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証反傾銷調查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披露,是指外經貿部向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關系方告知在裁定該利害關系方的傾銷及傾銷幅度時所采用的基本數据﹛信息﹛証据及理由的程序﹛
﹛第四條 披露包括初裁決定公布后的披露﹛實地核查結果的披露和終裁決定作出前的披露﹛
﹛第五條 初裁決定公布后披露和終裁決定作出前披露的內容包括:
﹛(一) 正常价值方面:對正常价值的認定﹛計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數据及調整數据﹛計算正常价值時未采用的數据及其理由等;
﹛(二) 出口价格方面:對出口价格的認定﹛計算出口价格所采用的交易數据及調整數据﹛計算出口价格時未采用的數据及其理由等;
﹛(三) 成本方面:認定生產成本采用的數据﹛各項費用的分攤方法及采用的數据﹛利潤的估計﹛非正常項目的認定等;
﹛(四) 現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關系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 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
﹛(六) 外經貿部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披露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外經貿部應自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披露﹛
﹛第八條 外經貿部在向有關利害關系方進行披露后,應給予該利害關系方不少于1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及披露的相關事項予以評論﹛
﹛該評論應以書面方式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外經貿部﹛
﹛第九條 外經貿部應在實地核查結束后的合理期限內向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披露有關核查結果,包括:
﹛(一)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是否合作;
﹛(二)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提供數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況;
﹛(三) 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是否存在欺騙﹛隱瞞的行為;
﹛(四) 在被核查出口商﹛生產商所在國家(地區)進一步搜集信息的情況;
﹛(五) 外經貿部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外經貿部在終裁決定作出前進行披露時應給予被披露的有關利害關系方不少于10天的時間,對披露的有關事項進行評論﹛
﹛該評論應以書面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 涉及复審方面的信息披露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2年4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