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已內 胺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3年6月6日開始,期限為5年﹛現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22號公告,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6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已內 胺(稅則號29337100),除按先行規定征收法定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价格﹛反傾銷稅稅率
﹛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价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殖稅稅率
﹛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已內 胺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証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還應提供原厂商發票﹛
﹛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已內 胺是不能提供原產地証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确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海關應按照反傾銷稅稅率表所列的其他德國公司适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确定貨物的原產是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厂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証和証据也無法确定生產厂商的,海關應按照反傾銷稅稅率表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已內 胺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 四﹛有關單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已經繳納的現金保証金,按反傾銷稅稅率表中所列反傾銷稅稅率轉為反傾銷稅和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証金超出應征反傾銷稅和与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可自2003年6月6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少征部分不再補征﹛
﹛ 五﹛對于偽報原產國或偽造進口已內 胺原產地証明或原厂商發票的行為,海關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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