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加拿大通過的1897年海關關稅修正案使其擁有了第一部有關反傾銷的法律,此后經過一系列反傾銷條款實施細則的出台,加拿大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反傾銷法律体系﹛1979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修改反傾銷守則后,作為簽字國的加拿大也對其反傾銷法作了相應修改,形成了1984年12月1日生效的﹛特別進口措施法﹛,即目前加拿大進行反傾銷調查所主要援用的法律﹛﹛一 調查机构
﹛加拿大的反傾銷調查主要由以下兩個机构進行:
﹛(一) 海關稅務署 (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 CCRA)
﹛海關稅務署是調查有關傾銷和補貼的机构,其職責包括:受理反傾銷(反補貼)申訴;對被控產品進行調查;确定傾銷是否存在及傾銷幅度;經專門調查后确定征收反傾銷稅稅額﹛其最主要的職能是确定傾銷是否存在及傾銷幅度是多少﹛
﹛(二)國際貿易法庭(Canada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國際貿易法庭的主要職責是确定損害是否存在及傾銷与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二﹛立案
﹛根据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的規定,海關稅務署的專員可以主動立案對某种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也可以因國內生產商的投訴而對某种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對于第二种情況,﹛特別進口措施法﹛規定,投訴方生產的該產品必須占國內相同產品生產總產量的50%以上﹛﹛﹛
﹛在接到投訴后,海關稅務署將對投訴方提供的傾銷和損害的証据是否充分進行審查,如果認為証据充分,則必須在21天內書面通知投訴人和出口國政府,并在30天內立案,在特殊情況下,立案時間可延長至45天;相反,如果海關稅務署認為証据不充分,可要求投訴人提供補充資料,審查后若仍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則不予立案,并通知投訴人﹛
﹛如果海關稅務署僅以証据不足為由不予立案,投訴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內將其提供的資料提交國際貿易法庭審查,若國際貿易法庭同樣認為証据不足,則不予立案;但若國際貿易法庭認為証据充分,海關稅務署則必須立案﹛
﹛海關稅務署正式立案后,應通知投訴人﹛出口國政府﹛出口商﹛本國進口商等,并在政府公報上發布立案通知,同時向國際貿易法庭提供有關資料﹛
﹛三﹛調查問卷
﹛海關稅務署在發出立案通知的同時,向各涉案企業發出調查問卷,涉案企業須在37日內交卷﹛企業調查問卷的內容繁多,工作量大,涉案企業通常是在問卷發出一段時間后才得到消息或收到問卷,而加拿大海關稅務署又很少給企業以延期,所以沒有充裕的時間,涉案企業的答卷工作往往非常緊張,甚至是倉促應戰,這對答卷的質量產生了很大影響,使涉案企業處于被動的不利境地﹛
﹛對于那些被加拿大視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在涉及到反傾銷案件時,海關稅務署會同時向該涉案國政府發調查問卷,以确定﹛特別進口措施法﹛中有關"國家控制經濟條款"的規定是否适用于該國﹛政府調查問卷的交卷期限与企業問卷相同﹛
﹛加拿大反傾銷調查問卷的發出方式并不确定,在海關稅務署知道涉案企業确切的名稱﹛地址時,他們會直接將立案通知和調查問卷寄給該企業;而當他們不明确誰是涉案企業或涉案企業的名址時,他們通常的做法是將立案通知和調查問卷交給涉案國駐加拿大的使館或領事館,由使﹛領事館通知并轉交其國內有關机构﹛組織和涉案企業﹛國際貿易法庭的損害調查問卷通常在海關稅務署作出初裁后,向進口商﹛出口商﹛生產商﹛加拿大制造商等發出,其交卷期限為22天﹛
﹛四﹛核查
﹛核查是指海關稅務署專員親自到涉案企業對其答卷涉及的有關內容﹛証据進行現場核實﹛查証﹛核查一般應在立案之日的46天后,初裁前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在初裁后進行﹛加拿大的核查与美國等國家有所不同的是,海關稅務署在核查前不提供核查提綱,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這使得受核查的企業不得不做全面准備,從而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
﹛
﹛五﹛裁決﹛﹛
﹛(一)初裁﹛
﹛按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的規定,國際貿易法庭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即開始對投訴人提供的証据是否能証明被控傾銷的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存在損害的威脅作初步調查,60天內作出裁決,在此其間,國際貿易法庭還可以對什么是相似產品﹛由誰构成國內產業形成自己的觀點﹛
﹛立案后,海關稅務署將就是否存在傾銷以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并在90天內作出初步裁決,肯定性的裁決將導致臨時反傾銷稅的征收﹛﹛特別進口措施法﹛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案情复雜﹛涉案國家眾多等,海關稅務署的初裁調查期可延長至135天﹛
﹛(二)終裁
﹛海關稅務署作出初裁后,繼續作傾銷調查,并須在90天內對被控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作最終裁決﹛
﹛國際貿易法庭在海關稅務署初裁后,開始對損害作實質性調查,分析在調查前4年間被控產品在加拿大市場上的銷售變化情況,以及被控產品是否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或在不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情況下,是否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國際貿易法庭還將就被控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舉行听証會,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并進行辯論﹛國際貿易法庭關于損害的最終裁決須在海關稅務署傾銷終裁后的30天內作出﹛如果國際貿易法庭作出有損害的終裁,涉訴產品將被征收与傾銷幅度相等的反傾銷稅﹛
﹛六﹛調查的終止
﹛(一) 初裁終止
﹛海關稅務署初裁階段的調查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即可終止:
﹛1﹛ 投訴人提供的証据不足;
﹛2﹛ 被控產品傾銷幅度低,可忽略不計;
﹛3﹛ 實際或潛在的傾銷產品數量較小﹛
﹛國際貿易法庭在投訴人提供的証据不足以証明被控產品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存在損害的威脅的情況下,可終止調查﹛
﹛(二) 終裁終止
﹛最為普通的是調查程序因海關稅務署﹛國際貿易法庭的肯定性終裁而當然終止﹛此外,海關稅務署在初裁后經進一步調查,認為被控產品确實不存在傾銷或傾銷幅度可忽略不計,則調查程序終止﹛而國際貿易法庭也可因被控產品的傾銷數量小,可忽略不計而終止損害調查﹛
反傾銷調查程序還可能因海關稅務署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諾和終止調查的要求而結束﹛
終止調查的決定作出后,海關稅務署或國際貿易法庭應及時通知相關机构﹛涉案國政府及當事人,并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
﹛七﹛价格承諾
﹛﹛特別進口措施法﹛規定,海關稅務署專員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适用于反補貼)遞交的書面价格承諾,其前提條件是該承諾必須能夠降低被控產品的傾銷幅度或消除對加拿大國內同類產業的損害﹛
﹛這里的价格承諾是指一個或多個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承諾改變被控產品對加拿大的出口价格或停止傾銷該產品﹛海關稅務署要求提出价格承諾的出口商至少應能代表所有涉案出口商的85%﹛
﹛1994年以前出口商很少提出并被接受价格承諾,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价格承諾必須在初裁前提出的規定不合理,出口商無從得知海關稅務署的初裁傾銷幅度,從而無法确定承諾价格;二是長時期以來,海關稅務署沒有對价格承諾的接受條件作出指導性說明﹛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于反傾銷的協議簽訂后,作為簽字國的加拿大按國際規則對其關于价格承諾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即价格承諾應該在作出肯定性的傾銷和損害初裁后提出﹛通常在接受体格承諾之前,海關稅務署會征求國內生產商的意見,其他相關利益方也可就是否接受提出建議﹛接受价格承諾的結果是停止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反傾銷調查程序中止﹛承諾遞交人也可以在遞交承諾的同時要求終止傾銷和損害調查程序﹛根据﹛特別進口措施法﹛的規定,价格承諾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自動失效,同時所有反傾銷程序終止﹛期滿前海關稅務署經复審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延長5年﹛在价格承諾的有效期內,出口商可以根据具体情況對其內容作修改,但如果出口商違反了价格承諾或接受价格承諾的情勢發生了變更,海關稅務署將立即終止承諾的執行﹛
﹛八﹛反傾銷稅的征收
﹛(一) 臨時反傾銷稅﹛
﹛海關稅務署作出傾銷存在的初裁后,涉案產品從初裁之日起的進口將被征收与估計的傾銷幅度相同的臨時反傾銷稅,臨時反傾銷稅的征收有以下兩种不同情況:
﹛1﹛ 如果被調查企業与海關稅務署充分合作,回答問卷,臨時傾銷稅將按所估計的平均傾銷幅度征收;
﹛2﹛ 如果被調查企業回答問卷不完整或不允許海關稅務署專員進行現場核查,臨時傾銷稅將按調查中所估計的最高傾銷幅度征收﹛
﹛(二) 反傾銷稅﹛
﹛從損害終裁作出之日起,涉訴產品的進口將按照海關稅務署終裁所确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在特定情況下,反傾銷稅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加拿大反傾銷法律規定,國際貿易法庭在作實質性損害調查時,可以對立案之日前后較短一段時間內被控產品的進口進行調查,看其是否构成大宗進口,并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如果國際貿易法庭作出的裁決是肯定的,則該批大宗進口將被追加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自動失效﹛期滿前,國際貿易法庭可以主動或應財政部長﹛海關稅務署專員以及有關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仍然存在傾銷引起的損害,則可延長5年或根据情況對其作适當調整﹛
﹛(九)司法審查
﹛加拿大反傾銷法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海關稅務署的傾銷幅度終裁不服,可以在裁決作出后的90天內向國際貿易法庭上訴,國際貿易法庭須就此舉行听証會,并提前21天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听証會的日期﹛國際貿易法庭對此上訴作出的裁決是終局性﹛結論性的,如果當事人對此裁決仍不服,只能以适用法律錯誤為由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