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海關綜合信息資訊>業務指南>[本文GB]2006年最新中國海關稅率稅則查詢表
使用ATA單証冊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持証人在享有ATA單証冊通關便利的同時,有義務遵守ATA單証冊的使用規定,否則將推遲或者影響其所提交擔保的解除﹛

1﹛ ATA單証冊持有人必須遵守ATA單証冊的使用規定和貨物進口國的海關規章﹛

2﹛ ATA單証冊持有人必須在每一個訪問國,要求出入境海關對單証冊進行簽注﹛如果不這樣做,貨物將可能被征收有關稅費﹛例如單証冊項下貨物已經复出口,而單証冊上沒有海關對复出口情況的簽注,也就是說,進口國海關沒有貨物复出口的証据,這种情況下,有些進口國海關將征收"調整費"﹛

持証人有義務保証單証冊的存根和憑証在每一個入境地和出境地得到海關的适當簽注﹛

3﹛ 未經進口國海關批准,ATA單証冊項下暫時進口貨物不得銷售﹛

4﹛ 貨物必須在暫時進口國規定的再出口期限內出口,如果海關沒有規定再出口期限,貨物應在單証冊有效期屆滿前出口﹛有些國家的海關對超出再出口日期出口的貨物征收關稅及/或罰款﹛

5﹛ 再出口期限可以小于單証冊的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但是不得超出單証冊的有效期﹛目的是保証對進口稅費的擔保在暫時進口或過境期限內始終有效﹛

6﹛持証人有義務償付擔保商會在履行擔保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

7﹛如果ATA單証冊項下的貨物由于毀坏﹛丟失或被竊等原因不能复出口,持証人有義務繳納這些貨物應繳納的關稅和其他稅﹛

8﹛如果ATA單証冊被毀坏﹛丟失或被竊,持証人應立即通知出証商會并申請一份替代單証冊﹛如果ATA單証冊在進口國被毀﹛丟失﹛被竊,持証人必須在貨物复出口時,要求進口地的海關在替代單証冊上予以簽注﹛

9﹛已經過期或者持証人無意再使用的單証冊,應歸還出証商會,以便后者進行核銷或者處理索賠﹛

10﹛如果持証人未遵守ATA單証冊的有關規定,將使得海關和擔保商會對貨物的進口和复出口情況進行核查,這個程序稱"調整ATA單証冊"﹛海關可以因此而征收調整費﹛調整程序將推遲或影響單証冊的注銷或者持証人所提交擔保的解除﹛

11﹛單証冊一經簽發,持証人不得在貨物清單中增添貨項﹛貨物清單所述貨物价值為貨物原產地真實商業价值﹛

12﹛ATA單証冊由封面B欄列明的人員使用﹛如果其他人員代表持証人使用單証冊,須在每次出入境報關時,隨單証冊一起向海關出示授權委托書﹛

13﹛單証冊內貨物總清單所列物品必須全部再出口﹛如因某种原因未能全部再出口,需及時由海關在單証冊上簽注調整貨物性質,并按規定辦理被交關稅等海關手續﹛

14﹛貨物進出口時易于辨認﹛當事國海關有權在貨物上加蓋識別標志﹛

15﹛不得濫用ATA單証冊,ATA單証冊項下貨物數量必須合理,与進口目的相符﹛

*上篇文章: 憑ATA報關單証冊暫時進口海關公約
*下篇文章: ATA單証冊在通關時有哪些特殊优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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