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一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有時為了省略起見,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种商品的名稱﹛
品名條款的規定,往往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點﹛就一般商品來說,有時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稱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級和型號﹛因此,為了明确起見,也有把有關具体品种﹛等級或型號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進去,作進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質規格也包括進去,作更進一步限定,在此情況下,它就不單是品名條款,而是品名條款与品質條款的合并﹛
同時,合同的品名條款應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問題:
(一)必須明确具体
表達條款內容時,必須能确切反映交易標的物的特點,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二)針對商品實際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條款中規定的品名,必須是賣方能夠供應而買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句都不應列入,以免給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有些商品的名稱各地叫法不一,為了避免誤解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稱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應首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四)注意選用合适的品名
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稱﹛因而存在著同一商品因名稱不同而交付關稅和班輪運費不一的現象,且其所受的進出口限制也不同﹛為了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時,應當選用合适的商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