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WTO后,國內產業將面臨雙重壓力,一方面,中國企業的出口產品受到進口國反傾銷調查和征收反傾銷稅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另一方面,中國產業在國內市場面臨或受到傾銷進口產品的衝擊﹛如何處理國內產業對傾銷進口產品提出的反傾銷申訴調查和應對國外對我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防止和減輕由于傾銷和反傾銷帶來的損害,是中國國內產業目前面臨的一大重要課題﹛﹛﹛從本質上講,傾銷產品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反傾銷則是一种有效的糾正傾銷這樣一种不公平貿易行為的措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以及世貿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以下簡稱﹛反傾銷協定﹛)對傾銷行為制定了反傾銷的明文規定﹛
﹛﹛傾銷的認定
﹛﹛WTO﹛反傾銷協定﹛第2.1條規定,如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過程中供其本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一項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稱之為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但僅有傾銷尚不构成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條件﹛在反傾銷調查中,不僅要証明存在傾銷,而且還須証明進口國國內生產相似產品的相關產業因為進口成品的傾銷而受到實質性損害﹛傾銷和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非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
﹛﹛﹛反傾銷協定﹛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說明了能夠代表國內產業提起反傾銷申請的具体主体資格標准﹛該款規定運用了50%和25%這兩個標准以确定申請人的主体資格﹛50%指支持反傾銷申請的國內厂家所占的生產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對者生產總量的50%以上﹛25%指支持反傾銷申請的厂家必須至少占相似產品全國總產量的25%﹛該款明确規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傾銷申請的厂家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相似產品總數量的25%,不得發起反傾銷調查﹛
﹛﹛磋商和爭端解決机制
﹛﹛WTO﹛反傾銷協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因傾銷和反傾銷而引起的貿易爭端解決辦法﹛磋商是WTO成員之間就有關傾銷和反傾銷問題發生爭議時被鼓勵采取的爭端解決方法之一﹛如果提出磋商要求的某一成員方認為:根据﹛反傾銷協定﹛規定磋商沒有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而且進口成員方行政當局已經采取最終措施,征收最終反傾銷或接受价格承諾,則該成員方可將此事項提交爭端解決机构(DSB)處置﹛如果某一項臨時措施具有重大影響,要求磋商的該成員方認為該臨時措施違背了﹛反傾銷協定﹛有關臨時措施的規定時,則該成員方也可將此事項提交給DSB處置﹛
﹛﹛完善中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1997年頒布實施,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時的法律,對于我國面臨和受到來自國外不公平傾銷做法損害的國內成員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規范產品進口行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還存在著一些缺陷﹛
﹛﹛目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外,我國的反傾銷法律系以法規形式頒布和實施﹛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現行協定將依照法律程序對我國适用﹛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定﹛是約束成員國在進行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必須遵守的國際性規則,對于這些協定的某些條款所規定的事宜的執行和處理,中國作為今后的成員國在國內僅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作出規定似乎不妥﹛從國際慣例角度看,以中國全國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傾銷法并實施反傾銷措施更加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与美歐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反傾銷調查机构人員設置太少,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如我國的反傾銷調查机构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僅十几個人專門從事反傾銷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也僅十几個人﹛而在美國負責反傾銷調查的官員共300余人,歐盟負責反傾銷調查的官員共200多人﹛同時,我國反傾銷調查机构多,協調不便,不利于提高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的作出和實施,間接影響了國內產業利用反傾銷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
﹛﹛為此,修改反傾銷條例,頒布反傾銷方面的專門立法,設立國務院直屬的進出口調查机构統一負責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事務,保障公平貿易并做到切實及時遏制國外不公平的貿易做法,才能适應入世后的反傾銷運作﹛
﹛﹛WTO:解決爭端的場所
﹛﹛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各國間出現反傾銷的案件是正常的﹛應對國外反傾銷調查是一項法律行動,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得憑借符合法律規定的充分的証据主張權利﹛因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充分把握好應訴的規則和規律,對保護自身權益是极為重要的﹛不應訴基本上就沒有﹛講理﹛的机會﹛
﹛﹛在以往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時,經常出現一些對我國和我國應訴企業的不公平的做法﹛由于我國當時沒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導致我國應訴企業無法充分運用WTO的規則与其抗衡,也無法通過爭端解決机制解決相關的爭端﹛入世后,我國作為WTO的成員,既承擔了義務,也享受了權利﹛對任何不符合WTO規則的反傾銷措施及做法,均可以利用WTO爭端解決机制解決爭端,從而使得我們的權利得到充分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