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進人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傾銷的构成要件
﹛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使得另一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构成要件:
﹛1.產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銷售;
﹛2.這种低价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价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傾銷是一种人為的低价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場,以低于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价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价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种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价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价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优勢并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价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扰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為了制止傾銷而采取反傾銷措施應該說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過了其合理范圍或合理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一种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從而對國際貿易的擴展造成阻礙性影響﹛例如,武斷地認定原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為傾銷商品,或無根据地夸大傾銷幅度,從而無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不适當地提高反傾銷稅征收金額,這些都會阻礙正常進口貿易的進行﹛如美國与加拿大關于進口馬鈴薯征收特別傾銷稅的糾紛﹛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國農產品收獲季節早于加拿大,在美國馬鈴薯大量上市時,加拿大的馬鈴薯還未收獲,這時美國出口到加拿大的馬鈴薯非常使宜,加拿大決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別傾銷稅﹛美國政府認為,加拿大的征稅行為是一种非關稅壁壘,并向GATT申訴,要求解決加拿大對進口馬鈴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該項稅收﹛