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公平﹛合理地做出反傾銷調查中關于傾銷方面的有關裁定,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本暫行規則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傾銷部分調查的听証會﹛
﹛第三條听証會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前向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會議通知,各利害關系方應在听証會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內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報名﹛過期則被視為放棄參加本次听 証會﹛如果有充分理由不能參加听証會,至少在听証會舉行5天前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請,由 外經貿部條法司決定是否延期舉行听証會﹛
﹛第四條与案件有關的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申請參加听証會,經允許后就案件有關的問題陳述意見﹛
﹛第五條听証會由利害關系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參加,被授權的人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一般情況下,每個利害關系方只能有2﹛3人參加听証會﹛
﹛第六條報名時各利害關系方應提交將在听証會中闡述的問題清單及對每一個問題說明的書面概要﹛在听証會上,各利害關系方闡述的問題原則上不超過問題清單及其書面概要的內容﹛
﹛第七條傾銷裁定听証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主持,听証會只涉及案件的傾銷部分,利害關系方只能就案件的傾銷部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并提交有關証据﹛
﹛第八條听証會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如果利害關系方認為在听証會中進行的陳述將涉及其商業
秘密,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舉行不公開听証會,外經貿部條法司決定是否接受﹛
﹛第九條听証會期間只允許利害關系方陳述自己的觀點,不設辯論程序,利害關系方之間不允許互相辯論﹛
﹛第十條听証會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向利害關系方提出問題﹛
﹛第十一條听証會期間,听証會主持人只听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陳述,不回答利害關系方提出的与案件調查有關的問題﹛
﹛第十二條听証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听証會不配備外文翻譯﹛
﹛第十三條本規則為暫行規則,只适用于正式規則發布日之前舉行的听証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