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大反傾銷法的實施始于1975年﹛隨著經濟環境和澳大利亞政府有關政策的變化,澳大利亞反傾銷法也處于不斷變化中﹛特別是在過去的兩年里(從1997年起),該反傾銷法傾向于給予澳大利亞國內工業更大的保護﹛按照目前澳大利亞反傾銷法,一個反傾銷案的調查時限是有史以來最短的,并且自1988年以來,第一次只有一個澳大利亞政府部門負責反傾銷案的調查和相關事項,使得在反傾銷案的調查和裁決過程中可能會失去制衡,而且在做出最后裁決前,外國出口商不再有机會向獨立的第三方提出申訴﹛同時,新修訂過的法律對于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价值有特殊規定,從而使1996年以來中國產品享受的非歧視性待遇有所改變﹛這將有可能使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呈上升趨勢﹛本文將在以下篇幅中對澳大利亞大利亞反傾銷法修改后的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一.調查程序﹛
﹛1. 調查机關﹛
﹛根据澳大利亞反傾銷法,澳大利亞海關是負責反傾銷調查的政府机构,接收澳大利亞國內工業提交的起訴書﹛有時,澳大利亞海關還會向本國工業解釋有關反傾銷法的要求,以便于本國工業界准備起訴書和与起訴有關的事項﹛
﹛如果澳大利亞本國工業要求對外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起訴則必須按照海關公布的法律規定的固定格式提交起訴書﹛如果提交的起訴書內容被澳大利亞海關証實,則海關可以根据上述材料對外國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向主管部長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1998年10月前,海關是隸屬于澳大利亞工業,科學和旅游局﹛但目前,海關直屬司法部﹛所以目前主管海關的部長是司法和海關部長而不是貿易或產業部長﹛
﹛2. 提出起訴﹛
﹛任何人都可以向海關提出對外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起訴,但該起訴必須是代表本國相關的工業即得到本國工業的支持﹛正如上文提到的,在正式提出反傾銷起訴前,澳大利亞有關工業都會將起訴的意圖通報給澳大利亞海關﹛由于澳大利亞海關同時又是具体執行調查的部門,外國出口商往往認為澳大利亞海關對外國產品存有偏見﹛
﹛3. 起訴資格﹛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要求開始調查的起訴人必須証明自己有權起訴并能夠代表整個工業﹛這被稱為起訴人資格﹛為使澳大利亞海關能夠正式啟動調查程序,起訴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支持起訴的公司的生產量必須占所有該行業中支持或反對該起訴的公司的產量的50%以上﹛并且所有支持起訴的公司的生產量必須占整個行業生產量的25%以上﹛例如:假設有4家澳大利亞公司生產一种相似產品,A公司的產量占總產量的20%,對該產品提出起訴,B公司的產量占總產量的25%,支持A公司的起訴,C公司的產量占總產量的35%但反對起訴,D公司的產量占總產量的20%,既不支持也不反對該起訴﹛在上述情況下,該起訴符合第一條規定,因為在所有支持或反對該起訴的公司中,支持該起訴的公司的產量超過50%﹛同時該起訴也符合第二條規定,因為支持起訴的公司的產量占澳大利亞整個行業產量的 25%以上﹛但如果D公司反對該起訴則情況會大不一樣﹛在此情況下,澳大利亞起訴方將難以滿足第一條規定,因為所有支持起訴的公司的產量只占總產量的45%,不能達到法律的要求﹛
﹛(2)該相似產品必須是在澳大利亞國內生產的﹛
﹛1998年7月24日澳大利亞反傾銷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法律規定在构成該相似產品的所有生產成本中(包括原材料,人工和工厂經營成本),必須有25%是在澳大利亞國內生產的或在澳大利亞發生的﹛如果起訴方不能達到該條件則沒有資格進行起訴﹛
但是在98 年7月24日修正案生效后,上述規定被取消﹛目前的規定僅僅是生產該相似產品的一個主要生產環節是在澳大利亞完成的﹛
﹛該項法律的修改來自一個著名的案例--澳大利亞對華草柑膦反傾銷案﹛在該案的調查過程中,澳大利亞反傾銷局發現澳大利亞起訴方澳大利亞孟山都公司生產的產品不能滿足25%原則﹛澳大利亞孟山都公司用來生產草柑膦的主要原料PMIDA 是從孟山都美國公司進口的,而用于購買PMIDA的成本占生產草柑膦的成本的絕大部分﹛
此案結束后,孟山都公司和其它澳大利亞工業界成功的對政府進行了游說工作,使新法案對這條對澳大利亞本國工業界不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今后只要生產某种產品的主要環節是在澳大利亞進行的,則該工業就可滿足法律規定﹛
﹛4.相似產品﹛
﹛外國產品是否确實同澳大利亞本國產品"相似"是決定一個反傾銷案能否開始和進行下去的關鍵﹛澳大利亞法律規定相似產品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在各方面都相似;或如果不相似,則在重要特征上非常相似﹛
﹛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出口商都會稱自己的產品同澳大利亞本國生產的產品不同,但澳大利亞主管部門一般對外國出口商的上述辯解均會不予考慮,由于生產者在市場上的競爭意圖不完全一樣,同類產品一般都會在外觀或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僅僅在規格,顏色,形狀上的少許不同并不足以說明兩种產品在本質上是不相似的﹛例如,在微波爐反傾銷案中,從外國進口的帶有轉盤(一种在加熱時用來旋轉食品的裝置)的微波爐被判定同澳大利亞本國生產的不帶有轉盤的微波爐是相似產品﹛而用甘蔗為原料制造的紙張和用木漿為原料制造的紙張就不是相似產品﹛所以每一個案子都有其特殊的條件和情況﹛
﹛5.与制成品密切相關的農產品﹛
﹛如上文在"相似產品"中提到的,如果澳大利亞國內工業對某產品提出起訴,則該工業必須是生產与該產品相似的產品的﹛但是,澳大利亞大利亞法律包括了一項特殊規定,允許不生產相似產品的工業也可以對某种產品提出起訴并在調查損害問題過程中被包括在國內工業中﹛這項法律的目的是保護那些生產初級產品的工業(如農產品)﹛因為大部分初級產品將被加工成為制成品,而國外制成品的傾銷將對澳大利亞國內生產初級產品的工業造成沉重打擊﹛而且在這种情況下澳大利亞本國的加工制造商可能并不愿意對國外制成品提出起訴,因為澳大利亞國內制造商可以直接購買外國廉价制成品或向國內初級產品生產者要求更低的价格﹛1995年對加拿大凍豬肉塊的反傾銷案是一個很好的例証﹛澳大利亞肉類制造商非常樂于進口加拿大凍豬肉塊來加工成一系列豬肉類制成品(熏肉,火腿等)﹛但對于澳大利亞養豬的廣大農戶卻造成致命打擊﹛鮮豬肉和冷凍豬肉塊并不是相似產品,但根据澳大利亞,鮮豬肉是和凍豬肉塊密切相關的農產品,所以澳大利亞養豬農戶有權對進口的凍豬肉塊進行起訴并且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的國內相關產業﹛
﹛6.立案調查﹛
﹛海關在接到起訴書后有20天時間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外國出口商可以從以下跡象判斷有可能會立案﹛
﹛在進口統計數字中体現出大量產品以低价進口﹛
﹛有時會有一些有關此案的新聞報道,大多是有關國內工業探討進行起訴﹛
﹛被起訴國的政府被通知已有澳大利亞國內相關工業對該國的某產品提出了反傾銷起訴(通常這類通知應在立案之前就發出, 但是一般出口商都難以從中受益)﹛
﹛7.調查的公開原則﹛
﹛一旦決定立案,一個公開的調查就開始了﹛按照法律規定,澳大利亞海關必須將開始調查的通知和一些与此案有關的技術性要求刊登在正式公報上﹛所有利害關系方包括外國出口商﹛本國進口商﹛外國政府僅有40天時間提交抗辯材料,盡管該時限是可以延長的﹛遞交的材料都應為一份保密文本和一份非保密文本﹛澳大利亞海關將負責保密文本的保密工作,而任何人都可以查看非保密文本﹛澳大利亞海關有可能對各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實地核查,以便确認各方遞交的材料的真實性﹛
﹛8.調查的時限﹛
﹛前文已提到,海關的全部調查時間非常短﹛從1998年7月24日起,調查采用新的時限規定即從起訴方遞交起訴書到澳大利亞海關將最終決定提交主管部長的時限從252天縮短為175天﹛具体規定如下:
﹛在接到起訴書后,澳大利亞海關有20天時間決定是否正式立案調查;
﹛在正式立案通知公布后,各有關利害關系方須在40天內提交調查問卷﹛但應有關方面的要求,澳大利亞海關可能會將40天的期限延長;
﹛初步裁決可以在正式立案60天后的任何時間作出;
﹛海關必須在正式立案后的110天內公布基本事實報告﹛報告公布后,各方有最后的20天用來提交進一步的抗辯(主管部長可應有關方面的要求對110天的時限進行延期);并且
﹛從正式立案到海關向主管部長提交裁決建議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55天﹛(如果主管部長應有關方面的要求對110天的時限進行了延期,則155天的時限也將順延)﹛
對于主管部長在收到澳大利亞海關的建議后用多長時間作出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決定,澳大利亞法律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部長會在2-8周內作出決定﹛
﹛9.調查的終止﹛
﹛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在以下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終止﹛
﹛如果經過調查,發現外國出口商沒有傾銷﹛
﹛外國出口商的傾銷幅度低于2%﹛
﹛如果被起訴國對澳大利亞的出口量低于全世界對澳大利亞的全部出口量的3%﹛(無論該國是否傾銷),但在以下情況下例外:如果不同國家對于澳大利亞的出口量分別低于3%,但所有這些國家的出口量總和高于7%)﹛
﹛10.初裁﹛
﹛按照WTO多邊貿易協議項下反傾銷條款,對有可能被認定傾銷或造成損害的產品作出初裁最快可以在立案60天后的任何時間﹛澳大利亞法律反映了上述精神﹛這主要來源于受季節變化影響的工業,如水果种植業﹛因該行業對時間的要求更強,季節性的產品積壓有可能導致价格急劇下降,給該行業造成短期內的毀滅性打擊,所以需要澳大利亞海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采取行動,減少損失﹛
﹛11.部長裁決﹛
﹛一旦海關將建議提交部長,部長必須對是否征收反傾銷稅做出決定﹛目前主管反傾銷事物的部長是海關和司法部長﹛一般來講,部長對于海關的建議都會通過﹛部長的決定包括:
﹛不征收反傾銷稅﹛
﹛對所有或部分外國出口商征稅﹛
﹛如果外國出口商提出要求,則可以接受同所有或部分外國出口商達成承諾﹛
﹛二.計算傾銷幅度的方法
﹛1. 出口价格﹛
﹛簡單的說,如果一种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一般是其國內售价)則該產品存在傾銷行為﹛
﹛但首先我們要确定一种產品的出口价格﹛一般來說,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的出口情況下,一個獨立的進口商應付給一個獨立的出口商的价格,但該价格不包括在出口后發生的任何費用﹛從出口价格中扣除各种費用非常重要,因為這樣才能保証該价格是FOB价格﹛如果一個出口交易不是發生在兩個互相獨立的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或該出口交易被認為不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則上進行的,則該出口价格將用進口商銷售該產品的銷售价格倒推回FOB价格﹛必須從銷售价格中扣除的費用包括:
﹛關稅和銷售稅﹛
﹛出口后發生的附加開支﹛
﹛進口商的利潤﹛
﹛2. 第一种計算正常价值的方法-國內售价﹛
﹛法律規定,如果用一种產品的國內售价作為正常价值,該价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該价格是一种正常貿易活動下產生的价格,即如果該出口商在以這一价格進行國內銷售時是虧損的,則該价格不能被用作正常价值﹛
﹛(2) 必須保証該价格所代表的銷售是用于國內消費的,從而保証用該出口商的國內售价和出口价格進行比較而不是兩個出口价格的比較﹛
﹛(3)該國內售价所代表的交易必須是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下進行的﹛從而保証該交易是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客戶中發生的而且能反映該產品的真實的市場价格﹛比如賣主由于長期的合作關系而給予買主的优惠條款或賣主在銷售之外給予買主貴重物品,將使其价格被認為是低于實際國內市場价格﹛
﹛(4) 必須指出,進口商以外的其它銷售商在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价格也可以被用來作為正常价值,這种做法可能會給該出口商造成不利﹛
﹛3. 第二种計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生產成本.
在有些情況下,正常价值無法用一种產品的國內售价來确定﹛例如,該出口商可能在國內沒有銷售,則該產品也就不存在國內售价,或者該出口商在國內的銷售是處于虧損狀態下的﹛在這种虧損狀態下,用一個高于售价的成本确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一直是被引起爭議的﹛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反傾銷調查机构只有在下述兩种情況下可以使用生產成本作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在國內銷售過程中存在數量巨大的虧損;而且
﹛由此引起的虧損很難在合理期限內得到恢复﹛
﹛這里所說的"數量巨大"是指所有國內銷售數量的20%以上都是處于虧損狀態的﹛盡管有20%以上的銷售都是處于虧損狀態下的,但只要在調查期內其銷售价格高于其成本的加權平均值則該進口商的國內銷售所引起的虧損也被認為是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能達到恢复的﹛
﹛如果該出口商的國內銷售量小于其出口量的不到5%,也可以使用生產成本作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一种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僅僅限于用于直接生產的投入還包括各种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所有和用于該產品的國內銷售有關的費用﹛只有在使用生產成本來計算正常价值的原因不是由于國內銷售處于虧損狀態的情況下,才把利潤也作為一個因素加入到成本的計算中去﹛至于如何确定利潤的多少則由部長決定﹛
﹛4. 第三种計算傾銷幅度的方法-對第三國的出口价格﹛
﹛盡管澳大利亞反傾銷調查机构可以使用對第三國的出口价格計算正常价值,但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因為一般來講如果一個出口商可以對澳大利亞市場進行傾銷,則可以認定其對其它市場也同樣進行傾銷﹛
﹛5. 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計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在計算其正常价值時將使用替代國价格﹛中國一直被認定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直到最近才被認定是轉型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條件是:
﹛政府完全或大部分壟斷貿易;而且決定或實質上影響該國的商品价格﹛
﹛在上述情況下,該國商品的价格或成本將不能被用來計算正常价值,而必須使用另一國家的相似產品的國內售价﹛生產成本或出口价格來計算,這种价格被稱為替代國价格﹛ 如果替代國的价格也無法找到,則澳大利亞本國生產的產品的价格可以被用來計算正常价值﹛中國在被認定為轉型經濟國之前,一直是使用替代國价格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价值,中國企業深受其害﹛很多產品如果使用本國的价格或生產成本可以得出沒有傾銷的結果,但由于使用成本和价格均較高的發達國家(美國,意大利等)作為替代國,往往被計算出很高的傾銷幅度﹛
﹛6. 計算轉型經濟國的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
﹛在1996年對華草柑膦反傾銷案中,澳大利亞政府有史以來首次承認中國已不再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計算正常价值時使用替代國是不合适的﹛這一對華政策的改變遭到澳大利亞國內工業的激烈批評﹛澳大利亞國內工業稱國有企業和政府定价仍然在中國廣泛存在,如果在計算正常价值時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對于澳大利亞廣大國內工業而言將是不公正的﹛針對這种看法,澳大利亞政府修改了有關反傾銷法,引入了"轉型經濟"的概念﹛轉型經濟同自由經濟稍有不同﹛對于轉型經濟的修正案在9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該法案具有以下特征:
﹛法案适用于那些以前被認為是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如中國);
﹛如果某种產品在該國仍然存在政府定价的情況,則該產品的正常价值仍然要在﹛所有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計算;
﹛如果一种產品的國內售价實質上是有政府控制的,則也屬于政府定价﹛
﹛同時,一個計算正常价值的規定是專門适用于中國產品的:如果一种產品的价格不受政府影響但用于生產該產品的主要原材料是由國有企業提供的而且該原材料的价值占生產該產品的總成本的10%以上,則該產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其國內价格計算而要使用生產成本法﹛在計算生產成本過程中,該原料的价格要根据其它相關信息确定,而不能使用其在國內的購買价格﹛這項立法表明,﹛替代國﹛价格或在确定到某一种原料時的价格時使用替代國价格是完全有可能的﹛
﹛7.第四种計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有相關信息﹛
﹛有時調查机构會利用這种辦法避免用其它方法計算正常价值會引起的法律爭議﹛就是說正常价值不可能用其它三种方法得出的話,就要使用所有相關信息﹛
﹛8.關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調整﹛
﹛這是一個最易在反傾銷實踐中引起爭議的領域,很顯然,出口商在進口國國內銷售和在出口過程中情況不完全一樣﹛比如,出口商在國內銷售時會產生廣告,營銷,促銷方面的成本,而且當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進行比較時,可能兩個价格所代表的貿易階段并不相同,例如,出口商在進行國內銷售時會發生如工厂利潤和國內流通領域的利潤而在出口過程中則不會發生流通領域的利潤﹛一般來說,為使兩個价格具有可比性,以下几方面是在計算正常价值時必須調整的:
﹛增值稅;
﹛內陸運費;
﹛廣告費用;
﹛服務和擔保費用;
﹛港雜費;和
﹛信用成本﹛
﹛需要調整的因素涉及很多方面﹛澳大利亞法律強調任何在出口過程中不存在而在國內銷售中存在的環節都屬于需要价格調整的因素,反之亦然,從而保証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較是客觀公正的
﹛9.分銷商傾銷﹛
﹛有一种情況是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表面上看不存在傾銷,但該產品的澳大利亞進出口商在澳大利亞國內出售過程中是虧損的﹛在這种情況下,該產品的出口价格被認為不可靠,稱為分銷商傾銷﹛該產品的出口价格不能用出口發票上的价格來确定,而要用以下方法進行計算:以進口商賣給第一個獨立客戶的發票价格為基礎,減去該產品在出口后所引起的全部費用以及海關關稅和銷售稅﹛用上述方法計算出來的出口价格將低于出口發票上的价格﹛
﹛三﹛損害
﹛1.什么造成損害?
﹛判斷一种產品是否造成損害而且是否是由于傾銷构成了損害是一個及其复雜的法律問題﹛它受到政府政策和以前案例的影響,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基本上在判斷是否對澳大利亞國內工業造成損害的問題上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傾銷產品的數量,傾銷產品的价格和相關經濟指標的發展趨勢,主要經濟指標有國內工業的利潤率,价格走向,市場份額,生產能力利用率和就業情況﹛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如果是由傾銷以外的其它原因贊成損害,則該損害不能歸咎于傾銷﹛必須區分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以便于決定傾銷是否是澳大利亞國內工業受?quot;﹛實質性﹛損害的原因﹛澳大利亞法律規定的除傾銷外其它可造成損害的情況包括:
﹛沒有傾銷的進口產品數量或价格;
﹛需求的突然收縮;
﹛消費方式的改洌?br>﹛﹛生產技術的發展;
﹛澳大利亞本國工業品的出口和生產情況﹛
﹛什么是實質性損害很難從數字上下定義,但是在澳大利亞國內工業贏利的情況下也可以得出受到損害的結論,因為如果沒有傾銷,可能澳大利亞國內工業的贏利會更大﹛
﹛2.因果關怠?br>﹛﹛根据澳大利亞法律,實質性損害必須是由傾銷造成的,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損害都必須是傾銷造成的,但必須是傾銷造成損害﹛
﹛調查机构必須确定所有影響澳大利亞國內工業健康發展的因素,并且把因為傾銷造成的損害和因為其它原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在以下三种情況下,即使存在傾銷和實質性損害也不能征收反傾銷稅﹛
﹛澳大利亞國內工業主動降低价格﹛
﹛來自于其它非傾銷進口的競爭﹛
﹛傾銷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較小﹛
﹛決定是否征稅要根据有各种証据支持的觀點﹛傾銷產品的大量增長和由此引起的澳大利亞國內工業所占市場份額的降低和利潤下降一般都會導致傾銷造成實質性損害的結果﹛但如果有跡象表明是另一個澳大利亞國內競爭者從提出反傾銷調查的公司手中奪取了市場份額,則傾銷不是實質損害的原因﹛總之沒有兩個案件的情況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都需要仔細分析和抗辯﹛
﹛3.實質損害威脅﹛
﹛即使能夠証明實質性損害不是由于傾銷造成的,也可以由于傾銷有可能在將來造成實質性損害而采取反傾銷措施﹛這种威脅必須是即將發生的和可以預測的,調查机构可以得出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有以下几种:
﹛生產能力利用率--出口商的生產能力利用率如果還沒有被完全利用,則可以被認為還有繼續傾銷的潛力;
﹛公告--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要擴大或鼓勵出口的表示;
﹛分銷手段--分銷商的低价買進和囤積以及寬松的市場准入條件;和
﹛過去的行為和公司間的關系--一個出口商在過去有傾銷行為或對其它國家有傾銷行為也被認為是一种威脅﹛
﹛四﹛ 征收反傾銷稅﹛
﹛1.追溯征稅﹛
﹛上文提到,海關在開始調查60天后,就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況下,海關也可以對宣布征收反傾銷稅之日起以前的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該決定适用于進口商在進口某种產品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進口該商品是傾銷行為而且會給國內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事實上該進口也确實給國內工業造成了實質損害﹛對以往的進口征稅最長可追溯到自宣布征收反傾銷稅之日前90天﹛
﹛2.价格承擔﹛
﹛除了征收反傾銷稅,部長還可以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擔﹛价格承擔是指出口商書面保証在將來的出口中遵守一個最低的价格﹛价格承擔必須在部長作出征稅決定前提出,其优點是進口商不必繳納反傾銷稅,同時由此引起的价格增長使出口商受益﹛
﹛五. 對于征稅決定的審查﹛
﹛在澳大利亞法律規定下,有多种方法可供外國出口商使用﹛
﹛1.反對部長的決定﹛
﹛澳大利亞反傾銷法的一個最重大的改變就是設置了貿易措施審查官(TMRO),其職責就是審查部長作出的決定﹛從1988年起,澳大利亞反傾銷局是在澳大利亞海關向部長提交調查結果之前審查海關決定的机构,但該局已于1998年被撤消﹛按照目前的規定,TMRO只有在部長作出決定后才有權對該決定進行審查﹛
﹛任何利害關系方都有權要求TMRO對部長的決定作出審查,無論該決定是征稅還是不征稅﹛如果有一方要求審查(該要求必須在部長公布決定后30日內提出),而且TMRO認為有理由作出審查,則TMRO會公布開始審查并要求各方提供資料﹛從宣布開始審查之日起,TMRO有30-60天的時間作出審查,并向部長提出審查報告﹛
﹛如果TMRO發現部長的決定是錯誤的,或要求進一步調查,部長可以對TMRO要求不予理會﹛如果部長接受TMRO的意見并提出要求海關重新調查,則海關必須執行﹛但部長必須明确海關完成調查的時限并對外公布該時限﹛海關也可能在重新調查后仍不修改原調查結果,此時部長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是否同意海關提出的建議﹛
﹛2.對反傾銷稅率的复審﹛
﹛因為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會發生變化,所以澳大利亞國內工業﹛進口商和外國出口商就有可能要求對反傾銷稅進行重新計算﹛但复審必須同上一次決定間隔12個月﹛對于复審也有相應的技術和時間上的要求﹛如果某一新出口商在原審案時沒有出口過,該出口商可要求進行新出口商复審﹛
﹛3.上訴﹛
﹛任何受到反傾銷稅影響的人都可以向聯邦法庭提出上訴﹛聯邦法庭可以要求部長重新考慮其決定或裁決部長的決定違背法律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