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机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外,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騙取的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一万元的,由稅務机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机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數額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稅務机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五倍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万元以上的,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其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除處以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