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証反傾銷調查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公開信息查閱,是指与反傾銷案件有關的利害關系方到外經貿部指定的地點查找﹛閱覽﹛抄錄并复印其他利害關系方就該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條 外經貿部允許各利害關系方查閱与案件調查有關的全部公開信息﹛
﹛第五條 本規則第四條所指可查閱公開信息的內容包括:
﹛(一) 申請人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二) 應訴國外出口商和生產商提交的答卷及補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
﹛(三) 利害關系方向外經貿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四) 有關利害關系方向外經貿部提出的請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遞交答卷﹛追加被調查國家(地區)﹛追溯征稅﹛提出价格承諾﹛召開听証會﹛复審等申請;
﹛(五) 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上款的申請提出的意見及評論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 外經貿部對本條第(四)款中所提申請的答复;
﹛(七) 外經貿部會見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概要;
﹛(八) 外經貿部發布的公告﹛通知;
﹛(九) 外經貿部進行實地核查的概要;
﹛(十) 外經貿部認為利害關系方可查閱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第六條 利害關系方在向外經貿部提供相關信息時,應注明為公開信息還是保密信息﹛
﹛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經貿部提出對該部分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應提供一份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該非保密概要應包含在公開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經貿部可視其為公開信息,允許其他利害關系方查閱﹛
﹛第七條 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各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外經貿部的工作時間內到外經貿部查閱公開信息﹛
﹛第八條 利害關系方在查閱公開信息前,應事前与外經貿部有關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并說明所查閱信息的內容和范圍﹛
﹛第九條 利害關系方在查閱公開信息時,應向外經貿部有關工作人員出示能夠証明其身份的証件或文件,并進行登記﹛
﹛第十條 利害關系方可以抄錄﹛复印所查閱的公開信息,但不得將材料借出﹛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2年4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