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証反補貼問卷調查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适用于外經貿部為确定補貼及補貼金額而通過調查問卷方式進行的反補貼調查﹛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調查問卷是指在反補貼調查中,外經貿部向報名應訴的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下簡稱應訴公司)發放的書面問題單﹛
﹛第五條 應訴公司應按照外經貿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調查問卷中所列問題,提交調查問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章 問卷發放
﹛第六條 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應自反補貼調查立案之日起20日內,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經貿部報名應訴﹛
﹛第七條 報名應訴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向外經貿部報名應訴時,應以印刷体簡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1﹛報名應訴的意思表示;﹛2﹛應訴公司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和聯系人;
﹛3﹛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總數量﹛總金額﹛
﹛報名應訴文件應有應訴公司的蓋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
﹛如申請書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代理呈送,應列出代理律師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八條 調查問卷應在報名應訴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應訴公司發放﹛
﹛第九條 如應訴公司數量過多,外經貿部決定采取抽樣方式進行反補貼調查的,調查問卷可以只發放給經抽樣選中的應訴公司﹛
﹛如涉及抽樣調查,外經貿部可對發放問卷的期限進行适當延長﹛
﹛第三章 答卷要求
﹛第十條 應訴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第十一條 如應訴公司在回答問卷時對調查問卷有疑問,可以書面形式向調查問卷所列明的案件調查人員咨詢﹛
﹛第十二條 應訴公司在回答調查問卷所列問題時,應首先列 出問題題目,并在題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三條 答卷應當以印刷体簡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証据材料﹛如証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譯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四條 應訴公司應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証据材料的來源和出處﹛所有与答卷有關的銷售單証﹛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應留備核查﹛
﹛第十五條 答卷要求提供的証据材料應按照交易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整理;每一筆交易的証据材料應按照交易流程進行整理,并提供該筆交易的証据材料清單﹛
﹛第十六條 如果應訴公司按照問卷要求應將調查問卷复印轉交給關聯貿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填制時,該關聯貿易公司或其他公司應按問卷要求獨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七條 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在問卷發放之日起37日內送達外經貿部﹛
﹛第十八條 如果應訴公司有正當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不能完成答卷,應在問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經貿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書面申請,陳述延期請求和延期理由﹛
﹛外經貿部應在問卷提交截止期限4日前,根据申請延期的應訴公司的具体情況對申請延期請求做出書面答复﹛
﹛通常情況下,延期不超過14日﹛
﹛第十九條 應訴公司認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內容的,應當提出保密處理的申請,并陳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包括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外經貿部應當對保密申請進行審查﹛如認為保密理由不能成立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滿足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要求,或應訴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應訴公司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
﹛如應訴公司拒絕修改或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外經貿部可對該材料不予考慮﹛
﹛第二十一條 答卷應做成兩种類型,一類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類為只包括公開信息的答卷﹛應訴公司應在答卷首頁注明保密答卷或公開答卷﹛公開答卷中涉及保密的部分應當用"﹛﹛"號標注,并注明相應非保密概要的序號﹛
﹛第二十二條 應訴公司應提交公開答卷和保密答卷中文原件各一份﹛中文复印件各四份﹛
﹛所有答卷均須妥善裝訂成冊﹛答卷正文和所附証据材料均應按順序標注頁碼﹛答卷應包含答卷目錄和附件目錄,每一附件均應列明序號﹛
﹛第二十三條 應訴公司應按照答卷要求提供一份証明信,聲明應訴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應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外經貿部對沒有附具証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四條 應訴公司提供的書面答卷和數据表格,應按照問卷要求提交計算机軟盤﹛光盤或外經貿部可接受的其他電子數据載体﹛
﹛電子數据載体的內容應當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數据涉及到計算的部分應保留計算公式﹛
﹛第二十五條 應訴公司應保証提供的電子數据載体不攜帶病毒﹛如果攜帶病毒,可被視為阻礙調查,外經貿部可依据可獲得的事實和現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
﹛第二十六條 通常情況下,不提供電子數据載体,特別是不提供交易和財務數据電子數据載体的應訴公司,將被視為不合作﹛
﹛如果應訴公司無法提供電子數据載体或者無法按照本規則要求提供電子數据載体,或者按照本規則要求提供電子數据載体將給應訴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額外負擔,應訴公司應在問卷發放之日起15日內向外經貿部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無法按要求提供電子數据載体的理由﹛外經貿部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對是否同意申請做出書面答复﹛
﹛第二十七條 應訴公司的答卷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師處理相關事宜﹛答卷中應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師授權委托書及該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証書复印件﹛
﹛第二十八條 調查問卷的答卷應在答卷截止當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問卷所列地址﹛
﹛送達日為外經貿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在反補貼調查中,外經貿部可向應訴公司發放補充問卷,要求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
﹛關于補充問卷的發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應符合本規則﹛
﹛第三十條 應訴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對其所提供的資料不允許外經貿部進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則外經貿部可依据可獲得的事實和現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或者最終裁定﹛
﹛第三十一條 外經貿部可在立案調查公告后30日內向出口國(地區)政府或原產國(地區)政府發放調查問卷﹛調查問卷的發放﹛回答及提交參照本規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2年4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