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的啟動和反傾銷措施的采取均為法律行為,必須嚴格符合相應的實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在中國申請反傾銷調查﹛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法律依据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下稱外貿法) 自1994年7月1目起施行﹛ 外貿法第30條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种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外貿法第32條又規定:" 發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机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作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下稱﹛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根据該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具体實施辦法 ﹛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41條規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据本條例制定有關具体辦法﹛" 由于反傾銷實務性极強,具体在操作時應有一個詳細的操作規程,以确保反傾銷條例的順利實施﹛我們期待﹛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實施細則﹛的盡快出台﹛
﹛(4) 國際慣例 在中國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世界貿易組織及關貿總協定有關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守則將以國際慣例的形式,在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中起到參照的作用﹛
﹛由于中國現在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法律文件對我國尚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世界主要國家均是該組織的成員國,均須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的規定﹛因此在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過程中,應盡可能地遵照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這樣中國的反傾銷的法律規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与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的規定相吻合﹛現階段,由于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本身的一些規定較為籠統,使得反傾銷運作在程序及實体方面的還欠缺一些具体的指導原則,而能夠彌補這一不足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實施細則尚未,如果能盡量地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可以在這些不太明确的地方,有一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