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傾銷法律体系中反規避問題值得重視﹛﹛近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額大幅增長﹛但与此同時,我國遭受國外反傾銷的情況也在逐年上升﹛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也成為部分國家濫用反傾銷措施最大的受害國﹛根据WTO公布的2002年年報,1999年全球反傾銷調查總共有356起,2000年總共有272起﹛2000年反傾銷的3個最大的使用國是美國47起,阿根廷45起,印度41起﹛在2000年,遭受反傾銷訴訟較多的是歐盟41起,朝鮮19起,印度尼西亞13起﹛而中國被反傾銷指控42起!在2001年的上半年,頭3個最多使用反傾銷的成員是美國39起,加拿大23起,印度16起﹛遭受反傾銷訴訟最多的3個國家或者地區是歐盟23起,中國22起,中國台北9起﹛從1995年至2001年6月,歐盟和其成員國受到反傾銷調查最多287起,其次是中國229起,朝鮮127起﹛
﹛﹛從以上數据可以看出,我國在加入WTO前后,一直是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之一﹛那么我國對國外實施反傾銷的情況又是如何呢?根据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供的情況,2002年我國反傾銷工作取得明顯進展,全年共立案6起,作出初步裁決2起,終裁1起﹛据不完全統計,已裁決案件共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60億元,有效遏制了國外被調查商品大量低价傾銷,保護了國內相關產業﹛但是我國反傾銷的力度与被國外實施反傾銷的力度比較起來,相差仍然非常懸殊,我國的反傾銷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歐盟反規避措施的出台
﹛﹛反傾銷案件中的規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對本應支付的反傾銷稅的征收﹛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出口商和生產商采取上述手段,可以有效地避開反傾銷稅而繼續向進口國傾銷被調查產品,從而使其反傾銷措施失去意義﹛反規避措施的目的就在于當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時,為遭受損害的國內產業提供相對快速和有效的救濟措施﹛它是确保應被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產品确實被征收了反傾銷稅,以達到抵消傾銷目的的一种方式﹛如果經過調查証實存在上述規避行為,調查机關可以裁決將反傾銷措施的适用范圍擴大到存在規避行為的進口產品﹛即對于經過加工﹛在進口國或第三國組裝﹛虛构原產地等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以達到反傾銷措施得以實施的目的﹛
﹛﹛20世紀80年代中期,歐盟經過調查,認定日本的企業出口到歐盟成員國的電子打印机﹛電子秤﹛挖掘机以及复印机等存在傾銷行為,并征收反傾銷稅﹛日本的出口公司嘗試在進口國(即最終產品已經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所在地)或第三國設立裝配工厂,從而繼續向歐盟成員國銷售這些商品的制成品﹛1987年6月,歐盟頒布法規,允許采取措施以防止對制成品反傾銷措施的規避﹛這類措施可以适用于使用進口料﹛件在歐盟內裝配或者生產的產品﹛在實施這一規定的第一年里,歐盟發起了對上述產品的調查﹛
﹛﹛日本向GATT對歐盟的﹛反規避措施﹛提出了异議,認為歐盟的這項規定包含了与總協定不符的要求,因為它規定:原產于被征收反傾銷稅國家的零部件价值如果超過了其他所有部件价值一定的幅度,就應該征收反傾銷稅;而且,反傾銷稅只向与已經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外國公司有關的制造商征收,而國內生產商即使也采用相同的進口零部件卻不受影響,這构成了歧視﹛澳大利亞﹛香港以及新加坡也都對歐盟的反規避法規提出了具体的批評意見﹛歐盟則認為,反規避法規的制訂是因為經驗表明,發起反傾銷行動之后出口商常常會在歐盟內建立裝配生產厂來逃避反傾銷稅﹛由于有相似的擔心和机制,美國支持歐盟反對規避反傾銷稅的目標﹛
﹛﹛處理這一案件的GATT專家小組得出結論,對在歐盟內制造的產品征收的制成品反規避稅不是關稅,而是內部稅﹛因為這些稅是在歧視的基礎上征收的,所以不符合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歐盟必須使其反規避机制的實施与GATT的義務保持一致﹛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一開始,歐美便提出草案,力爭將反規避條款并入﹛反傾銷協議﹛,使其反傾銷的單邊做法合法化﹛多邊化﹛但談判各方不能就具体文本達成一致,主要衝突集中在:由于反規避稅是對歐盟等國內完成的產品征收的,而不是對進口部件征收的,因此它本質上屬于一种國內稅;征收反規避稅的結果是,對使用進口部件完成的產品課征的國內稅高于對象通過產品課征的國內稅,因此构成了在國內稅方面与給進口產品以國民待遇的總協定第3條第2款相抵触﹛其二,由于歐盟當局規定:反規避程序的中止依賴于在歐盟內部建立的企業承諾在其裝配或生產活動中限制使用相關出口國的部件,從而使進口受到了低于歐盟產品之待遇的歧視,違反了在產品的國內銷售﹛使用等的國內規章方面給進口產品以國民待遇的總協定第3條第4款﹛其三,對﹛第三國組裝﹛的規避行為,在﹛規避﹛构成的實質要件中歐美均規定了對從事此等裝配﹛生產活動的生產者与面臨反傾銷措施的相關產品之第三國出口商有某种關系或聯系的規定,盡管后來歐盟取消了此項要求,但美國的反規避措施中此項規定卻依然存在,与此條有關的第三國出口商有關系或聯系企業便有受到歧視待遇之嫌﹛由于各方的分歧太大,烏拉圭回合沒有就反規避問題達成協議﹛
﹛﹛三﹛對我國反規避問題的思考
﹛﹛從我國反傾銷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修改歷程來看,雖然我國在反傾銷方面的實踐很少,但卻具有能夠直接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后發优勢,從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國外生產者對我國實施反傾銷稅的規避﹛
﹛﹛1.借鑒美國的經驗,將﹛相當于銷售的租賃﹛納入﹛反傾銷規定﹛﹛在美國的進口貿易歷史上,就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為了逃避反傾銷稅,一些涉及大額資本的產品如電力設備﹛机器工具及建筑設備等的他國出口商,通過以优惠的租賃條件向進口國出租此類產品,從而達到實質向進口國出口產品的目的﹛對此有關部門一般考慮以下因素:租賃的期限﹛大宗工業產品采購中的商業做法等﹛我國應該將﹛相當于銷售的租賃﹛納入考慮因素﹛
﹛﹛2.將判別規避的標准定量化﹛我國的法律体系和歐美的法律体系不同,前者屬于成文法,后者屬于案例法﹛我國法律体系的特點決定了在立法時應該盡量完善各條款,以避免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
﹛﹛在判別規避的標准上,美國反傾銷法缺乏明顯的量化標准,采取﹛﹛個案處理﹛的方式,使得其判斷具有一定的﹛彈性﹛﹛特別是傾銷認定的實質要件中,對組裝銷售的產品的价值同進口組裝件或者零部件的价值差額僅規定為﹛很小﹛﹛,并未對﹛差額很小﹛﹛作出具体說明,最后的定性判斷隨意性很大﹛相比之下,歐盟對規避的判定標准就明确了許多﹛歐盟采用的是﹛60%規則﹛和﹛25%規則﹛﹛即﹛產于面臨反傾銷措施國家的零部件价值達到裝配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總值的60%以上﹛和﹛若此裝配活動帶來的增值占成品總价值的25%以上﹛,則認為規避行為不存在﹛將美國和歐盟的這些條例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歐盟的判定標准更加合理,而且也符合WTO的透明性原則﹛因此,我國應該在判斷規避的條件中加入定量的標准﹛
﹛﹛3.同反傾銷一樣,反規避條款應該規定具体調查時間的限制﹛比如規定反傾銷程序一般應該在9個月之內結束,如果相關部門認為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調查時間,則需要理事會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
﹛﹛反規避和反傾銷一樣,如果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不能迅速﹛有效地制止國外出口商對反傾銷稅的規避,則极有可能使得國內同類產業元气大傷甚至企業破產倒閉﹛加入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提高反規避行動的效率,防止反規避的調查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從而更好地保護國內相關產業﹛
﹛﹛4.應該加入規定中止調查程序的特別情況的相關條款﹛如果出口商能夠得到一分海關証書,証明這些貨物的進口不构成規避,就可以中止調查程序﹛在一般情況下,海關証書由進口商提出書面申請,商務部對這种申請進行全面的評估,經過考察研究決定作出是否發放的決定﹛
﹛﹛5.在實踐中,我國的反規避工作還應該注意,不能和積极吸引外資的政策相抵触﹛反規避和反傾銷一樣,都具有維護公平競爭和貿易保護的雙重特性﹛如果由于反規避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對反規避和反傾銷的濫用,實際上就會違背公平競爭﹛互惠互利的原則,破坏市場秩序,客觀上不利于民族產業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