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憑暫准進口單証冊(以下簡稱ATA單証冊)暫准進出口貨物的 管理,統一業務操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准進口單証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等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ATA單証冊項下的進口貨物限于﹛暫准進口單証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第二條所列用途范圍﹛ATA單証冊項下暫准出口貨物不受上述范圍限制﹛
第三條
ATA單証冊持証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ATA單証冊項下貨物的報關手續時,海關不要去其具有報關權﹛
第四條
ATA單証冊各聯應由海關進行編號,號碼為10位,第1至4位為關區代碼,第5﹛6位為年份,后4位為順序號﹛
﹛﹛海關編號應在出口聯和复進口聯的憑証和存根的"其它事項"欄,封面聯﹛進口聯﹛复出口聯及過境聯的憑証和存根的"登記號碼"欄中完成﹛
第五條
﹛﹛貨運渠道暫准進出口的ATA單証冊項下的貨物,在計算机程序無法自動核銷艙單的情況下,海關應人工核銷艙單﹛
第二章 ATA核銷中心
第六條
ATA單証冊在中國境內發生毀坏﹛丟失或被盜等情況,持証人在得到補發的ATA單証冊后,需經ATA核銷中心确認﹛ATA核銷中心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將補發的ATA單証冊与原單証冊海關留存的憑証核對無誤后,將原單証冊海關留存的憑証复印件附在補發單証冊相同的憑証上,并加蓋騎縫章,經辦關員簽字;
(二)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注欄中注明"補發"字樣;
(三)核銷中心將補發單証冊中与原留存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相同的憑証及貨物清單留存用于核銷﹛
第七條
ATA單証冊有效期需要延長時,持証人在得到續簽的ATA單証冊后,需持續簽 的單証冊到ATA核銷中心進行确認﹛ATA核銷中心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將續簽的ATA單証冊与原單証冊海關留存憑証核對無誤后,將原單証冊海關留存的憑証复印件附在續簽的單証冊相同的憑証上,并加蓋騎縫章,經辦關員簽字;
(二)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注欄中注明"續簽"字樣;
(三)將續簽單証冊中与原留存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相同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留存用于核銷﹛
第八條
暫准進口貨物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复出口的,ATA核銷中心向中國國際商會追索﹛
第九條
ATA單証冊項下暫准出口貨物不能如期复進口的,ATA核銷中心向中國國際商會反饋并責成其履行擔保責任﹛
第三章 暫准進口及复出口
第十條
貨物暫准進口時,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 調閱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二) 在單証冊進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三) 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 將進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一并寄ATA核銷中心,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五) 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十一條
無法調閱預錄入的ATA單証冊的中文電子文本時,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驗核單証,在單証冊進口聯的存根和憑証相關欄內編號﹛簽注﹛蓋章;
(二)必要時查驗貨物;
(三)將單証冊進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留存,傳真至中國國際商會,由其進行預錄入,單証冊退持証人;
(四)在中國國際商會完成預錄入后,進境地海關依据原進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補錄入電子數据;
(五)將單証冊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寄ATA核銷中心,并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單証冊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十二條
貨物复出口時,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調閱審核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二)在單証冊复出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三)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將复出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一并寄核銷中心,將單証冊退報關人;
(五)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十三條
貨物需申請延期复出口的,由原進境地海關或展示活動所在地海關審核批准,并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中修改海關結案有效期;
(二)將加注相關單証冊號的延期批复文件的原件交持証人留存;
(三)复印件寄核銷中心用于核銷﹛
第十四條
貨物复出口時無法按照本規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供補發或續簽的ATA單証冊的,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接受﹛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
(二)驗核報關單備注欄是否注明原ATA單証冊號和憑証號;
(三)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將報關單复印件寄核銷中心用于核銷﹛
第十五條
暫准進口貨物全部留購時,展示活動所在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接受﹛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
(二)在單証冊复出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注明進口報關單號,并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留購數据表內進行簽注;
(三)將复出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一并与報關單复印件寄核銷中心,并在ATA 單証冊管理系統單証冊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四)單証冊退持証人﹛
第十六條
﹛﹛暫准進口貨物部分留購時,展示活動所在地海關或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部分留購貨物使用﹛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
(二)在單証冊复出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并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留購數据表內簽注;
(三)將進口報關單复印件附在复出口憑証聯上,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第十七條
﹛﹛暫准進口貨物部分留購后,其余貨物复出口時,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
(一) 調閱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二) 在單証冊复出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三) 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 將复出口憑証﹛隨附的貨物清單及留購部分的進口報關單复印件一并寄到ATA核銷中心,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五) 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十八條
﹛﹛ATA單証冊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暫准進口貨物放棄時,海關比照本規程第十五條或第十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暫准出口及复進口
第十九條
﹛﹛貨物暫准出口時,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 調閱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二) 在單証冊封面聯和出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三) 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 將出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一并寄ATA核銷中心,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五) 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二十條
﹛﹛貨物复進口時,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 調閱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二) 在复進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三) 必要時查驗貨物;
(四) 將复進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一并寄ATA核銷中心,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
(五) 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二十一條
﹛﹛暫准出口貨物全部留在境外時,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接受﹛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
(二)在單証冊复進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注明出口報關單號;
(三)將复進口憑証及隨附的貨物清單与報關單复印件寄核銷中心,并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單証冊備案數据表內完成"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四)單証冊退持証人﹛
第二十二條
﹛﹛暫准出口貨物部分留在境外后,其余貨物复進口時,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一) 部分留在境外貨物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
(二) 將出口報關單复印件附在复進口憑証聯上;
(三) 調閱ATA單証冊電子數据,對單証冊進行審核;
(四) 在單証冊复進口聯上編號﹛簽注﹛蓋章;
(五) 必要時查驗貨物;
(六) 將單証冊退持証人;
(七) 將复出口憑証﹛隨附的貨物清單及留在境外部分的出口報關單复印件一并寄到ATA核銷中心;
(八) 在ATA單証冊管理系統備案數据表內完成 "海關留存聯寄核銷中心簽發"确認﹛
第二十三條
﹛﹛貨物复進口時,ATA單証冊已逾有效期的,進境地海關按照本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ATA單証冊憑証及隨附清單應一律采用挂號信形式郵寄ATA核銷中心,每周寄送一次﹛
第二十五條
﹛﹛持証人或其代理人在我國關境內發生違規﹛違法情事,海關一經發現應扣留有關貨物和單証冊,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向核銷中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海關按行政事業統一收費單据收取ATA單証冊調整費﹛
﹛﹛補償金由ATA單証冊核銷中心或有條件的現場業務部門征收,分別按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10%征收,并按照"罰款收入"入財務帳﹛
第二十七條
﹛﹛留購的暫准進口貨物無法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但需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稅時,海關可以采用人工輸入方式開稅單﹛
第二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ATA單証冊制度的海關內部聯系配合辦法﹛(監通[199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