹛檢驗証書還可作為海關驗關放行的憑証﹛凡屬于法定檢驗的商品,在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時,必須提交檢驗机构出具的合格檢驗証書,海關才准予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節 索 賠
﹛﹛索賠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違約使其遭受損失而向對方提出要求損害賠償的行為﹛理賠則是一方對于對方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因此,索賠与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進出口貿易中,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常用的違約補救措施﹛
﹛﹛在實際業務中,索賠通常發生在交貨期﹛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与買賣合同規定不符等違約情況中,因此,一般來說,買方向賣方提出的索賠較為多見﹛當然,有時也會發生買方不接貨或不按時接貨,不開証或不按時開証﹛無理拒付貨款等違約情況,導致賣方向買方提出索賠﹛
﹛﹛一﹛違約責任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确定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据﹛根据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构成違反合同,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据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种結果﹛﹛根据﹛公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違約构成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損害賠償﹛如違約程度尚未達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間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据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買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可根据不同的業務需要做不同的規定,通常采用的有﹛异議与索賠條款﹛和﹛罰金條款﹛兩种﹛
﹛﹛(一)异議与索賠條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异議与索賠條款一般是針對賣方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同規定而訂立的,主要內容包括索賠依据﹛索賠期限等﹛有的合同還規定索賠金額和索賠方法﹛
﹛﹛1.索賠依据﹛主要規定索賠時必須具備的証明文件以及出証的机构﹛索賠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實依据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買賣合同和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后者是指違約的事實真相及其書面証明﹛如果証据不全﹛不清,出証机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2.索賠期限﹛是指受損害一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國際慣例,受損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賠期限內提出索賠,否則即喪失索賠權利﹛索賠期限有約定的与法定的之分﹛約定的索賠期限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确規定的索賠期限;法定索賠期限是指根据有關法律或國際公約受損害一方有權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期限﹛約定索賠期限的長短,須視貨物的性質﹛運輸﹛檢驗的繁簡等情況而定﹛索賠期限的規定方法通常有:﹛貨物到達目的港/地后XX天內﹛;﹛貨物到達目的港/地卸离海輪或運輸工具后XX天內﹛; ﹛貨物到達買方營業所或用戶所在地XX天內﹛等﹛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的,則按法定索賠期限﹛例如,根据﹛公約﹛規定,自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之內﹛我國﹛合同法﹛也規定,買方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中,但如標的物有質量保証期的,适用質量保証期﹛
﹛﹛買方的索賠期限實際上也就是買方行使對貨物進行复驗權利的有效期限,有些合同將檢驗條款与索賠條款結合起來訂立,稱為﹛檢驗与索賠條款﹛﹛
﹛﹛(二)﹛罰金條款(Penalty)
﹛﹛罰金條款亦稱違約金條款,主要規定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
﹛﹛罰金條款一般适用于一方當事人遲延履約,如賣方延期交貨﹛買方延期接貨或延遲開立信用証等違約行為﹛罰金的數額通常取決于違約時間的長短,并規定罰金的最高限額﹛
﹛﹛關于合同中的罰金條款,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解釋﹛例如,英國法律認為,如屬于預定的損害賠償,可以承認和執行,如屬于懲罰性質的,則不予承認﹛一旦發生違約,只能依法重新确定賠償金額﹛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當減少﹛﹛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