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下午從深圳鹽田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偵查起訴的原文錦渡海關關員劉某﹛廖某涉嫌受賄一案日前作出判決,鹽田區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劉某﹛廖某有期徒刑6年和5年,并沒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檢察机關查明,1992年11月香港人林某(另案處理)准備從文錦渡海關走私貨物,便叫吳某(另案處理)出面,以每走私一車貨付﹛通關費﹛7万港幣為條件,聯絡海關工作人員為其走私提供方便﹛于是,吳先找到文錦渡海關關員劉某,劉當即表示同意,并認為自己一個人﹛不能保証走私成功﹛,便主動找來同科負責查驗工作的鄧某(另案處理)与吳一起商議具体事宜﹛鄧提出還要聯絡其主管副科長廖某共同參与,并与劉商定從每車7万港幣的好處費中,分給廖3万,自己与劉則各得2万﹛隨后,鄧找到廖某,以自己朋友做生意為借口,要廖給予﹛方便﹛,在得到廖﹛要注意不要出亂子﹛的表示后,吳某等人就開始進行走私活動,劉某等則利用工作便利進行放私﹛
﹛期間,吳某分三次給劉某送去港幣21万元,劉某自己留下6万元后,將其余的15万給了鄧某,鄧將其中的4万元給了廖﹛1992年11月19日,在劉某﹛廖某第5次放縱走私時,走私的4部進口小汽車(貨物价值人民幣140万)被海關緝私武裝小分隊當場查獲﹛1998年鹽田區檢察院對劉某﹛廖某立案偵查后,劉﹛廖的家屬分別退繳了劉﹛廖收取的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定,劉某﹛廖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賄賂港幣21万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基本事實清楚,証据确鑿﹛充分,其行為已經构成受賄罪﹛
﹛法院依据﹛刑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5万元,判處廖某有期徒刑5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3万元﹛廣東頻道 ( 04-08 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