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聲明中:
1. 商會: 指具有商會名稱,代表一個國家,地區或城鎮的經濟活動,具有公認的法律地位,并且屬于或有資格屬于國際商會的會員,或根据國際商會國際局的建議,其資格被國際商會國際局國際聯保系統成員認可的机构﹛
2. 出証商會:指根据1961年11月6日簽訂的﹛ATA公約﹛的第一條e款,和/或 1990年6月26日簽訂的﹛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一條g款的規定,由所在國海關當局認可的出具ATA單証冊的商會;或者如果其本身不是國家擔保商會,則是在該擔保商會的擔保和授權下簽發ATA單証冊的商會﹛
3. 國家擔保商會 :指每個國家加入﹛ATA公約﹛和/或﹛伊斯坦布爾公約﹛及其附約A的一個商會或商會的聯合体,該商會:
1) 已由所在國海關當局認可,向其擔保交納外國ATA單証冊項下 貨物應付的進口各稅;
2) 已和有關的商會一起建立了符合下列條件的全國性擔保系統:
a) 單証冊簽發時印有國際商會國際局的字母組合圖案,并加蓋有 國家擔保商會的印章;
b) 單証冊按照擔保商會或出証商會規定的方式編號,以便查找出 証商會,有關卷宗,并能在需要時根据編號确定簽証年份;
c) 國家擔保商會根据由其單獨簽署或与出証商會共同簽署的協議 中規定的后者的責任出具擔保;
d) 出証商會: ──已保証立即償付國家擔保商會為他們出具的單証冊向外國擔保商會支付的任何款項; ──已保証就上述款項向單証冊持証人提起索賠﹛
注:本聲明于1980年3月16日通過,分別于1988年9月13日和1997年3月7日進 行修訂﹛
4.國際商會國際局國際擔保組織:由簽署了國際商會國際局撰寫的﹛建立關于ATA單証冊國際聯保系統的議定書﹛,并簽署了本﹛聲明﹛的各國商會組成的組織﹛(1﹛
第2條
各簽字國家擔保商會聲明,由其擔保簽發的ATA單証冊是依照在﹛ATA公約﹛和/或﹛伊斯坦布爾公約﹛及其附約A的基礎上制定的規則,以及﹛國際商會國際局議定書﹛和本聲明的條款簽發的﹛
第3條
單証冊應交給單証冊上所載明的貨物的所有人,或交給聲明自己有權自由處理這些貨物的人,此外,就出証商會所了解的情況,持証人不應違反下列條件:
──在出証國有一個公開的住所(除非國內法律賦予更大的便利﹛;
──具有絕對的債務清償能力﹛
第4條
單証冊的受益人已簽署一項承諾,保証:
1) 在規定的期限內把單証冊上載明的貨物運回國內,并遵守暫准出口國和暫准進口國的一切生效法規,特別是保証支付暫准進口國海關當局可能要求交納的進口各稅;
2) 償還出証商會和/或擔保商會因受益人沒有遵守暫准進口或過境的規定而支付的所有款項和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
3) 与下述第六條一致,在簽發單証冊以前,為保証履行本承諾,向出証商會提交擔保(如保險單﹛銀行保函或押金)﹛
4) 如果受益人認為關稅索賠不公正,可向海關當局或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動,或与他們進行任何談判﹛
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出証和擔保商會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履行其對隸屬于國際商會國際局聯保系統的所有其他商會的義務﹛每個國家都有一個--并且只有一個--擔保商會對隸屬于國際商會國際局聯保系統的所有其他商會承擔這一義務﹛
(1﹛國家擔保商會應注意,根据國際商會國際局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ATA單証冊的价格里應包括其代國際商會國際局向ATA單証冊持証人征收的款項﹛
根据﹛商會間議定書﹛第三條,各國擔保商會承諾向國際商會國際局 提交后者所要求的擔保,作為其有能力充分﹛完全地履行上述承諾的証据﹛
第6條
1)在簽發單証冊以前,出証商會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擔保,或自己為申請人建立一個擔保﹛
2)擔保形式由出証商會選擇,可以包括:
( a ) 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保險公司﹛銀行或者擔保組織出具的連帶責任擔保﹛
( b ) 押金﹛抵押股票或代為凍結銀行存款;
3)根据﹛ATA公約﹛第六條和/或﹛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的第八條,擔保金額應包括海關可能征收的最高進口關稅,并另加10%﹛它還應包括因違反暫准進口或過境的規定致使出証商會可能支付的所有費用以及所產生的費用﹛
4) 如果擔保有限額,則出証商會應負責擔保超額部分﹛
5) 除非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擔保商會送達正式的訴訟請求,這一擔保的期限為兩年半,但出証商會可以在失效期前出具撤銷擔保的証明﹛
第7條
由于海關當局一般不同意放棄對丟失或被毀的貨物支付關稅的索賠請求,出証商會應建議單証冊的受益人投保盜竊﹛火災或貨損的一攬子保險﹛
第8條
1)任何國家擔保商會要退出國際商會國際局國國際聯保系統,必須至少提前40天,用挂號信向國際商會國際局國際總部提交退出通知﹛
2)任何退出國際商會國際局國際聯保系統的國家擔保商會,向所在國海關當局承諾,將繼續為其他相應机构簽發的單証冊擔保,直至這些單証冊依据﹛ATA公約﹛第六條第四款和/或﹛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八條第四款失效﹛ 它還向其他相應國家擔保商會承諾,對由其擔保出具的單証冊承擔責任,直至這些單証冊根据上述條款失效為止﹛
第9條
各國擔保机构之間因本﹛聲明﹛條款的适用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應最終适用國際商會的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指定的一個或更多的仲裁員根据這一規則解決﹛ 日期 簽字人的姓名和職務 机构印章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