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索賄,原海關總署調查局副局長王立偉昨天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1995年至1996年間,王立偉利用自己擔任海關總署調查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香港某國際有限公司所屬分公司北京公司人民幣13万元及摩托羅拉8200型手机1部(价費合計人民幣11892.50元),后受托介紹香港某國際有限公司職員結識天津海關官員,并請求天津海關相關人員對其從天津進口貨物予以關照﹛
﹛﹛1996年間,王立偉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向深圳市某公司總經理索取賄賂人民幣10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間,王立偉還利用其擔任海關總署調查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新加坡某公司﹛活動經費﹛人民幣10万元,并許諾為該公司宁波辦事處油品被扣一事向宁波海關辦案人員疏通關系,后因得知此案涉嫌走私,遂將人民幣10万元退還給中間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王立偉實施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但考慮到其在案發之前主動退還了部分賄賂財物,且能主動供述司法机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因此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万元,追繳王立偉人民幣24万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生效后,以可提取的王立偉的存款及受賄的小轎車及兩處住房變賣所得价款先予執行,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北京青年報 2002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