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暫准進口單証冊的管理,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据世界海關組織﹛關于暫准進口的公約﹛﹛﹛國際商會國際局采用暫准進口單証冊制度的聲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作為ATA單証冊的國家擔保商會,對我國ATA單証冊實施統一管理,中國貿促會法律事務部是ATA單証冊工作的管理部門,具体行使管理職能﹛
第三條
本辦法中
(一)"暫准進口單証冊"(簡稱ATA單証冊)指世界海關組織﹛關于暫准進口的公約﹛附約A規定的用于替代各締約方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要求的報關單和進口稅費擔保的國際海關文件﹛
(二)"暫准進口"指海關的一种業務制度﹛按照該制度,某些貨物可以有條件地免納進口各稅進入一國的關境﹛即這些貨物為某一特定用途進口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除使用中正常損耗外按原狀复出口﹛
(三)"擔保商會"指經本國海關授權,對憑其他締約方的ATA單証冊進入本國的貨物承擔擔保義務,以及對憑本國ATA單証冊進入其他締約方境內貨物承擔擔保責任,直接隸屬于國際聯保系統的商會﹛在我國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五)"核銷"指經審查,單証冊使用規范,簽証机构退還申請人保証金或者注銷擔保的行為﹛
(七)"經辦人"指具体辦理ATA單証冊業務的人員﹛
(八)"授權簽証人"指代表簽証机构簽發ATA單証冊的人員﹛
第二章 代辦机构
第四條
中國貿促會的地方分支机构可以作為ATA單証冊的代辦机构,接收所在地當事人提出的ATA單証冊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申請材料轉交中國貿促會或者其授權的簽証机构簽証﹛代辦工作的具体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章 簽証机构
第五條
中國貿促會根据業務發展的需要,授權符合以下條件的地方分支机构作為簽証机构,承擔ATA單証冊的簽發和核銷等工作:
(一)所在地區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較多的國際交往活動;
(二)有符合條件的業務經辦人員和授權簽証人員;
(三)有适當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六條
獲得授權的簽証机构与中國貿促會簽訂關于ATA單証冊工作協定(見附件一)后,方可辦理簽証業務﹛
第四章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ATA單証冊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貨物的目的地國實施了ATA單証冊制度;
(二) 符合我國暫時出口貨物范圍和暫時進口國暫時進口貨物范圍;
(三) 申請人的居住地和注冊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申請人是貨物所有人或者有權自由處分貨物的人﹛
第八條
ATA單証冊的适用范圍包括:
(一)國際博覽會﹛交易會﹛展覽會﹛國際會議及類似活動中陳列或使用的物品;
(二)各類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設備,例如赴境外報道﹛錄制節目﹛攝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廣播﹛攝影設備;赴境外安裝﹛調試机器所需的各种測量儀器;醫務人員所需的醫療器械;演員﹛樂團﹛劇團所需的演出服裝﹛器具等﹛
(三)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等与商業活動有關的貨物;
(四)科研設備﹛教學用品﹛海員福利用品及其他与教育﹛科學或文化活動有關的貨物;
(五)參加境外体育比賽﹛体育表演和訓練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及其他物品;赴境外從事觀光﹛求醫﹛學習﹛專業會議等活動所需的個人物品;
(六)參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專業聚會等活動所需的圖片﹛照片﹛攝影作品﹛藝術品﹛印刷品,免費播放的記錄影片﹛唱片等音像用品;
(七)邊境地區的自然人或法人為完成農業﹛林業﹛養魚業的工作,以及為修理﹛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業性質的物品;
(八)為慈善目的暫時出口的醫療用品﹛外科和實驗室設備以及救濟物資;
(九)商業或私人用途的船舶﹛飛机﹛陸路引擎車輛﹛鐵路貨車等運輸工具;
(十)邊境地區用于放牧﹛表演﹛展覽﹛競技﹛比賽等活動所需的活動物;
(十一)与制造活動有關的紙版﹛印板﹛圖版﹛模子﹛圖紙﹛模型等類似物品﹛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ATA單証冊,應嚴格按照要求真實﹛完整﹛正确地填寫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 填寫申請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請人的身份証明文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証或工作証的复印件;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复印件;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証書的复印件﹛
(二) 填寫貨物總清單(附件三)﹛
(三) 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銀行保函(附件四)或者中國貿促會認可的書面保証﹛擔保金額為貨物進口各稅總額的110%﹛擔保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擔保金額=貨物价值﹛擔保費率 貨物价值為申請人在貨物清單中申報的价值﹛擔保費率表由中國貿促會制定﹛ 擔保期限為自ATA單証冊簽發之日起33個月﹛
(四)按照中國貿促會制定的收費標准繳納ATA單証冊申辦手續費﹛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自行辦理ATA單証冊申請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受托人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
第五章 簽 証
第十一條
簽証机构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發ATA單証冊﹛
第十二條
ATA單証冊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ATA單証冊封面上應標明适用的國家以及相應的擔保商會名稱﹛
第十三條
ATA單証冊號碼須按中國貿促會規定的方式編號﹛
第十四條
ATA單証冊一經簽發,不得在其所附的貨物清單中增添項目﹛
第十五條
如果貨物在其他締約方境內停留期間,ATA單証冊遺失或損毀,簽証机构補發ATA單証冊須經中國貿促會批准﹛
第十六條
如果出現有效期屆滿的ATA單証冊項下貨物需要繼續停留在他國的情況,簽發新的ATA單証冊,須經中國貿促會批准﹛
第六章 核 銷
第十七條
申請人必須在ATA單証冊有效期屆滿之前辦理ATA單証冊的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具備全部貨物在規定期限复出口并复進口的合法憑証的,簽証机构可以核銷ATA單証冊﹛
第十九條
部分或全部貨物未复進口,但是具備留在其他締約方境內的合法憑証的,須經中國貿促會核准后予以核銷﹛
第二十條
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簽証机构不予核銷ATA單証冊,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國貿促會,并協助處理索賠事宜﹛
(一) 复出口存根未經進口國海關簽注的;
(二) 复進口存根未經我國海關簽注的;
(三) 貨物過境時,過境存根未經出境地海關簽注的;
(四) 部分或全部貨物沒有复進口,并且不具備留在其他締約方的合法憑証的;
(五) 貨物未在海關規定的复出口期限內复出口的;
(六) 貨物未在ATA單証冊的有效期內复出口的;
(七) 未遵守國內外海關有關規章的;
(八) 因其他原因不應核銷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貿促會對簽証和代辦机构的工作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對于遵守本辦法規定,業務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暫停直至取消其簽証和代辦資格﹛
第二十二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貿促會暫停直至取消簽証机构的簽証資格:
(一) 違反規定簽証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証的;
(二) 對經辦人員和授權簽証人員管理不嚴,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給中國貿促會或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 不能履行附件一所規定義務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暫停或者取消簽証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
簽証和代辦机构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和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ATA單証和申請表等格式文件由中國貿促會統一印制,簽証机构所用專用印章由中國貿促會統一刻制﹛ ATA單証和專用印章須嚴格管理,作廢的單証由中國貿促會統一登記銷毀﹛
第二十五條
簽証机构應對ATA單証冊實行檔案管理制度﹛ATA單証冊自簽發之日起保存期限至少3年﹛涉及索賠的單証冊,保存至索賠終止﹛
第二十六條
簽証机构應于每年的7月10日之前和次年的1月10日之前,將上半年的統計數据﹛業務情況分析按要求上報中國貿促會﹛
第二十七條
經辦人員應當接受中國貿促會的業務培訓,經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証書﹛授權簽証人員應提前3個月報中國貿促會批准,授權簽証人員的姓名手簽字跡報中國貿促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辦人員和授權簽証人員要熟悉有關暫准進口的國際公約﹛我國海關的相關法規以及中國貿促會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外語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施ATA單証冊制度的國家以及适用范圍的資料由中國貿促會提供﹛
第三十條
有關ATA單証冊的索賠証据材料須以專人或以挂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其他适當方式送達中國貿促會﹛
第三十一條
簽証和代辦机构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有關事宜發生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中國貿促會﹛
第三十二條
關于ATA單証冊簽發﹛核銷和索賠的具体操作規程,由中國貿促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貿促會負責解釋﹛本辦法的各個附件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