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汕頭海關駐聯成辦事處調查科副科長鄭龍華利用職務之便大肆受賄,日前被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9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月至1996年8月間,鄭龍華利用其在汕頭海關通關處申報台負責報關接單工作之便,為汕頭一公司低報貨值的進口汽車零配件辦理報關通關手續共36單,使該司得以低報貨值人民幣80多万元﹛在此期間,鄭龍華先后7次收受該司所送賄賂款人民幣40万元﹛
﹛1998年7月至2001年5月,鄭龍華利用其擔任汕頭海關廣澳辦事處貨管科﹛監管科副科長,主管陸運貨物申報﹛查驗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的貨物申辦進出口手續的查驗環節上提供方便,致使兩公司﹛少報多進﹛滌綸絲累計120吨,以國產滌綸絲替換進口滌綸絲進行﹛串料生產﹛累計120吨,少報多進聚丙薄膜累計20吨﹛期間,鄭龍華先后9次收受該兩家公司負責人所送賄賂款人民幣54万元﹛港幣4.5万元﹛2001年1月至7月,鄭龍華又利用職務之便,應某走私集團的要求,將汕頭外輪理貨公司變更為沒有理貨資格的汕頭三通(集團)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為該集團在汕頭海關廣澳辦事處管轄的東海碼頭進行走私活動提供了方便﹛2001年6月,鄭收受該集團成員賄賂款人民幣10万元﹛來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