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非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規定 在南非的海關和稅收法案中,關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的立法已經存在了几十年﹛但1992年前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很少,主要是因為當時本地生產商可以通過諸如進口管制和申請提高特別關稅等更有效的机制取得与反傾銷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但是,隨著保護机制被關貿總協定重視并逐步廢除,在關稅逐步降低的大環境下,反傾銷和反補貼成為本地生產商對付低价進口商品的唯一辦法,因此越來越受到重視﹛
1992年5月,南非重新進行了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法,但其中并未提及受害程度﹛傾銷幅度以及因果關系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定義以及反傾銷調查的程序﹛稅貿局僅在一份題為﹛反對不平等國際貿易做法(傾銷﹛補貼和其它形式的破坏性競爭)行動的政策和程序指南﹛的沒有任何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提及了南非對關貿總協定的義務﹛闡述了立法中省略的一些問題并公布了采取反傾銷行動的程序﹛
1995年8月31日,﹛稅貿局修訂法案(Board on Tariffs and Trade Amendment Act)﹛獲得通過﹛然而,該法案除了將傾銷的定義作了修改使其与關貿總協定中的定義更加一致外,并沒有對法規和制度作任何改動,因此被認為僅僅是一項過渡措施,并被沿用至今﹛
除稅貿局法案外,南非稅貿局還嚴格遵守WTO協議中關于實施GATT第六條款(反傾銷協議)的規定開展反傾銷調查﹛雖然南非是WTO協議的簽字國之一,但并未將該協議的內容融入到本國法律當中﹛因此,除WTO的成員國外,任何個人或企業都不能因南非政府触犯了該協議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二﹛有關机构
南非稅貿局從屬于貿工部,是進行反傾銷調查,向貿工部報告并提出建議的主要部門,由海關配合征收反傾銷稅﹛
南非稅貿局可自行對在南非或向南非進行傾銷的案件進行調查,同時,在有協議授權的時候,可以對在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內或向其進行傾銷的案件進行調查﹛稅貿局也可以根据貿工部長的指示,對其它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南非貿易和工業的事件進行調查,同時,在有協議授權的時候,可以在SACU內進行調查﹛
三﹛程序
(一) 本國進口商向稅貿局提出投訴并提供有關進口商品的必要材料,其中包括被控商品在調查期間進出口數量和金額﹛被控出口商的詳細資料和能夠証明被控進口商品對本國工業造成實質損害的証据等;
(二) 稅貿局根据本國進口商的投訴研究決定是否立案﹛立案調查的決定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三) 稅貿局向進口商﹛被控出口商或通過出口國在該國經濟代表處向出口商發出調查問卷和非保密的投訴內容概要﹛發出第7天視為送達,一般要求30天內完成并回复,如果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合理請求,稅貿局可以考慮將期限最多延長14天﹛整個調查過程必須在1年內完成﹛任何情況下最長也不得超過18個月﹛
(四) 稅貿局在接到各方面回复后馬上對所提供的信息進行實地核實,以确保該內容可以作為确定傾銷是否存在的可靠根据﹛沒有按照要求的格式或方式回复的問卷,以及沒有為稅貿局官員進行核實提供方便的一方提供的材料被視為無效﹛
(五) 如認為确實存在傾銷行為,在開始調查60天后經貿工部同意進行初裁并采取臨時措施,由海關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臨時措施的實施不得超過4個月,在有當局授權,和占被控商品出口額主要份額出口商的要求下,最多延長到6個月﹛
(六) 稅貿局在決定進行終裁后的12個到18月內,經貿工部同意后,由海關征收永久性反傾銷稅﹛
(七) 根据WTO中﹛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的規定, 反傾銷稅在征收五年后自動取消,需進行复審以确定是否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