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福清海關原關長的鄭平(正處級)和福州海關原副關長陳能庚(副廳級),在收受他人好處后,在國門口大開﹛綠燈﹛,极力為走私分子效勞﹛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陳能庚無期徒刑﹛二人同時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平(女)利用擔任福清海關關長的職務便利,于1997年5月至1998年9月間,為韓曉東(另案處理)替福建某集團公司下屬的福州保稅區西方實業有限公司進口貨物﹛包稅﹛通關及其他公司﹛個人的貨物進口提供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計人民幣89.8万元,港幣4000元及价值8.9万元的家用電器等物,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3.41億余元﹛被告人鄭平在偵查期間,主動供述受賄89万余元的犯罪事實,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原任福州海關監管處處長的陳能庚和其他有關人員,于1996年至1997年期間,在福州經濟開發區海興貿易公司(下稱海興公司)不具備國家机電和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批文的情況下,違反報關規定,放松對該公司代理進口杭州東方通信設備公司總价值9611万美元的通訊設備的監管和查驗,致使該批貨物順利通關﹛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陳能庚与歐振灼等人采取更改電腦程序﹛倒簽日期﹛更改單証﹛偽造倉儲協議等手段,使海興公司的部分貨物能在減免稅有效期限內退稅,并逃避了應繳的滯納金﹛為感謝陳能庚對海興公司的支持和關照,陳能庚先后3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林東賄送的人民幣37.56万元,美金3000元﹛被告人陳能庚因涉嫌受賄被審查期間,主動供述司法机關未掌握的收受林東7.56万元人民幣和3000元美金的事實,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鄭平和陳能庚受賄案,是由福建省檢察院立案偵結后,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審法院一并對福清海關調查科原副科長周浩然﹛貨征科原科長方磊和貨征科驗貨組原組長董依華以受賄等罪名,分別判處十四年﹛十年和二年零七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